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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相關文章 - (陳師孟)
陳師孟相關文章
挑戰「核心」
今年四月輪值時接受一份陳情,來自一位75歲的新竹米商,大意是:在1994年8月18日及接續幾天,他向關西農會的北山倉庫購買9萬公斤飼料米,與朋友一起在魚塭養魚用;但是那段期間因為颱風頻繁,部份飼料米潮溼結塊,於是兩個兒子開了兩台小貨卡,於同月24日載運4千多公斤回到北山倉庫要更換,想不到調查局派十多名幹員跟蹤而至,當場拘捕倉庫工友及臨時工做筆錄,說他勾結倉庫管理員,企圖以低價的飼料米換出高價的糙米出售,於是被控「與公務員共同圖利罪」,判刑三年半。 這個案子看似無奇,卻讓尖尾大開眼界,因為這是第一次接觸到「更七」的官司,也就是自案發至今近四分之一個世紀,這案子由一審、二審、三審、更一審、…、更七審、最高駁回確定,總共在各審級進出17庭,若再加上去年的「再審」與今年的「非常上訴」,連檢方共達20多個司法官署,動用近百位司法官。結果呢?「原判決已詳敘其調查與取捨証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証理由,…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最高法院檢察署函2018.03.29),故「犯行明確」、維持判決。目前被告因罹癌,申請暫緩入監中。 尖尾在過去半年為了這個案子傷透腦筋,翻閱數百頁的官司卷証不說,還曾數度請教監察院的承辦同仁,又私下約詢其前後任的辯護律師,以求瞭解真相。其中一位已經退休的女性律師仍然好意前來提供意見,她說原本早就不再接受其他委任,打算全時間照顧年邁母親,豈料這個案子一拖二十多年,為了「有始有終」辦完此案,害她好幾年手頭只有此案,一直到「更七」確定才放棄律師執照,只是很遺憾沒有贏得公正的結果。 不客氣地說,我認為最高法院所稱:「原判決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証理由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根本就是信口開河;任何人閱讀了那些「更一」到「更七」的裁判書,如果敢說他知道這些法官認定的「犯罪事實」是什麽,我尖尾讓他來當(小英總統應該不會反對)。 所以敢賭上這頂「烏紗帽」,因為尖尾從頭到尾讀過不下三遍,迄今搞不清楚歷審法官心目中的「事實真相」究竟為何?撇開一些細節不論,整件事的關鍵是:被告先買回9萬公斤的飼料米,幾天後又運回4千公斤,這要如何解釋?被告所說的「真相」很簡單,就是部份受潮的米要送回更換,合情、合理、合法;但歷審法庭認定的「真相」則不只一個:一開始是前述的「調包說」,認定被告是要以飼料米偷換糙米,可以在自己經營的米行出售,賺取差價;到了「更四」時,法官的心証突然改變為「掩飾說」,主要因為運回去的數量只是總量的4%多,要調包圖利的話,未免太不成比例,只好改口是為了貨車載出糙米時可以舖在其上,以掩人耳目。 不論「犯行」採哪一種官方版本,恐怕拿到網上公布,都會被當做「假消息」,因為太不合邏輯了。先看「調包說」,設若有意便宜買進高價米,為何不從一開始就直接運回糙米,有何理由非得先把9萬公斤的飼料米先運回家,事後再一批批到北山換出糙米?運來運去是會有快感嗎?更荒謬的是,北山倉庫是專製飼料米的所在,倉內的糙米全是三年期的舊米,沒有任何一粒當期收割的新米,舊糙米沒有任何市場交易可言,唯一的用途就是碾碎為飼料米。若被告企圖換出舊糙米,既不能出售、又需要自行加工碾碎才能餵魚,難道加工碾米也有快感?或許你會說,被告可能是要以舊米冒充新米出售吧?對不起,這種「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考慮,「心術不正」的尖尾怎麽可能沒想過?但問題是調查局在第一時間就查封米行存糧,發現所有糙米都是當期新米,沒有任何來自北山的舊米。 那麽「掩飾說」將就用一下吧?依最高檢的辯詞:「被告赴北山倉庫載運糙米,要屬違法之舉,自不便堂而皇之、未加掩飾。⋯⋯所為論斷說明,不悖乎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好像說做賊就一定要遮遮掩掩,沒聽過小偷不戴全罩式安全帽的。但問題是被告是在夜間來回運米,北山倉庫又是在深山中,連調查局偵防車在山路上都會跟丟,到底要向誰掩飾呢?孤魂野鬼、狐仙蛇精嗎?再說,北山倉庫不論哪種米都是用「太空包」封裝,長相一模一樣,誰看得出裡面裝的是啥? 在歷次審判中,這些常識性的反駁早已多次提出,但是法官們的心証堅定、充耳不聞,最多隨意敷衍兩句,不再理睬。更糟的是,戰到「更七」敗訴定讞了,被告一方原本的「攻防手段」都已「耗盡」、不再「新鮮」,才發現司法一途剩下的「再審」或「非常上訴」,都成了「聊備一格」的救濟手段,因為再也沒有可用的「新事証」來滿足「再審」的基本要件、也找不出「適用法則不當」的新論點來滿足「非常上訴」的基本要件,兵疲馬困、彈盡援絕,只有承認敗給它了,慢著,只有找上監察院了。 在監察院與司法院的緊張關係中,尖尾原先頗有愛莫能助的無奈,因為要「平反」就得挑戰「審判核心」,身陷「眾矢之的」的尖尾,搞不好白忙一場、還賠上被告的平反機會。不得已把這個案子移送本院的司法委員會,請另派高手來主查;可是週三委員會召開時,無人有意「認養」,主席仍然指派尖尾負責,所以該來的就逃不掉;值得安慰的是,加派一位法律專業的委員從旁指導。 順便一提,週五又進來一個「更五」的陳情案,被告有精神障礙,被控對女友「強制性交」,也是判刑三年半,人在服刑中。約略看完全卷,裁判書讀來怎麽又是「更七」案的同樣水準,論理不值一駁、証據千瘡百孔,讓人對司法官只能搖頭。但是這個案子涉有隱私保護,就此打住。 我在想,台灣人民對司法失望,豈非就是這樣而來?一件件冤錯案長年累積、不得化解,難道以為時間一久,大家就會淡忘?反觀司法官還在拼命防禦自以為神聖的「審判核心」,處處對監察權設下「紅線」、事事搬出「審判獨立」的大帽子,就像小孩玩大車,自己玩不好、還不許別人插手,「司法改革」何時才能見效?
陳師孟
2018-11-17
影響選情又怎樣!
