抄襲判定不能一國兩制

 

國民黨提名的南投縣長候選人許淑華,被控碩士論文涉及抄襲。經過調查後,逢甲大學的學倫委員會做出以下的裁定:

許淑華論文涉及「不當引述」,但情節未達撤銷學位之程度。學倫委員會要求許淑華完成學位論文之修正,並送交學校備查。

不久之前,台大的學倫調查判定林智堅的碩士論文涉及抄襲,而且情節重大,必須撤銷學位。相較於逢甲對許淑華的寬容,台大對林智堅的懲處可稱極端嚴厲。

台大與逢甲屬同一國家的大學,應該接受同一套法律的管轄。抄襲的判定與學位的頒發,不應出現「一國兩制」的情況。

#抄襲情節不能漫無標準

根據媒體報導,許淑華的論文有227頁,有32頁涉及不當引述(約14%)。反之,林智堅的論文有96頁,有抄襲嫌疑的內容總共有三頁左右(約3%)。

若要比較抄襲的百分比,許淑華的情節比起林智堅要嚴重許多。在逢甲的判定,14%的抄襲情節不算嚴重,在台大的判定,3%的抄襲則屬情節重大。

抄襲情節的輕重不能漫無標準,任由各校自行判定。

#學倫用詞不能各憑喜好

逢甲對許淑華的調查,做出「不當引述」的判定。台大則直接使用「抄襲」一詞。兩校都在刻意操弄學倫名詞。

教育部頒佈的學術倫理規範,並無「不當引述」一詞。凡是未註明出處的引述就算「抄襲」。若出處註明不當,且情節重大者,也算抄襲(附圖一)。

許淑華的「不當引述」就是未註明出處的引述。按照教育部的規範,許淑華的犯行就是抄襲。逢甲不應玩弄學倫名詞,企圖為許淑華脫罪。

學倫名詞的使用不能每個學校各憑喜好,無視教育部頒佈的學倫標準。

#學倫懲處不能各行其是

根據學位授予法的規定,只要學位論文涉及抄襲,學校授予的學位就應該撤銷,沒有任何例外(附圖二)。這也是台大撤銷林智堅學位的法源依據。

學位授予法並無「不當引述」的懲處。所謂的抄襲就是沒有註明出處的引用。根據美國學界的定義,不當引述包括沒有使用括號、出處標示不完整、或出處標示錯誤等。這些不當引述也都算抄襲(附圖三)。

逢甲刻意玩弄學倫名詞,用「不當引述」替換「抄襲」一詞,企圖幫許淑華規避學位授予法的懲處。這如同用「取人性命」替代「殺人」一詞,或用「借用公款」取代「貪污」,為的是幫嫌犯躲避該有的刑責

學倫懲處要有全國性的標準,不能每個學校各行其是。

#學倫證據不能各取所需

許淑華涉及論文抄襲證據明確,被抄襲的縣府文件也有公開發表。抄襲受害人甚至出面為許淑華說情。林智堅論文涉及抄襲的調查,台大私吞關鍵證據,為的是排除反方向抄襲的可能。

逢甲對證據明確的抄襲,不只認定寬鬆,還百般為許淑華脫罪。台大對證據不明確的抄襲,不僅認定嚴格,還祭出最嚴厲的懲處,甚至召開記者會公審林智堅。

抄襲證據的認定要有嚴謹的標準,不能讓每個學校各取所需。

#教育部應主動介入糾正

根據學位授予法的規定,若學校的學倫處理有違法或不當的疑義,教育部應予以糾正。若學校不服糾正,教育部可進行複審,並對學校提出處理建議。對不願採行建議的學校,教育部可施以處罰。

台大與逢甲的學倫調查判定,明顯出現「一國兩制」的情形。如果台大的判定正確,逢甲就要接受糾正。如果逢甲的判定正確,那台大就要接受糾正。

台大與逢甲的判定是強烈的對比,不可能都正確。對「一國兩制」的抄襲判定,主管機關教育部不能坐視不管。

 

< 資料來源:翁達瑞Facebook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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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翁達瑞

翁達瑞
曾任教多所美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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