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台北大巨蛋已成中古屋

台北市長蔣萬安就職致詞時表示,首要任務即是加速推動台北大巨蛋內湖交通、都市更新三項市政難題。大巨蛋這個二○○三年公告招商的BOT案,辦理過程紛擾不斷,至今十九年,歷經三任市長,結構體都已經是中古屋了,卻還沒辦法使用。期間更衍生是否有損公益、官員圖利、重啟議約之爭議,最近法院一審還認定主持議約官員有罪。爭議關鍵點之一是評審出最優投資申請人後的議約過程。

(記者鄭名翔攝)

 

BOT案的議約,本質上就是機關希望從申請人獲得更佳結果的談判,但對於議約事項,以及是否可對廠商讓步,並非毫無限制。促參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明定議約原則,包括:一、依據公告內容、招商文件、投資計畫書及綜合評審結果。二、議約內容除符合公告後、投資契約訂立前發生情事變更,或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不符公共利益或公平合理原則之情形外,不得違反公告內容、招商文件及被評審為最優申請人之前與主辦機關之協商結果。這些都是議約的「紅線」,主辦官員不可恣意跨越。

機關的議約對象,主要是綜合評審後之最優申請人。至於議約事項,一般是機關認為有需要向申請人爭取較佳方案或待澄清、補正之事項,例如提高營運權利金,或降低未來向使用者收費之基準,以免民怨。

如果官員在議約前,能預先簽報首長核准議約之策略,例如最佳方案、次佳方案、各種方案之利弊分析、不可退讓事項,再上場議約,方可避免僅憑個人喜好率斷、討好對手、首長無明確授權之爭議。

為了減少議約事項,主辦機關可以在招商文件預先訂明投資條件,例如土地租金每年固定之金額、營運權利金每年營業額的固定百分比、未來向使用者收費之基準,或於甄審標準明定提出較佳方案者得予加分。至於甄審標準,宜項目從廣、及格分數從嚴,委員評分前也要仔細討論,避免偏頗寬濫。

招商文件亦可預先載明綜合評審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即先由甄審會擇優選出三家以下為入圍申請人,再與入圍申請人協商更改其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並依重新遞送之投資計畫書選出最優申請人,藉以減少需要納入議約的事項。

期望新上任的地方首長掌握這些重點,指揮常任文官,順利推動BOT案。

(作者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秘書退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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