中國正在大張旗鼓、明目張膽地「影響選情」,而且是用不實的資訊非法散播,企圖讓他們矚意的「買辦」或「細胞」順利拿下台灣的地方政權,達到「以地方包圍中央」的計謀,有利 2020 年的中央奪權
陳師孟
2018-11-10
小故事、大啟示(下)
十年前,一位法官說過:「能勇於向內部行政體系的制度性干預說『不』,才是真正的司法獨立」;真正的司法獨立是靠自己爭氣贏來的,讓想找麻煩的人都無話可說;只想封住別人的嘴巴,是最笨的方法。
陳師孟
2018-11-03
小故事、大啟示(中)
上週述說了四年前「公投盟」包圍立法院時,執行長想要用機車大鎖關閉拒馬「活口」不成,反被檢審以「妨害公務罪」起訴並判拘役。雖然這是輕罰,但司法終究不是論斤論兩做買賣,有罪無罪必須看你有沒有犯法,如果沒有,拘役一天都太多。說來「妨害公務罪」是個很「詭異」的罪:按條文字面,它有非常嚴格的成罪要件,就是對執行公務的人施以「強暴」。你可別以為自己連一隻螞蟻都沒踩過,誰敢説你強暴?你錯了,實際上你只要對公務員「碰觸」,即使對方不痛不癢、不紅不腫,你可能已經跨越了「強暴」的門檻。 「公投盟」這個案子還要更誇張:執行長是想把「活口」兩邊的拒馬拉攏上鎖,從頭到尾只碰觸到鐵條,不曾向警察出手或推撞,但沒料到「向拒馬施力」與「對警官強暴」只有一線之隔,或者更正確地說,只在司法官的「一念之間」;檢審不想辦你的話,拒馬沒壓到人就好,若看你不順眼,只能剉咧等。阿扁總統的「貪污罪」是另一個「法官説了算」的例子:一審法官採「實質影響力說」,判無期,二審採「法定權責説」,判無罪,三審又不同意二審,至今未定讞。這說明了司法官解釋法條時,「自由心証」的彈性有多大,量刑空間可以由「無罪」到「無期」,差別是數學從 0 到 ∞。這樣的情況最後連司法院自己都覺得不太對勁,先說要由大法官統一解釋,十年過去沒有動靜; 繼而説要設一個「大法庭」來統一見解,結果據說「設置大法庭統一見解」的見解,至今無法統一,真是有夠漏氣。一個正常人對這種司法會有信任感?監察院不該對這種亂象提出督促與警告?才怪。 回到本案,尖尾立案調查一公開,司法院立即像被「強暴」一樣,酸言酸語要尖尾「有智慧」,不要侵犯到「司法獨立」。令人失望的是,司法院沒有就事論事、依法論法,具體反駁尖尾對「強暴」的見解,却只在意監察權有沒有「干預」司法權。這種嚴以待人、寬以律己的心態,像極了當初馬丁‧路德對「贖罪券」提出質疑時,立刻被視為是對教廷威權的反叛而逐出門牆,至於「贖罪券」本身有無違背「因信稱義」的信仰,教廷裡滿腹經綸、德高望重的主教們根本不關心,因為對他們的既得利益而言,教義真理不重要,權威則絕對不容撼動。同樣的,本案正義是否伸張、被告是否被冤枉,對司法官沒差啦,但尖尾對司法判決說三道四,那還得了! 或許有人會問:難道「司法獨立」有錯嗎?誰都知道我最認同「獨立」,任何人只要在我面前表示贊成獨立,我都恨不得請他吃一碗監察院餐廳的牛肉麵(一碗40元,每月只有一次)。「司法獨立」本來也是值得尊重的概念,但要搞清楚兩件事:首先,「司法獨立」不是「司法獨裁」,當司法獨立被扭曲成司法官可以在「自由心証」的大帽子底下,任意解釋法律、濫用法律,還不許受害人吭聲,也不許毫無利害關係的尖尾打抱不平,那它還有什麽正當性可言?其次,獨立於什麽?講「台灣獨立」是獨立於中國,那「司法獨立」呢?〈憲法〉第80條説:「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裡特別提到「黨派」,其實是泛指一切「政治力量」,當年陶百川監委的同事曹啟文有謂:「所謂司法人員審判獨立,其主要的立法意義,就是司法審判不受政治影響。監察權的行使不是政治力量,不是拿黨派或行政力量去壓迫他。所以監察權的行使,根據憲法第99條規定,是包括司法人員在內,同時憲法上這樣明白規定沒有任何限制條件,只是這樣直截了當規定下來。」從中國國民黨來台接收,到90年代兩蔣政權告終,台灣所有的政治力量都握在「偉大領袖」一人之手,所以對司法最大的干預就是來自獨裁者本人,此所以1957年7月《自由中國》社論以「今日的司法」為題,痛陳司法有「四大弊病」,第一個就是「司法不獨立」。我可以同意六十多後的今天,中國國民黨對司法的干預多少有所收歛,但未經「司法除垢」,何時又會宿疾復發,沒人敢掛保証。所以今天要講司法獨立並非不可,但請搞清楚誰是干預司法的元凶,不要把中國國民黨造的業,轉嫁給尖尾。 更何況,獨立也不是司法的「專利」;讀了〈憲法〉第80條、再讀〈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你會發現驚人的相似度:「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法官的職權是審判,監委的職權是調查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包括法官,所以若是主張「法官獨立審判,不容監委翻案」,那麽「監委獨立調查,不容法官反對」,有何不可?歐威爾 (George Orwell) 的《動物農莊》裡,「豬大大」享受的平等是「更平等的平等」,難道在「五權憲法」中,法官所擁有的是「更獨立的獨立」嗎?別説笑了。 所以司法獨立不表示司法權的「神聖不可侵犯」、司法人員高高在上碰不得,任何人對此若有疑惑,應該好好去讀一下陶百川監委那篇「對法官行使監察調查權的爭議」(收錄在《政治緊箍咒》,1980年,台北:遠景)。該文把監察權與司法權之間從一開始的鬥爭始末,做了詳實的描述。話說1953年「司法行政部」(現在的法務部)部長在一次演說中講了一段話:「五權分立重在分立,而不在互相制衡,監察權當然不能侵越其他治權的範圍。…倘案件已在司法機關偵查審理中,除承辦人員有違法失職者外,監察機關即可不必有影響。…」陶百川馬上打臉:「我知道他的真意是在拒絕監察院對法官行使調查權。」其後陶百川就此事再於監察院院會公開表示:「有人控告有關法官違法失職或枉法瀆職,監察院為調查真相,以便決定該法官應否負法律責任、應否予以糾彈,自不得不調閱案卷、查詢案情。如果法官一律拒絕,監察院將如何對法官行使監察權。」後來這件事越鬧越大,一度行政院發文飭令司法行政部「拒絕監察人員的調查」。陶百川身為監察院司法委員會召集人,遂反問行政院:「監察人員對案件審理,加以詢問、調查閱卷,或對審判結果認為不當而提出糾舉,亦憲法及監察法所明定。其對於司法機關行使調查權,並無例外規定。」這樣經過1955年底及1956年初兩次激烈論戰,行政、司法、監察三院代表大車拼,最後通過監察院提出的折衷結論:「查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監察院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在憲法各有其依據。為求監察權之順利行使,兼維護司法獨立精神,監察院自可儘量避免承辦人員在承辦期間實施調查,但如該承辦人員有枉法失職之重大情節,需要即加調查者,監察院自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這個結論被稱為監察委員對司法人員的「自我節制」,此後一段長時間,再也沒有「監察不准把手伸進司法」的謬論。 圖/二手書網拍圖片 直到1993年立法院爭取要有監察院相同的「調查權」,意外促成大法官釋字第325號解釋文:「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者,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以及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之處置及其卷証等,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這段話涉及司法與監察權限之爭,但却是重申兩權獨立行使職權皆受憲法保障;至於司法審理中案件,監察權發動調查不是不可,但有限制 。對應於前述陶百川的「但書」,大法官把「承辦期間」改為「審理中」,把監委「自我節制」,改為「受有限制」,在用字遣詞上或有強化,但並不逸出陶百川對兩權競合關係的界定,不啻再度肯定監察對司法的制衡功能。 最後必須談談所謂的「審判核心」之說。我們已經說明,無論早年陶百川的見解或後來大法官的釋憲,監察權從沒有被限制對司法判決不能置喙;唯一的限制是干預的「時間㸃」不宜造成承辦司法官不必要的顧慮;所以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所受的限制,只有調查時機問題,沒有調查範圍的問題。「審判核心」之説想要偷渡完全沒有根據的危言,任意限縮監察權,愚不可及。我們留待下個週末再仔細剖析其似是而非的論調,並完成「小故事」帶來的「大啓示」。
陳師孟
2018-10-27
小故事、大啟示(上)
