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大選應改為四月底

 老問題又浮現!二○一二總統大選的恐懼:若小英當選,將面臨四個月空窗期,四個月,甚麼事做不出來?明年大選,若維持國會與總統合併舉行,更恐怖!因為馬英九處境,比當年更難堪,更難以捉摸。

總統就職日為五月二十日,並非憲法規定。我們不得不佩服一九四七年制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國府人員。這個「舊版選罷法」充分觀察到當時的政軍情勢,於第七條規定:「首屆總統、副總統,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

當時,總統與副總統分別投票,結果國民大會第一次投票,蔣介石就當選總統;可是副總統難產,前後投了三輪,都沒有人過半,直到第四輪才終於選出副總統。這時,已經拖到四月底,於是依據「二十日內就任」之規定,以五月二十日為就職日,這就是五二○的由來。

重要眉角在:無論新舊版選罷法均規定「現任任滿日」就是「新任就職日」,所以不管任期六年或四年,五二○,從首屆至今,都不可更改。若有人主張明年大選維持總統立委合併舉行,不變,而想去動「五二○」的話,行不通!因為提前就職,必侵犯現任者權利,除非修憲,譬如美國。

美國憲法原本也沒有規定總統就職日,華盛頓當選後,原訂三月四日就職,但由於交通不便等因素,延後約兩個月才就職;但此後將近一百五十年,美國並沒有因此更動原定的「三月四日」就職。

另外,十九世紀中以來,投票日都固定在十一月第一個週二。因交通不便,對於長達四個月的空窗期,當時並不以為意。直到一九三三年,交通大幅進步,美國通過「憲法第二十修正案」明定,就職日提前到「一月二十日」以解決四個月空窗期的「跛鴨總統」現象,而跛鴨之可怕,不在權力空掉,而是因為空,而惡向膽邊生,為所欲為!

相形之下,我國舊版選罷法規定當選後二十日就職,比美國更符合現代步調,我國總統投票日就是當選日,不必像美國還要經過「選舉人團」間接選舉。所以,當選二十天後就職,足夠!改訂為「四月三十日」投票,既可防弊,又可讓修憲工程獲得「多三個月」的修憲時間與空間,較為從容的「綁大選」公民複決,這個決定必光耀史冊!

(作者為台灣北社法政組副召集人)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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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姜提昂

范姜提昂
資深電子媒體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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