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否合憲 應留新政府討論

憲法法庭將於四月廿三日舉行死刑是否違憲的辯論,爭點有六,一、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二、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三、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四、如果死刑合憲,適用之犯罪類型是否應限縮?五、得對之宣告死刑之被告範圍是否應限制?六、死刑之配套程序為何?

司法院長許宗力將於十月底任期屆滿,尚有包括副院長等五個大法官屆滿,姑不論法界有人質疑,如此重大的議題,應留給新總統任命的新院長處理,才能符合新民意,所謂司法民主化。死刑是否違憲,已有大法官釋字一九四號解釋「販賣毒品處死刑,立法固嚴,但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必要而制定,與憲法第廿三條、第七條無牴觸」,釋字二六三號「意圖勒贖而擄人,處以死刑不違憲」,釋字四七六號「製造販賣毒品,處以死刑,無乖於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生命權無牴觸,符合憲法第廿三條所要求目的之正當手段及必要性」。

經過不同屆之大法官解釋均認「死刑不違憲」,從七四年至八八年前後十四年有三種合憲解釋,即將於十月底任期屆滿之六位大法官及其他九位大法官,有必要召開憲法法庭辯論嗎?未屆滿之這屆憲法法庭判決後,不管是合憲或違憲判決,下屆有新的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共六人),如果有人再重新聲請死刑是否違憲,新組成的憲法法庭難道還要重新再辯論再判決嗎?憲法及法之安定性何在?大法官一錘定音的權威性何在?同一議題一再釋憲之正當性何在?

死刑涉及的層面甚廣,包括民意、政治、法律、宗教、犯罪學、刑事政策等。死刑制度是否符合台灣的民情及國情才是重點,方屬憲法的生命及靈魂。別以為把日本、德國、美國等國家的法律制度移植到台灣來才是有學問,畢竟台灣的法院不是日本、德國、美國法院的分院。

(作者是律師、第三屆國大代表)

大法官沒有暫停鍵

2024/02/23

◎ 崔家瑋

莊勝榮律師在自由廣場發表〈死刑是否合憲 應留新政府討論〉(下稱「莊文」)認為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任期即將屆滿,因此有關死刑是否違憲之重大議題,應交由新總統任命的院長決定,方符新政府代表的新民意。

但在憲政體系,司法權本有其專業性與獨特地位,司法權與多數民意之「抗多數困境」更是大一法律系學習憲法時的基礎知識。司法權本就不須「符合民意」,而是遵循憲政體系中的權力分立原則,以扮演好基本權利的保障者。

其次,我國並無司法院長任期將屆滿就不處理重要議題之憲政慣例,莊文混淆行政權「看守內閣」與司法權之功能,也忽略司法權在基本權利保障上的角色。

能被憲法法庭受理之案件,均與憲法上基本權利之保障息息相關。若僅因院長任期屆滿就要求大法官偃旗息鼓,不僅會使大法官之職能受到限制,更與《憲法訴訟法》施行所欲達成之權利保障的目標背道而馳。大法官沒有暫停鍵,若因院長任期屆滿而無法處理基本權議題,才是背離憲政制度之舉。

莊文指出,大法官已在多個案件中表明死刑並未違憲之立場,就已做出先例的議題並無處理之必要,否則將動搖憲法之穩定性。但姑且不論憲法穩定性通常被用來處理修憲門檻之高低,與本文討論議題相去甚遠,大法官並不是第一次就已做出憲法解釋之議題重新處理,並加以變更。例如一一一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變更釋字六五六號解釋之意旨,認為登報道歉是侵害人民表意自由而違憲。又如釋字七九一號變更釋字五五四號解釋之意旨,認定刑法二三九條通姦罪違憲。這些案例均說明,憲法法庭本來就可因應社會變遷而修正已過時的法律見解,憲法穩定性並不應作為阻礙憲法變遷之理由。

在死刑議題上,莊文指出釋字一九四號、二六三號與四七六號解釋已分別處理過相關議題,並得出合憲之結論。然而距這些釋字做出的年代,台灣不論是人權保障、社會背景均有許多重大變遷,例如台灣陸續將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社會對於人權意識亦逐漸提升。這些均是莊文高喊憲法穩定性時所未考量到的。

同時,莊文以前述案例論證亦有瑕疵。除一一二憲判字十三號判決實質變更了釋字四七六號解釋,釋字一九四、二六三、四七六號解釋亦非解釋死刑違憲。前兩者是對「絕對死刑」的合憲限縮,後者是對毒品,而非本次憲法法庭受理之殺人案件。

莊文指死刑議題牽涉廣泛,包括民意、政治、法律、宗教、犯罪學、刑事政策等。然而為何莊文主要論點高舉新民意,而忽略其他議題層面,未見論證。莊文亦忽略一點,亦即延後相關的議題討論,須有助於討論更加完善,方足以證立延後之必要性。然而莊文隻字未提。

總之,死刑議題固然牽涉甚廣,但延後並不能更好地處理問題。延後看似有更多時間,可做出更完善討論,但往往到最後卻是持續置之不理,影響相關基本權利之進程。從釋字七四八號解釋亦可發現,憲法解釋可以達成引領社會變遷的目標。若認為現在的討論不夠周延,較適當作法應是積極促成更多討論,而非消極地認為應該推遲。

(作者是台大法研所研究生)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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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莊勝榮

莊勝榮
律師、前民進黨國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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