這星期立案調查的一件案子,是有關民主運動的,也是今天〈週記〉的主題;很巧的是,就在寫這篇〈週記〉的當下,民視正在轉播「喜樂島聯盟」發動的「反併吞、要公投」大會,台灣已經許久沒有這樣的民意展現了。我不會把那些揮舞「五星旗」或「中國國民黨黨旗」四處流竄的「退休軍公教」視為民主運動,因為他們一向的訴求就是:自己的福利只能增加、不可減少,從來不曾關心過國家社會或其他同胞的處境。 四年半前,「公投護台灣聯盟」靜坐包圍立法院,施壓院內立委通過「廢核四」,結果這麽一個和平的陳抗也導致多人被起訴判刑。其中該團體的執行長比較調皮,想把橫擋在眼前的拒馬「活口」上大鎖,讓院內人士難以出入,但隨即被阻止,卒被檢警以「傷害罪」與「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最後僅後一項成罪,被判拘役40天定讞,可易科罰金。 這件案子看起來小事一樁,好像不需要尖尾大費周章翻案,其實事情背後有值得深究的意義。要知道尖尾現在雖然垂垂老矣,很少在街頭出沒,可是三十年前卻是街頭運動的一尾活龍,被警方驅離、修理、偵訊不說,甚至對簿公堂也有過,所以一看了他的判決書,誇張點說,「新愁舊恨」湧上心頭,不接不行。 這個案子有兩個「看點」。第一,警方一開始提出了更嚴重的「傷害罪」,指控被告曾衝撞現場指揮官,造成其右手掌遭拒馬刀片割傷,有5x0.3公分及1x0.2公分的傷,還煞有介事到中興醫院驗傷包紮。奈何一審與二審法院勘驗警方自拍的現場錄影帶,判定「未見有被告衝撞」及「難以認定與被告行為有關」,所以「傷害罪」不成立。這個插曲令我無法不想起1991年我們「100行動聯盟」的抗爭往事,那年李登輝總統舉辦雙十閱兵,我們前一天在凱道觀禮台操練「反閱兵」,結果不少人被來驅趕的總統府憲兵用警棍猛擊頭部,血流滿面,送到台大醫院急診室。已過世的李志學醫師告訴我:「下手之重,簡直是要致人於死。」事後我代表聯盟到地檢署提告,卻見制服筆挺的幾位憲兵也來反控我們傷害,他們表示受到的「傷害」是:「一位士官小姆指扭傷、一位憲兵手背有刮痕、另一位手臂有烏青』」。我對著帶隊的憲兵連長說:「你們是憲兵,這樣也來告,好意思嗎?」他回答:「就是要告,有什麽不好意思!」說話時一派輕鬆的神情,我至今難忘。最後,兩方都不起訴。 看起來,「惡人先告狀」似乎已成了街頭運動收尾時,憲警的S.O.P.,彷彿當做一種「進可攻、退可守」的策略,告了再說,就算是小孩都不會喊痛的小傷。這次被法院打臉,警方不知道有沒有一點羞愧的感覺?我真希望這是最後一次聽到波力士大人控告手無寸鐵的小老百姓「傷害」。 第二個看點,或者應該說「爭點」,則是被告沒有逃過的「妨害公務罪」。社會運動的長期參與者都知道,對陳抗案件的追究,警檢有「舊愛」與「新歡」:以往動輒引用的〈集會遊行法〉,由於審核已經大幅放寬,不容易入人於罪,所以近來改用「妨害公務罪」,但這個新歡的成立要件十分嚴格,必須是對執行公務者有「強暴」或「脅迫」的行為,才算「妨害公務」。但是警方很快就發現,只要是理念掛帥的團體所發動的陳抗活動,不太可能會有成員對警察施暴,那麽這條現成的法律用不上,豈不「討債」?所以不知從幾時起,檢警就把「強暴」的定義做了個「升級版」:現在不論對人或對物,只要使用「有形力」,都叫做「強暴」! 有些人以為「立法從嚴、執法從寬」是台灣人不守法的主因,同樣的,我認為台灣人不信任司法是因為:「立法從嚴、執法與司法則從司法官的自由心証」。妨害公務罪以「強暴」為要件,不能說不夠嚴格,但對「強暴」的內涵卻任由檢院擺弄,就像箭靶畫得很小,好像難射,但若先射箭再畫靶,再小的靶也百發百中,不是嗎?那位執行長的「妨害公務罪」就是這樣附身的,根本沒有碰觸到警官,施力的對象是拒馬的鐵條,想把兩邊合攏上鎖,結果還是「強暴」。以尖尾的用語,罪名等於是:「你『強暴』了一對…嗯…拒馬」,檢方臉不紅,一、二審法官也氣不喘;早知如此,乾脆揍他兩拳比較划算?(尖尾顯露出暴力傾向,與他人無涉。) 我請助理到監察院圖書室,只找到一本《刑法分則》,有解釋何謂「強暴」,作者是褚劍鴻教授,曾任職最高法院法官,照錄於下: 本罪所謂強暴,乃指使用一切不法方法,直接或間接對公務員之身體施以暴力,未至成傷之程度而言。單純對物加以暴力,則不能以強暴論。但如對物加以暴力,而間接結果侵害及公務員身體者,即屬間接強暴,如以石塊投擲玻璃,使碎片濺及公務員,或拉倒公務員之坐椅等是。至如強暴已達到傷害人身體之程度,除構成本罪外,應另成立傷害罪。 也就是說:被告施力於拒馬,必須間接傷及警官的身體,才符合「間接強暴」,譬如拒馬被推倒並壓傷警官就算,否則最多拒馬掉了一點黑漆,賠五十元有找。如前所述,法院既然認定警官的小傷與被告拉拒馬的行為無關,因而否定「傷害罪」,就表示直接強暴、間接強暴都沒有發生,卻仍依「妨害公務罪」判刑,則顯有恣意擴張解釋、判決違背法令的可能,不該還給被告一個公道嗎? 查辦這個案子的消息一上網揭露,馬上招來一堆藍媒與藍營幫閒的猛烈炮火;把這些報導與評論看了一遍,也拜讀了司法院秘書長回應的「高見」,發現他們的共同迷思不外:「法官獨立審判,不容監委翻案」。真的嗎?誰規定法官一開口,監委就閉嘴?但是這篇〈週記〉已經落落長了,這個小案引起的「監察權」與「司法權」之爭,就等下週再談。
陳師孟
2018-10-20
人民有權知道
在雙十演說中,若「一時激憤」口頭上罵罵中國、替台灣人民出一口鳥氣,除了可能被藍營統派指為修養不佳之外,會「錯估形勢」而讓兩岸關係陷入險境嗎?會讓台灣失去穩定嗎?會妨害我們生存的利基嗎?
陳師孟
2018-10-13
徜徉在明治橋
這次輪值日來了一位舊識 ─ 前台北市議員簡余晏,她的到來帶給我許多愉快的回憶:當年我們倆加上王定宇議員,共同主持一個廣播節目〈快樂三口組〉,每天下午漫談時事、臧否人物,歷時三年多。據說頗受綠營支持者喜愛,尤其是基層的計程車運匠,有時上了車會熱情相認,那真是人生一段難忘的際遇。這次她來的目的當然不是敘舊,而是陳情另一件往事,只不過這不是一件愉快的回憶。 圖/快樂三口組20090505-Youtube 大家都知道,台北市原來有一座日治時期建築的橋樑,橫跨基隆河,叫做「明治橋」,這是1901年日本兒玉總督為了由市區通往圓山頂上的「台灣神宮」所修建,神宮供奉著1895年負責接收台灣卻隨即戰死的北白川宮能久親王。這座橋採鐵製桁架構造,橋上欄柱有扇形鏤空雕花裝飾,還有銅製燈柱,設計非常優雅,出自一代建築名師十川嘉太節之手;在1927年〈台灣日日新報〉首創讀者投票海選「台灣八景十二勝」,「明治橋」就高票入選。 到二戰日本撤回,國民政府來台接收之後,該橋南北聯通的「敕使道」改名「中山北路」,橋名也改為「中山橋」,並且為了交通功能,橋體也曾有改建,但仍不失優雅外觀。俟後其他跨越基隆河的高架橋或中山二橋等也紛紛出現,所以這座富涵歷史意義的建築,做為懷舊的象徵漸漸多過實用的功能,這或許種下它不幸的命運。有些人就是想盡辦法要抹殺台灣一度受日本統治的史實、去除日本人的建築遺跡,就像今天我們恨不得把中國國民黨威權象徵的「中正廟」去除一樣。 我在1994年底受陳水扁市長之邀,擔任台北市副市長,未幾就在市議會領教了中國國民黨團對中山橋的「嫌惡」,尤其是一位中山區的林姓議員,幾乎把中山橋視為不共戴天一般,一再要市府拆除。他的最大理由是中山橋的兩個橋墩插入河道,會阻攔洪水宣洩、導致汐止與內湖的淹水。陳市長一再表示這沒有道理,另一位前台北市長高玉樹也多次指出,基隆河的水患主要因為在大佳段進行「截彎取直」所致,卻怪罪於兩個橋墩,豈不可笑。 正好有朋友告訴我,有研究指出,基隆河的泛濫應該要靠上游的「員山仔分洪」才是正辦。於是我先親自到瑞芳,去看以往規劃的分洪道入海口,又特別前往行政院水利署拜訪林享崑署長,向他請教員山仔分洪計畫,卻被他一口回絕:「那個計畫早就作廢了啦,我們委託台大做過水工模擬實驗,分洪最多只能降低上游十公分水位,有什麽用?」我問:「能否再做一次?」他回答:「很貴。」我說:「市政府願意出。」他一面搖頭、一面送客。 今天回想起來,真是「歸八肚火」,因為林署長的敷衍塞責,可以說斷送了中山橋,這是後話。2000年阿扁中央執政之後,行政院在「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中,優先推動員山子分洪工程, 2002年6月開工,2005年7月竣工,可將基隆河81%洪水分流入東海,達到200年期距之防洪標準。到今天已經有40次的成功分洪記錄,基隆河沒有再淹過水。 但是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遲來的解決救不了中山橋;就在中央政府急急進行分洪計畫的同時,台北市政府馬英九市長已在2002年1月宣布為了防洪的必要,拆遷中山橋,這是員山仔分洪道開工之前不到半年。馬市長還丟下一句「易地重現其風華」的風涼話,甚至辦了一場貓哭耗子式的「再見中山橋遷移紀念音樂會」,而後把中山橋「肢解」為435塊,不加编號,隨意放置於鄰近的「再春游泳池」旁,說是要「易地新舊融合」,但從此沒有下文;後任的郝市長對日本的好感,也許基於「有其父必有其子」,當然繼續任其成為一堆廢墟。台北市府自2002年至2015年2月雖然曾經評估過25處地點做永久安置,從中山美術公園、中山計程車站,到關渡平原及社子島,甚至大安森林公園,但每一項都被輕易否決。最近柯市府又重新發包「再利用計劃」,希望不要又是虛晃一招。 余晏前此擔任台北市議員期間,就曾指出中山橋在「防洪」的大帽子下被不必要拆除,是否涉及誤損「歷史建築」?這次希望我能「還給歷史公道」。我只能說,這也是我心中多年來的遺憾;明治橋在我初任公職時出現,繞了一大圈、四分之一個世紀後,在尖尾任內又出現在眼前,彷彿不願就這樣黯然消逝。 我能把歷史記憶還諸台北嗎?我能再一次徜徉在明治橋上嗎?給自己許個願吧! 圖/維基百科
陳師孟
2018-10-06
只准藍委「放炮」,不許尖尾「放水」?
