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貿易壁壘調查:無關我出口,但仍須謹慎

中國商務部未通知我方政府,日前公告針對台灣2455項產品進行「貿易壁壘調查」。圖為紡織品。示意圖。(資料照、美聯社檔案照)

顏慧欣/中經院WTO及RTA中心資深副執行長

日前中國商務部公告將對台灣進行貿易壁壘調查,產品範圍包括農產品、五礦化工、紡織品等二四五五項產品。由於產品範圍頗大,一時間引發台灣社會及產業關注,擔心我國出口會受到衝擊。中國的調查當然要謹慎以對,不過現階段對我國出口衝擊的擔憂,有把「馮京當馬涼」的誤會,因為商務部啟動的調查重點,是有關台灣「禁止進口中國產品的相關措施」,完全無涉於台灣出口,更非調查台灣出口是否損及中國相關產業。

中國商務部調查的背景,乃是兩岸在二○○二年先後加入世貿組織(WTO)後,我國基於兩岸交易與交通距離很近、消費習慣類似、產品區隔性有限、中國製造成本低廉等因素考量,加上當時兩岸都是申請入會的身分,沒有進行諮商,因此政府決定分階段開放中國農工產品進口,並將貨品分成立即開放進口、有一定調適期、以及暫不開放的敏感性及管制性之三類物品。過去廿年已主動開放多數產品,但仍有上述受調查產品因為安全、產業衝擊等因素而保留未開。

換言之,這些措施實施至今已有廿年之久,中國於此時此刻突然發動貿易壁壘調查,外界對其實際用意自然多有疑慮。

中國貿易壁壘調查的性質並非國際普遍常見的反傾銷、平衡稅等「進口貿易救濟」調查,而是針對中國在「出口」時面對的障礙做為調查對象。一般而言,一國產品在出口市場是否受到不公平待遇,一方面資訊可能不易取得也不充分,他方面是否有不公平或不符合WTO國際義務問題,也不是出口國說了算,而需要WTO爭端解決法院以公正第三方身分才有判斷的權限。因此通常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雖然會調查外國市場的貿易障礙,但目的是作為研判進入該等市場的商情商機之用,不會越俎代庖對該等市場貿易障礙進行法律認定,甚至片面採取對應措施。中國此次的調查,是按其《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的規定,所進行的單方面調查程序。

固然中國貿易壁壘調查作法不常見,另一個類似的經驗是美國。美國一九七四年貿易法賦予美國貿易談判代表署(USTR)對外國市場不公平競爭可展開調查,也就是俗稱的「三○一條款」調查,與中國本次壁壘調查是性質類似的機制。美國動用三○一條款對外國市場調查曾引起爭議,而在一九九八年WTO爭端解決法院就曾判決指出,美國依三○一條款的調查結果與制裁措施,必須與WTO法院所做結論一致,否則其本身行為也違反WTO。於是往後除了川普政府時代發動的貿易戰這個例外以外,美國就算運用三○一條款進行調查,也都是在WTO相關訴訟取得勝訴且獲得可貿易制裁對方的授權下,才會展開行動。

在WTO對此種調查已建立清楚的法理原則下,無論中國未來貿易壁壘調查結論為何,倘若其認定台灣與WTO義務不一致時,也需要先按WTO程序進行諮商、諮商不成後由WTO法院做成相同的認定,以及台灣未落實WTO判決等複雜的程序,中國才能合法的採取後續行動,否則其本身也同樣有違反WTO義務的問題。

歸納而言,目前台灣出口產品並無立即的影響,而台灣進口的限制也不是中國可片面認定、制裁。當然,本次啟動調查與完成調查時程,跟我國總統大選的相關時點密切有關,相對敏感,因此我國政府仍需立即啟動各種情境推演及因應準備,降低可能影響。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共和國》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