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 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案

台灣人權歷史

台灣人權歷史

<1961~1975知識份子案件蔓延時期>

1966年 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案

1966年顏尹謨、林水泉(時任台北市議員)、黃華等人先以「台灣獨立聯合陣線行動委員會」作為名義擬定《六六三一獨立鬥爭決戰書》四處發放,呼籲青年推翻國民黨的統治。

同年11月12日,將組織正式命名為「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並且通過組織大綱以及宣誓文,主張「建設新國家,成立新政府,制定新憲法」。宣示建設『台灣共和國』

由許曹德、留日學生顏尹謨等與在日本從事台獨運動的辜寬敏、史明通訊,並與彭明敏來往。

1970年本案被判刑結果:
林水泉、顏尹謨、呂國民被叛十五年徒刑。
吳文就:12年徒刑。
張明彰、黃華、顏尹琮:十年徒刑(其中顏尹琮獄中得肺結核因無適當醫療而死於獄中)
林中禮、許曹德、林欽添、陳清山、賴水河:也是十年徒刑。
張鴻模、林道平因知情不舉發,被判兩年徒刑。

(林水泉、許曹德、黃華等和當局不斷拼搏,牢獄時期甚多,人生際遇坎坷,對台灣民主貢獻良多,前二者在這幾年內相繼過世,感念他們一生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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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weiyunin@threads.net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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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筠

魏筠
桃園市議員。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公法組碩士。曾任板橋與新竹地檢署書記官、桃園市政府便民服務中心副主任、桃園市非營利組織發展中心主任、民主進步黨客家事務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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