聯合報系在上個週末報導了一個監察院沒有通過的「調查報告」,是由區區在下調查的「宜蘭違規農舍加稅案」。由於本案前後任兩位民進黨籍的縣長都沒有要被彈劾,引起委員會馬系監委的不滿,要求我撤案續查,在寡不敵眾的情況下,好漢不吃眼前虧,二話不說就撤案。不料事隔一個多月,該藍媒接到本院馬委的通風報信,自以為抓到我的痛腳,派記者兩度來電要我回應,我表示「一向拒絕接受聯合報採訪」,對方撂話:「那麽這個報導可能對你很不公平哦。」結果,該報以陳某人「放水」為標題,並指出有同僚說我「被撤案、很丟人」,狠狠地幫我打了兩天知名度。這次事情雖然難稱重大,但也有些值得分享的內容。 自2000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通過,開放農地自由買賣,宜蘭縣農地開始出現許多大面積農舍,這個現象到2006年「雪山隧道」通車後,更是一發不可收拾,農地上未做農用的違規房屋比比皆是。2015年6月,前縣長林聰賢眼看無法遏止歪風,遂經過該縣「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決議,以「加價課徵房屋稅」措施,將大型違規農舍的標準房屋單價,依其面積大小加價一至三倍,使其房屋稅隨而水漲船高,共有近兩千戶加徵,約 $4,400萬納入縣庫。這個「寓禁於徵」的經濟手段幾乎產生了立竿見影的功效:自2010年至2014年,該縣核發農舍建照的件數分別是683、697、669、650、651件,但到了加稅的2015年及2016年,則減為390與161件;應說明者,數字沒有歸零,因為有部份是建造合法農舍的申請案。 到了2017年,該縣決議將房屋稅回歸全國一致,自該年停止加徵;到年底,代理縣長陳金德到任,考量「房屋標準價格三年重評一次」之規定,認為2015年至2017年三年間房價應維持一致,故於縣務會議決議,將前兩年溢課之稅額加計利息退還繳交者,此舉埋下爭議。 根據我們函詢財政部、主計總處、行政法院、及宜蘭縣稅務局等相關機構,宜蘭縣政府從差別加稅、回復原稅、到計息退稅,過程均無違法。儘管如此,但由於前後任縣長的意見有所未合,而且都是民進黨籍,這就引起了中國國民黨一群立委的手癢,忍不住要見縫插針,於是林為洲、林德福、吳志揚、張麗善等四人隨即連署,向監察院檢舉本案。 值得玩味的是,這四人的檢舉是在新進監察委員到職之前兩個月,但案件卻沒有即時核派給現成的馬系監委去立案,一直拖到我們這一批新人就職之後,才由財金委員會輪派給我。身為「菜鳥」,起先還以為人家特別看重本尖尾,尾巴差點翹起來;但再仔細一想,他們還真是有點小聰明,擺明是挖好一個坑、要我往裡跳:依他們的設想,既然林聰賢與陳金德的政策一正一反,那麽總有一人涉有違失、可以好好彈劾;如果最後提案彈劾的不是「馬委」而是「英委」,豈不更是網內互打、槓上開花?我幾乎可以想像當我同意接下此案時,他們那種喜形於色的嘴臉。 但是尖尾何許人也,豈會輕易著了道兒?我的調查結論是:兩位縣長都無違失,都沒有彈劾的理由。就林前縣長而言,他能善用地方自治賦與他的職權,創設出一個合法的誘因機制,解決縣內特殊而重大的難題,這種行政長官獎勵還來不及、那來彈劾之說?就陳代理縣長而言,他也是依法發揮地方首長的自治權責,終止前任首長的行政措施,以維護他認為更重要的法規一致性與明確性,何況該政策已經達到設定的目的,是否延續,本來就有見仁見智的空間;最重要的是,其反轉與退稅的決議,仍然被稅務主管機關視為合法作為,我們又憑什麽祭出懲戒呢?這兩位縣長都不是「等因奉此」的官僚之輩,他們勇於嘗試、敢做敢當,比起「花蓮王」只知討好選民、培植個人勢力,我的選擇有何可議、哪裡放水? 撤案後,要進行檢討修正再提,以目前尖尾的檢討進度而論,請不要期待我一年半載會提出修正版;即使提出,恐怕又是「放水」做收。有道是:「聰明反被聰明誤」,若是他們當初不要想害我「很丟人」,直接就由馬委接案調查、提案彈劾,自家人點火、自家人放炮,還輪得到尖尾無止境地「放水」嗎?
陳師孟
2018-09-29
月圓人未圓
如果今天的民進黨政府能夠坦然面對過往的錯誤,概括承受歷史責任,以嚴格的標準要求自己、對過去受有〈懲治盗匪條例〉的判決者,施以「從新從輕」的重審,給予最有利的判決,這難道不是某種形式的轉型正義?
陳師孟
2018-09-22
平庸的邪惡 2.0
一個「極致的邪惡」要靠許多「平庸的邪惡」幫襯,才能鑄成大惡,所以平庸的邪惡不能免責免罰。 扁案或郭案的法官與檢察官或許皆非大凶大惡之人,但其沒有擔當、只知服從威權,所作所為足以扭曲司法正義、撕裂台灣社會,禍害不大嗎?
陳師孟
2018-09-15
盲腸永遠是盲腸
有些人把監察院比喻做盲腸,沒三小路用,一不小心卻會製造不大不小的麻煩。我到美國留學第二年,有一次同校的張哲琛小孩滿月(沒錯,就是那一位大掌櫃)舉辦烤肉趴,狼吞虎嚥之後去打籃球,「老天有眼」得了盲腸炎轉腹膜炎,到大學附設醫院開刀救回一條小命。從此對盲腸沒有好感,甚至可說頗為嫌惡,照佛洛依德的說法,我會主張廢除被視為盲腸的監察院,應該是正常心理反應。直到幾年前,另一次「老天有眼」讓我醒悟到,孫文創設的監察權乃是現階段制衡司法權的唯一法寶,這才醫治了我對監察院的心理障礙,也因此踏上了這條尖尾之路,要洗刷監察院的盲腸惡名。 然而對我而言,監察院本身雖然不再是盲腸,內部卻有一個類似盲腸的「單位」,那就是「諮詢委員會」。與本院所有其他的四個處、五個室、六個特種委員會、七個常設委員會、與二個小組都不同,該委員會的一般委員全部由院外人士組成。所以戲稱它為「盲腸」,因為該會的〈設置辦法〉雖然規定每三個月開一次會,其實在之前兩年沒有開過半次,可知對「發揮監察院的監察功能」不可能有貢獻,有它沒它都一樣;不只如此,這個委員會的成員還會製造一些問題,就像盲腸炎發作一般。 譬如說,上一屆遴聘為委員的「社會賢達」中,以馬前總統的御用律師陳長文最具代表性;先放下他過去做為「馬前卒」的豐功偉績不論,就拿他發動要在年底「九合一選舉」時提出的「反妨害司法公正」公投案,說是要對付我。本來這給我帶來很高的期待,打算「借刀殺人」把馬前總統繩之以法,省掉我立案調查的工夫。豈料日前中選會公布連署過關的 9 個案子中,竟然不見此案蹤影。不是有馬前總統領銜嗎?不是說要套用在本人「辦藍不辦綠」?結果不聲不響退場,這樣會不會嚴重違反了對我的「信賴保護原則」?當然,我也不能認同中國國民黨的偷雞步,聽說有三個公投案連署能夠達標,是靠著數千名「西歸」的黨員好兄弟在中元節回來簽名的,這樣會不會攪亂了「選民數」的計算?記得當初我還表示過,只要公投主文有「溯及既往」的意思表達,我甚至願意帶頭參與連署,盡力成全某些人的「自我了斷」,無奈迄今沒人找我兌現承諾。監察院的諮詢委員如此虎頭蛇尾、言而無信,會不會影響本院的名聲? 依照慣例,本院人事於七月底換屆,這是一個好消息、也是一個壞消息。先說好消息:目前陳大律師的名額已經換人做做看,所以他在外的行為與本院無關了;再說壞消息,這位接替的仁兄,才一出手,就令人更加倒盡胃口。上星期《中國時報》登出一篇周陽山的政論文章〈當民主開始不自由〉,該文分為兩部份:上半是取自國際媒體報導,意謂一些中歐與東歐國家,近來轉向民族主義、民粹主義、基督教基本教義等「右翼」主張,與美國川普總統一起反對外來移民與全球化等「自由民主」的價值;文章下半則指控目前的民進黨政府正走上「不自由的民主」,臚列出以下八大罪狀:(1) 限制中國移民及其人權;(2) 強調台灣主體性,拒斥中國認同,對抗大中華意識;(3) 反對司法獨立與分權制衡,威脅廢除不聽話的考監兩院;(4) 支持公投,推動民粹治國;(5) 推動世代鬥爭,強行通過年改;(6) 支持美國對中貿易制裁,即使台灣經濟受牽連也在所不惜;(7) 支持印太同盟,威脅台海和平與全民生存;(8) 發動正名公投,肯定殖民統治,認同皇民化與奴化教育,紀念軍國主義,為台灣法西斯化積極舖路。 我從事廣義的政治工作35年以上,讀過無數的國內外政治評論,各種立場皆有,但這一篇堪稱是空前絕後的「狗屁」,因為完全顛倒是非、惡意攻訐,沒有一絲一毫知識份子論政的起碼水準與原則。如果說這是刊登在《人民日報》,比較容易相信。 所謂「不自由的民主」,是19世紀中期法國自由主義菁英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 所提出,他主張「沒有民主,絕對沒有自由;但有了民主,也不一定就有自由」,後一句就是所謂「不自由的民主」。細讀他的論述可知,他所耽心的正是像中國一樣權力集中的專制政府,徒有表面的選舉,其實極盡迫害異議份子、摧毀草根民主之能事。這位周教授不去批判中國也就算了,卻回頭責怪台灣政府不向中國靠攏、不做中國幫凶,真是無可救葯。 我週二在本院「談話會」提案,請院長把這篇文章送請諮詢委員會討論,讓其他同僚見識一下,會不會羞與為伍。但有些人認為這是言論自由,不去看它就是,有些建議我和他打筆仗就好。這令我想到德國在進行司法除垢時,有識者一再指出:「否認大屠殺或其他反猶言行,不在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內。」台灣何時才會記取教訓、不容許有心人濫用「言論自由」作惡? 不過最後整件事仍是不了了之,因為身為諮詢委員會主席的院長裁示,周教授雖是由委員推薦,但是最後由她核定的,一切由她負責。看來未來兩年諮詢委員會很難有何作用,某些成員還不時會瘋言瘋語發作一下。唉,不開刀的話,盲腸永遠是盲腸。
陳師孟
2018-09-08
寧可錯殺、不可錯放?
