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布特羅風波 地方政府符合行政程序法?

 

台中市政府日前公布檢驗台糖梅花肉片含乙型受體素「西布特羅」,但中央各單位檢驗及台糖公司自行送驗均為未檢出,引發各界爭議,市長盧秀燕表示,有問題被檢出不快公布,還要等廠商慢慢申復,「到底是人民健康重要,還是廠商利益重要」?對此,筆者有不同的看法。

台中市政府提供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若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且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事實上,為確保消費者健康,發生疑似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或可能有非食品物質混入食品的情況下,中央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規定得採取預防性措施,「要求可疑產品下架」,待調查確認產品安全無虞,再撤銷下架處分,重新上架販售,如檢驗結果仍不符規定,則辦理裁罰及產品沒入銷毀。

因此,台中市政府檢出台糖梅花肉片含乙型受體素「西布特羅」的第一時間,應依行政程序,通知台糖公司立即下架、回收市面上同批號梅花肉片產品,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卅九條規定,請台糖公司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台中市政府申請複驗,待複驗結果確認,再按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以本次風波而言,鬧得風風雨雨,中市府實在沒有即刻發布檢驗訊息的必要。

綜上所述,台中市政府若依行政程序規定辦理肉品檢驗作業,既可確保人民食品安全,亦能合法保障台糖公司應有權益,並避免廣大養豬戶的生計遭受不必要的衝擊。

(作者是衛政公務員)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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