中央研究院的前院長翁啟惠涉入所謂的「浩鼎案」,這星期二在法院舉行最後一次的辯論庭,引起媒體大幅報導。一般的印象不外,這個審判其實是「欲加之罪」,在辯方指証歷歷的反擊之下,檢方招架乏力;台灣司法若是採行「陪審制」的話,這個案子的結果恐怕早已確定了。 但翁院長不要以為贏了官司就還了清白,別忘了我們這兒是全世界唯一《五權憲法》的國度,理論上就算司法沒事了,監察權照樣可以讓你痛不欲生的。事實上,就這個案子而言,檢察體系才起訴不到半年,連一審法院都還在準備階段,監察院就已經依據檢方「起訴書」通過彈劾,把翁院長送進「公懲會」,急迫到好像慢一步就沒有功勞似的;倒是「公懲會」比較沈得住氣,要等到官司定讞才做懲處,目前停審中。 尖尾進入監察院滿七個月,原先信誓旦旦要辦的案子列了一長串,然而到今天順利成案的大約只一半,雖不是「講的一畚箕、做嘸一湯匙」,也頗令人沮喪。原因何在呢?至少有一個重大的阻礙,就是監察院「一案不兩查」的潛規則。本院大部份同仁著力於當前出現的各種可能弊案,比較不怕遇上「舊案」不能查的情形,但不幸本尖尾就像一般上了年紀的人,對眼前發生的事搞不清楚、也不想理睬、滿腦子裝的都是政治鬥爭的「天寶舊事」,當然就會處處受阻了。 其實也不是所有經過本院歷屆「先聖先賢」辦過的案子,一律都成了禁忌碰不得;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到 39 條,對我這種愛翻舊帳的人,有一個網開一面的規定,就是若認為存檔的「調查報告」有未斟酌証據或誤用法律者,可以在三年內向院方聲請「覆查」;超過期限還可以用「特別覆查」,有夠體貼。一開始,我還有些自責,過去是不是冤枉了監察院,「一案不二查」並非鐵板一塊,只要有救濟管道就有平反的可能。 但是我又犯了太過天真的錯誤:這麽大的「漏洞」,中國國民黨一黨獨大下所訂定的規則,哪有可能?果然,仔細一看,第 35 條前兩句是:「調查案件經處理後 不成立 彈劾案、糾舉案、或糾正案者,原調查人員、原訴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申請覆查。」也就是說,只有那些當初不小心被你躲過彈劾糾舉的人,才有「權利」被當初檢舉你的人再來好好覆查一下;至於被彈劾確定的人,再有天大的委曲、找出再多的新事証,想要覆查翻案?門都沒有。 我記得以前歷史老師說過,曹操是個梟雄、非常人能及,因為他說過:「寧可錯殺一百、不可錯放一人!」我們監察院好像也有這種「天賦異稟」,就算第一次錯放了你,還有第二次把你捉將回來。人家說正義的最高境界是「毋枉毋縱」,我們至少有心要做到「毋縱」這一半。 所以,對那些被監察院彈劾過的扁朝政務官,或是因他們而被牽連糾正的服務機關,我有深深的無力感,因為除非修正監察院內部這個惡法,否則連重啟調查都不可能,更別說平反。我在院內一次會議中,提到這個失衡的正義,有些人耽心我要對過去「清算」;如果時間夠用,我也蠻想的,譬如說李宗仁就值得考慮,他可能是監察院來台之後第一個倒霉鬼。 監察院保有李宗仁的彈劾文,指摘他:「代行總統職權期間,匪情正熾,棄職遠走,希圖自全。…國人以國難方殷,中樞不可一日無主,敦請蔣總統依法復行視事。總統視事之日,以副總統代行總統職權之狀態,即不復存在,李宗仁應立即返國。乃竟長期留美,無異自絕於國人。」最後控訴他:「顛覆政府、危害國家之意圖昭然若揭,…觸犯刑法第一百條之罪行,合依憲法第一百條提出彈劾」云云。哇,刑法和憲法兩個「一百條」,保証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這份1952年1月11日的彈劾文,現在讀來,令人感慨,可以用「成者為王、敗者為寇」做註腳。歷史告訴我們,蔣介石在1949年1月10日徐蚌會戰大敗之日,秘密安排中央銀行與軍方簽約,以「預支軍費」的名義,把國庫存金全數撥交給軍方親信,一切安排妥當,自己才在21日宣佈下野。他的下野只是想找個替死鬼,把做為信心基礎的黃金準備席捲一空,搬來台灣做自己東山再起的老本,卻讓笨笨接手的李宗仁毫無軍費可用,手段不可謂不狠。嗣後李宗仁先下令台灣省主席陳誠將黃金運回南京,陳置之不理,李再親自致函老蔣,老蔣回信:「前在職時,為使國家財富免於共產黨之劫持,曾下令將國庫所存金銀轉移安全地點,引退之後,未嘗再行與聞,任何人亦不能無理干涉,妄支分文」,把李當成是乞討的路人甲。半年後蔣又率中央大員由台北回到廣州,成立國民黨「非常委員會」,自任主席、命李為副主席,政府一切措施須先經其通過始生效。不到半年,請蔣「復行視事」之議四起,李終於覺悟,藉詞赴美醫病,一去不回而被彈劾。 圖片擷取自監察院網站—監察檔案展 蔣介石1948年11月底的日記這樣告白:「黨政軍幹部之自私、無能、散漫、腐敗不可救葯。…(非)捨棄現有基礎,另選單純環境,縮小範圍、根本改造,另起爐灶不為功;現局之成敗,不以為意矣。」台灣以往是不屑一顧的蕞爾小島,現在成為他心目中「範圍小而單純」、適合「另起爐灶」的基地。他對中國大陸早已「不以為意」,但李宗仁還一廂情願想做最後的掙扎。到底哪一個才是「匪情正熾,棄職遠走」?哪一個才犯了刑法內亂罪?哪一個才該被彈劾?你疑惑嗎? 我為李宗仁能做的,就是一篇〈尖尾週記〉;但為其他人,可難說了。 在此對楊偉中、林克孝、汪平雲三位先後離去的年輕人,表達我的不捨與思念。
陳師孟
2018-09-02
我拿多少,你就拿多少!
「委員大人,我最後講一句:我拿多少,你就拿多少!就這樣。」 「你說什麽?你再說一次。」 「我拿多少,你就拿多少!」 這是上週一位陳情人和我在電話中的一段對話。聽到時,覺得很悲哀:不只因為他口口聲聲稱呼「大人」,好像民主時代的政府官員和封建時代差不多,都是得罪不起、喜歡奉承的官僚;更悲哀的是,在他的認知裡,可能我們還是那種「拿錢辦事」的官僚,所以開出這樣一個五五對拆的價碼,希望自己的陳情案得到關愛的眼神,不要拖下去。儘管他馬上察覺我的口氣不對,連聲道歉,「我收回剛才的話可以嗎?」但我已經無法當做這些對話不曾發生,所以當場告訴他,我打算報備主動迴避,將會請其他委員繼續辦理他這個案子。 他的案件其實很具代表性,都是因為私有土地被政府徵收所引起,據說是某大企業主為了討好當權者,提案興建「中正運動公園」,把他父親在自有土地上辛苦墾植的大片茶園一舉剷除,甚至全家被驅趕到外地租屋度日、打零工維生。或許由於地方政府急於立功,竟然在徵收過程中出現嚴重瑕疵,忘了先要公告變更地目才能實施區段徵收,直到十多年之後才補正,再加上原先要興建的「威權象徵」又被改為「國立體育學院」,嚴格說已經違反了最初的徵收目的,以致引起部份地主拒領土地補償金等等的抗議行為,最後並曾向司法院與監察院等各方陳情。大法官會議雖然承認徵收程序存在瑕疵,但「並不明顯重大」到可以「撤銷徵收」的地步,所以陳情人想要「待從頭收復舊山河」,已是沒有可能。 扁政府時代確有認真處理這件懸案,當時的教育部長是杜正勝,在他簽署的公文中,對陳情人擬定追加補償的辦法,包括「農業收入補償」與「精神耗損補償」(咦,這是蝦米?我把那紙公文仔細看了三次,沒有錯,是這幾個字)兩項,要求體育學院撥付一千多萬元;但是陳情人共被徵收21筆土地,單依公告地價就數倍於此,當然無法接受。於是抗議持續ing,到了今年三月我第一次「值日」,陳情人就出現在眼前和我「結緣」。 才隔沒幾天,我就開始接到他關切的電話,不是打到辦公室,是打到家裡,不是在上班時間打來,通常是在週末或星期天早上;次數多了,老婆不高興。終於我也發火了,厲聲告誡他不可在週日打到家裡,電話那一頭他不解地問:「為什麽不可以?」一時之間啼笑皆非,告訴他週日我要休息,他倒也「從善如流」,以後只在上班時間打到辦公室,對我的秘書「疲勞轟炸」。這些突槌的行為或許可以說明,過去 50多年與政府機關無止境的「鬥法」,他受創頗深。 依監察院對一般人民陳情案件的處理方式,這件案子被移送到業務處,向院外相關單位「函查」,於是「被石沈大海」達數月之久,倒也不能怪監察院的效率太差,而是有些單位不把類似案件的「翻舊帳」當一回事,不然就慢條斯理、不然就拿出以往的回文「重抄舊頁」,所以辦公室每次接到他的詢問,都「乏善可陳」。 說也奇怪,就在他那通電話打來之後沒幾天,終於又等到了新的函查結果,打開一看,仍然是「已經妥處」,業務處建議「結案存查」。基於一種無法再為他爭取公道的補償心理,也基於絕不會被誤解為拿錢辦事的坦然心理,這回我洋洋灑灑寫了一大篇簽核意見,算是對一件有頭無尾的陳情,自己做個交待。我對政府不肯再加碼的補償條件有三點異議: 第一、農業收入不能以當年被砍掉的茶欉數目乘以每株的單價來估算,縱使是以較當初高出數倍的茶樹單價為準,也不代表政府付出了額外的補償,更不代表對茶葉收入有所補償。原因是單價與數量的乘積只是茶園的資產價值,用當前的單價大致只反映了一般物價的自然變動,平減之後,茶園的實質價值不變,與50多年來被政府「剝奪」的每年茶葉收入更是完全無關。 第二、政府所謂的精神耗損補償,是用土地的公告地價加四成為準,還得把領取過的土地補償金扣除,所以大致就是「加四成」的部份。但一方面由於公告地價長期以來遠低於市場實價,所以「加四成」幾乎早已變成徵收的慣例了;另一方面,或許是因為我看了太多 John Grisham 的法律小說,哪一件官司的精神賠償不是數倍於實際醫療給付或財產損失?把「加四成」拿來當做精神耗損的補償,只怕會造成陳情人精神上更嚴重的二度耗損。 第三、由於陳情人拒領徵收補償費,政府在公告並提存一段期間後,就全數收回國庫,不再發放,並認為徵收程序既已完成,若現在再補發,就是「重複發放」。這種主張在正常情況下或屬有理,然而本案的起源乃是政府未依法行事、而有錯在先,如今若再堅持不做補發,豈不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這些異議能否對相關單位發生作用、能否對他產生利益,已經不在我的控制之下,不過還是抱著一絲希望。希望所有懷著冤曲的陳情人,能因為監察院不同於他們印象中的官僚衙門,勇於承認政府的缺失、盡力爭取人民的權益,切實遵守「嚴以律己、寬以待人」的信念,使他們因而重新燃起對政府的信心。 圖/Shutterstock網站
陳師孟
2018-08-25
你們究竟在怕什麽?
這一週院內出現藍綠「肉搏戰」,有些人把看點放在「管案」,但該案管爺違法事証確鑿,討論時儘管有藍委學舌「大學自治」,尖聲抗議教育部無權阻止台大聘管,但馬上被主查的涌誠兄反問:「〈憲法〉明訂地方自治,那麽地方政府違法時,中央政府也不能干預?」讓她當場「雞嘴變鴨嘴」啞口無言,所以戰況可說是一面倒;最後通過糾正台大行政部門「對教授兼職規定,長期未依法行政」,間接証實管爺的兼職違法。 依本尖尾的觀察,這一週真正的肉搏戰場其實在藍委二度推出的「年改釋憲案」,這是他們自以為可獲「米其林一顆星」的創意料理,要把小英政府費盡九牛二虎之力才立法通過的「年改法案」,打成違憲。早在上個月「軍改」尚未通過時,他們就迫不及待地把「軍公教」一起推上檯面,人家立委還沒有完工吔,結果連部份自己人都覺得太過猴急而決定撤案。這一次捲土重來,更是志在必得,要給執政黨好看。 就在他們以為這番萬事皆備的時候,卻不料時序悄悄進入了八月,也就是開啟了一個新的年度。依照監察院慣例,八月要進行人事更迭,尤其是全院各種委員會召集人的全面換血。當馬委們還沈浸在前途一片大好的美夢中,我們這一小撮菜鳥卻默默擬定了一個「諾曼地大反攻」,集中人手,在新年度搶下「司法與獄政委員會」(簡稱司獄會)的召委大位;這個戰略地位的重要性稍後再說,總之在對方毫無戒心之下,果然在八月初以一票之差突襲成功。拿下召委。 話說監察院有七個常設委員會,像是交通與採購、財政與經濟、內政與族群、國防與情報等,每個月都會開一次例會。一般而言,任何人民的陳情案或檢舉案在最後提出調查報告結案時,都要先經過相關的委員會討論通過,才能進入對行政機關的糾正或對官員的彈劾。有時一件陳情案同時渉及兩個以上的領域,則可依〈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規定:「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得開聯席會議」,等於是尋求各相關委員會的共識與背書。 獨獨有一項特別的職權行使,程序上比一般案件更「厚工」,那就是「釋憲案」的提出;依〈監察院辦理調查案注意事項〉第21點規定,提出釋憲案還要準備「申請書」,且「應先送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查決議後,提院會討論」,比起其他案件多了兩道手續,之所以如此慎重其事,就是不希望監察院假借人民陳情,濫用釋憲權。 看到這裡,你是否恍然大悟了:正由於「釋憲案」不同於一般陳情案,「年改釋憲案」要出監察院的大門之前,就必須先有「司獄會」的審查過關,但自八月開始,司獄會卻已「人事全非」,藍委賴以提振士氣的「年改釋憲案」,又無法如期上檔。 本來這半局我們技高一籌,但我們也知道對方可等到下一階段院會審議時,再以數人頭翻盤,所以未來還有硬仗得打。但是沒想到我們還是錯估了那些馬系監委的氣度與臉皮;即使我們只是成功擋下一陣,他們仍然不能忍受,執意要把前述「釋憲案」的兩道額外程序立即排除,硬闖一般案件才適用的「快車道」。 於是我們在週三的「司獄會」及週四的「教文會」兩個委員會,在這個案子上狂打口水戰,足足耗掉了6小時,最後雖然決議下次會議再解決,但過程中藍委所採取的戰術,極盡無賴之能事,不能不記下。 首先,有法律背景的藍委依〈委員會組織法〉「得開聯席會議」的規定,主張「年金改革」是「教育文化」與「財政經濟」都有關連的領域,所以「司獄會」的審查會議也應該以聯席方式,加進這兩個委員會一起。但「教文」與「財經」都是藍委佔絕對的人數優勢,所以他們主張聯席的真正目的,乃是以二打一,讓我們好不容易光復的「司獄」,失去對釋憲案的掌控。但這樣顯然抵觸〈注意事項〉「應送司獄會」的規定,他們的詭辯是:這裡的「司獄會」應採「廣義」解釋,可包含與「司獄」相關聯的其他委員會,所以表決要大家一起來。法律人如此恣意玩弄法律文字,翻雲覆雨,我只有一個字形容:幹。 其次,他們提到以往監察院提出過的釋憲案,「可以分成五種態樣」,只有最後一種是依照〈注意要點〉,先送司獄會審查決議,再提院會討論。既然其他方式都有前例,過去並不被視為違反規定,可見這次也不需要照規定來。法律人如此輕視法律的拘束,對法律「召之即來、揮之則去」,我也只有一個字形容:幹。 進行到最後,一位藍委滿臉不耐地質問我們這些新進委員:「你們究竟在怕什麽?」我腦中油然浮現了一幅景象:一群搶匪對著固守在銀行裡的幾名警衛生氣地喊:「你們究竟在怕什麽?」幹!
陳師孟
2018-08-18
在哪裡跌倒,就從那裡爬起?
標題這句話充滿正能量,勉勵犯錯的人要痛定思痛、不可氣餒;奇怪我在句尾卻用了個問號,老糊塗了嗎? 兩天前,在監察院的「內政與少數民族委員會」上,經過一番唇槍舌戰,通過了我與另一位新進委員所提出的一個案子,主旨是糾正內政部修法延宕、行政怠惰。監察權主要包括糾舉、彈劾、糾正三權,前兩項都是針對官員個人違法失職的舉發,糾正則是以政府機關的施政缺失為對象。這件糾正案固然只是「人類的一小步」(或許有些膨風),卻是我「個人的一大步」,因為這是本尖尾任職半年多以來,所完成的第一個糾正案。 老實說,該案案情並不撲朔迷離,也不是內政部有什麽暗黑勢力,只是最後竟然搞到監察院糾正,值得記取教訓。話說2010年有位蔡先生打算參加該年的新北市議員選舉,函詢中選會他有沒有符合資格。為何有此一問,因為他在12年前犯了「預備行賄罪」被判刑確定,之後就逃亡到中國,直到「行刑權罹於時效」不能再執行,才重回台灣。但回來並不是打算韜光養晦、修身養性,正相反,是為了想再一次大展鴻圖、為民喉舌,所以需要確認參選資格。 當初因為選舉行為不法被宣判出局,如今又發願出馬參選,不知道算不算「在哪裡跌倒,就在那裡爬起」?如果蔡先生的申請被拒,今天就沒有這個案子,我們也很難說這句話有什麽問題;但世事難料,蔡先生卻收到了主管選務的中選會回答:YES,理由照抄如下:「不因不得再執行刑罰而認不得再登記為參選人」(中選會很會繞口令,看不懂不怪你,白話文就是:「照准」。)頭過身就過,蔡先生接下來一路過關斬將,順利當選,徹底從選舉「爬了起來」。 我們也不能全怪中選會的委員們,想必他們頭一回遇到這種狀況,翻出相關的〈選罷法〉第26條一看,除了已遂的內亂外患罪、貪污罪、賄選罪等是一旦判定就終身不得再參選,其他的有罪判決都沒有列入所謂「消極條件」之列,也就是不致於終身喪失參選資格,除非是罪刑「未經執行或執行未畢」,也就是還在執行前或執行中的罪犯;但「罹於時效」既非執行前、也非執行中,而是刑期消滅了,怎麽辦?只好算他贏吧。另一方面,相對於中選會處理選舉事務,內政部是上層的選政機關,負責處理選舉政策,所以中選會做出決議後,立即函請內政部儘速修法、彌補漏洞,而內政部也滿口答應,可是轉頭就忘。 光陰似箭,蔡議員四年任期一幌而過,2014年再次登記要拼連任。這次中選會駕輕就熟,馬上核准,因為四年來內政部沒有任何動作,法條也沒有任何改變,有何理由昨非今是呢?我猜想有些委員可能暗中祈禱蔡先生選輸,可以減少爭議。但是,他又高票當選了! 蔡先生一再得逞,政府卻束手無策,不出所料,社會輿論譁然;逼得內政部民政司司長公開表示,這樣明明是鑽法律漏洞,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內政部一定會馬上處理。這次是講真的,因為不出一個月,民政司大動干戈,召集行政院綜合業務處、中選會法政處、法務部、以及內政部其他大小單位,集體研商,共同決定把「預備賄選」與「賄選」同罪,處以最嚴厲的終身不得參選。 但是好事多磨,這個決議一送到部長陳威仁手上,就像騎上了白海豚會轉彎,部長大筆一揮:「請通盤檢討時再研議。」我對陳部長的解讀是:〈選罷法〉裡其他疑難雜症還很多啊,大家為何放著不管,單挑這一條的毛病,難道是與蔡先生有仇嗎?部長開口、下屬閉嘴,這是我們的政治倫理。俟 2015年初,內政部固然又邀集相關部會研商,這回大家卻認為「預備賄選」不能當成「賄選」辦,否定了一年前對蔡不利的決議。不過很巧:這次翻案來自一個新的受邀單位 ─ 新北市議會,至於內政部為什麽突然把蔡議員的「老東家」請來?留給大家去遐想。 又一年後政黨輪替,應該沒有理由再包庇「白皮藍骨」的蔡先生,唯內政部長是葉俊榮,據說他凡事要先做「有溫度的溝通」才能決定,婦聯會案如此、管案也如此,於是本案兩年來不動如山,大概溫度升不上來之故。一直拖到我們的調查報告在上月出爐,也或許是拖到葉部長轉任教育部之後,內政部才把〈選罷法〉第26條的修正法案提交行政院,這已經到了蔡先生面臨三度三關的時候了。至於該法案何時可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天曉得;只能期待這次監察院對內政部的糾正,能提醒中選會不要再拘泥於法條文字,而能依據法律的意旨與目的,全力維護選賢與能的公平選舉制度。 一個民主社會總會有想法不同的人,有些守法、有些玩法,有些願打服輸、有些跑給你抓,抓不到是你的事,就像蔡先生一樣。再說我們的法律不是上帝親手賜下的,疏漏之處在所難免,所以主管機關一時失算、為人所趁,不該苛責。問題在於,本案案發至今事隔八年了,政府「亡羊」而不「補牢」,對有人自始惡意規避法律制裁、大搖大擺挑釁選舉制度,若主管機關仍然一付「無感」,能不究責嗎? 我們尤其痛恨的是蔡先生以中國為亡命之地,卻把自己生長的家鄉,當做任性撒野的地方。自 1990年代中國霸權崛起以來,在國際政治上台灣僅存的超前強項就是民主法治體制,蔡先生逃亡中國又回台參選的舉動,形同顛覆台灣的法治在先、嘲弄台灣的民主在後、而且毫不掩飾地上演在台灣的敵人眼前,是可忍孰不可忍。對我來說,有些人在哪裡跌倒,最好永遠爬不起來。 哦,對了,蔡先生最近當上台北某地檢署的「榮譽觀護人」,風光接受法務部次長與高檢署檢察長親自頒獎與合照。一個曾經畏罪潛逃的人,被推崇來輔導眾多乖乖服刑完畢的更生人,這應該又是「在哪裡跌倒,從那裡爬起」的最佳典範。看來我的下一個糾正案,已經迫不急待了。 (圖片來源:BeneWiki)
陳師孟
2018-08-11
人生七十才開始
今天我滿七十歲,不敢稱「華誕」,只能請老婆炒一盤「滑蛋」慶生。有朋友寄來下面這則期許,看來「人生七十才開始」確有其事。 不過,像蔣介石72歲時已經擔任第三任總統了,而且是「霸王硬上弓」,比起其他人,他的人生開始的可真早;不只如此,他的公子經國先生,不到70歲,也已經接任老爸遺留下的總統大位,所謂「有其父必有其子」。回頭看本尖尾,七十歲了還得不時和人「冤家」、在會議場「大小聲」,真是「人比人、氣死人」。(開玩笑的啦,我覺得老天待我不薄了:沒有當過總統,至少收到了正副總統、府秘書長、黨秘書長的花籃,還有本院院長的生日蛋糕,加上家人及好友們的祝福與各式豬公豬母,沒齒難忘!) 本來今天應該談些愉快的事,可是這星期諸事不順,很難裝出喜氣洋洋的壽星模樣。大家都知道,凡是監察院的調查案,約詢當事人是很重要的一環,因為很多真相沒有白紙黑字的記錄可稽,只存在於當事人的記憶中;尤其調查的不是近日的新聞事件、而是一、二十年前的往事,參與其事的人數又只寥寥幾位,証據更難取得。一般只能期待當事人在接受約詢時,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即或不然,至少實話實說,不要製造更多煙霧。不幸的是,當真四目相對時,真相往往「千呼萬喚躲起來」,有時明知對方在隱瞞、在呼攏 ─ 也許是與其他確切証詞或証據相違,也許是與邏輯或常理不合 ─ 但若是對方死咬不認,也只能「龜八肚火」,恨不得像哪一朝代的那位包公,可以祭出「大刑伺候」或「發落邊疆」。(也是開玩笑的啦,紅媒不要太興奮。) 最痛心的是,這些案子涉及轉型正義的實現,還原真相無比重要、平反受害者無比迫切、懲罰加害者無比正當;如果到頭來,事情仍是各說各話、加害與受害的人仍是不明不白,則台灣社會勢必更難等到浴火重生的一天。有位知情法官對我說:「知道你在這些案子一再受挫,心中很難過;為什麽這些人到今天都不願說出真相呢?現在究竟還有沒有人在乎正義呢?」 我可以理解,要承認自己過去的不是,的確要有一番掙扎:好不容易事過境遷了,何必再翻舊帳、自找麻煩呢?即使不是自己過去犯了錯,只是當時沒有抗拒壓力或見義勇為,而選擇了對惡勢力妥協或沈默,如今若出面坦白,有可能會改變目前擁有的良好人際關係、喪失享有的安適工作環境,甚至要付出被排擠、被孤立的代價,何必自討苦吃?由此可知,轉型正義要求還原真相,最大的困難在於「人性」,如何讓這個社會的中心思想,由趨吉避凶的原始人性轉變為公平正義的普世價值,是台灣人脫離劣質資本主義、超越中國帝王思想的第一步。 面對這些挫折,我們當然不會束手無策、打退堂鼓;畢竟已經有一位同樣心志的法官,就會有第二位、第三位、⋯⋯,大家相互打氣、堅持下去。不是說:人生七十才開始嗎?開始什麽?更有意義的人生!
陳師孟
2018-08-04
大學「自治」了嗎?
這週一有好些位朋友傳來一則影訊短片 (video),是「管爺」在南加州台大校友會做的演講摘錄,僅有短短三分鐘,所以應該是主辦者認為最精華的部份,看了有些話不吐不快。雖然「管案」目前也在監察院調查中,但辦案委員另有其人,所以我沒有洩露偵察或迴避表態的問題。 該案從年初台大「校長評選委員會」通過遴選管爺、並報請教育部聘任被拒開始,期間台大方面開過幾次行政會議與臨時校務會議,爭議反而越演越烈,台大與教育部之間的公文往返也不計其數,但吵到現在已經半年,教育部長換到第三人,管爺仍然誓言當仁不讓,甚至不惜千里迢迢投訴到國外;以往要選中央民代的,需要尋求海外鄉親的支持,現在連選台大校長也要去取暖,真是令人大開眼界。 管爺在短片中的講話,一改當初口出「爺們怕誰?」的狂態,輕聲細語、感性訴求,尤其是提到這些日子,隨時都有不相識的路人趨前問候加油,「不要被壞人打倒」、「我們全家都支持你」,醫院領葯會夾有一張溫馨問候小紙條、到常去的小吃店用餐會送上一盤菜請他。我回想自己從三十年前參與街頭抗爭與民主運動迄今,也時常有來自陌生人的鼓勵,但更多的是管爺不曾承受的:軍警暴力相向有之,黑函穢物塞進信箱有之,妻小在巷弄被侮辱恐嚇有之,自己被民代移送地檢或監察院調查有之;這些都還好,最不甘心的是,從沒有吃過免費的大菜,連小菜都沒有。 接著管爺話鋒一轉,指出人民的溫情表現恰恰對照出政府的「吃相太難看」、「完全執政、完全貪婪」、「手伸進大學裡,讓所有的人觸目驚心」、「過去相信的道德價值與公義標準,可以一夕之間就不在了」、「五權中我領教了四權,行政權中我也領教了六、七個部會」,以致於政府「把這件事搞成很複雜的政治事件」。 我雖然也認為小英政府對我不夠好,但這種罵法可不敢苟同。 的確這件事本來就是一件單純的法律事件,因為所有對管爺的指控都是法律層面的違失:在參選校長時,填表未充分揭露校外兼職;在遴選過程「副董選獨董」,未主動申請利益迴避;在出任企業獨董與薪酬委員等有給職務時,未事先取得校方許可;在赴中國講學時,未向教育部報備⋯⋯。凡此種種教育部不予聘任的理由,在在都有法令依據,所憑無一出自政治立場;但奇怪的是,管爺過去一昧以神隱方式拒絕依法論法,而在前述演講中,對這些具體的指控也置若罔聞,反倒指責政府在搞政治。這樣的顛倒是非、企圖先罵先贏,我看只有馬前總統說北檢起訴他是「政治迫害」,差可比擬。 「管案」也令我回憶起在台大求學與任教半世紀,所經歷過的校長。不客氣地說,歷任校長幾乎都是聽命於中國國民黨的官僚學閥,只有一位「無黨籍」的虞兆中校長是例外。他於1981年到校,三年一滿就被撤換,他最後一次主持校務會議之後的聚餐,走來和我同桌而坐,我略帶不滿地問他:「你的治校理念才開始推動,怎麽就要離開?」他苦笑:「三年前他們不認識我,要我來,現在他們知道我了,就不要我了。」我清楚記得,台大首創的「校園規劃委員會」與「校園環境總規劃書」,出自他之手;為了推廣多元學習,他邀請各學門教授組成工作小組,就文史哲藝、社會、自然、應用科學等諸領域,建立通識課程,也証明他的遠見。最重要者,他把大學的理念歸納為「大學自治,學術自主」,並強調學生有獨立人格,「大學生不需要與中小學同樣的管理方式」,更顯示他的人本教育。但虞校長忘記了台灣的大學在戒嚴時期,非但不是「自治」,而且是「黨治」,就這樣,台大失去了一位值得尊敬的校長。 儘管以往大多數的校長也不怎麽樣,但究竟那是在一黨獨大的威權時期,校長官派;即使在後來校長由選舉產生,也沒有傳出像管爺一樣,事前就被舉發不配為人師表。今天如果台大當真容許這樣一位在性格上與行為上的「瑕疵品」來領導,即使被評為全球十大,也只是騙騙外人,「一所偉大的大學」不可能對自己造成的「瑕疵」視而不見。 所謂「一所偉大的大學」,來自這段期間台大的代理校長郭大維之口,他在今年畢業典禮上對台大師生用這個題目做演講;這篇講稿透露出台大對管案的處理態度,讓人不勝憂慮。他直言:「現在台大陷入巨大的危機」,接著卻馬上援引「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及「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的聲明,指責「政府不應干預遴選結果」,要求「政府尊重校務會議的決議」。郭代校長只會找一群無聊幫閒的團體來壯大聲勢、只知要求別人要尊重自己,卻說不出任何足以讓人尊重的理由;不只如此,在他領導下的台大校方行政人員,掩藏自己所有便宜行事的証據,否認自己所有違法亂紀的事實,那麽「陷入巨大的危機」,豈不只是遲早的事?把危機歸責於政府之後,郭代校長搬出一段陳腔爛調,對畢業生做廉價的期許:「身為台大的畢業生,你必須要有理想、要有榮譽感、對國家社會要有責任感、對弱勢要有同理心,⋯⋯要有雖千萬人吾往矣的精神。」說到理想、榮譽、責任、同理心、⋯⋯,高貴的大人啊,你自己有哪一樣?台大有一個管爺已經夠糟了,偏偏還有你! 我不禁又想到虞校長的話:「他們知道我了,就不要我了。」今天台大還是由看不見的「他們」在做主嗎?
陳師孟
2018-07-28
最後的猶大
喜愛小說的朋友看到這個標題,可能就會記起 1986年金恆煒與張文翊夫婦創辦《當代》雜誌之初,刊登了李黎的極短篇,就是用〈最後的猶大〉這個篇名。 〈最後的猶大〉是一篇寓言小說,但也可能真實發生過。大意是德國納粹統治時期,「蓋世太保」為了維護德國人的「血統純正」,任何人有八分之一以上的猶太血統,都在消滅之列,這個額外的工作,對「蓋世太保」過於繁重。於是他們想到僱用猶太籍「線民」代勞的卑鄙手段,線民可以「抓交替」,「蓋世太保」則得以有效執行猶太人的「最後解決方案」。小說主角就是這樣一個線民,每星期要舉報十人,一開始很容易達成,幾個月後越來越難,連誣指別人充數的奥步都被發現、受到警告,眼看自己老命即將不保,在他最後一次的密報單上,一狠心填上老父、老母、三個兄弟、妻子兒女的名字,數來數去還差一個,忽然眼睛一亮,有了,「以撒.懷曼」,這是他自己名字,也是他所剩唯一知道的猶太人。故事就此結束。 「最後的猶大」是一個可卑又可憐角色,所有的「抓粑仔」何嘗不是?在中國國民黨的專制統治時期,有另外一種「猶大」,就是所謂的「職業學生」。由於那時候台灣實施戒嚴與軍法審判,許多年輕學子大學一畢業或兵役一服完,就選擇出國留學,在外國的校園裡,無拘無束地吸吮被國民黨政府視為禁忌的思想,並且發展學生會或同鄉會組織,培養行動能力。這當然引起國民黨當局的惱羞成怒,於是就挑選一批批「忠黨愛國」的公費留學生或軍校學生也進入國外校園,名為留學、實則負責監控「海外台獨份子」,編製「黑名單」供情治單位與行政機關使用,禁止他們回台傳播「毒素」,甚至對他們在台的家人羅織莫須有的罪名。據當年接觸過「職業學生」的朋友表示,他們每送回一則「小報告」,就能收到若干美金的生活津貼,所以比一般窮留學生「日子好過多了」。這次我到溫哥華參加美加兩處同鄉會的夏令會時,有一位素昧平生的年輕同鄉告訴我,他曾在西雅圖訪問過另一位同鄉,見到一批當年「職業學生」所舉報的「黑名單」書面資料。可惜我停留時間短暫,無法深入瞭解,或許這也是「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努力調查「五大案」之餘,應該推動的工作之一。 但是引起今天這個話題的,當然是本週傳出馬英九前總統打算再出馬參加2020年的大選。一個為了效忠於獨裁政權而出賣同窗的人、一個躲躲藏藏拿著照相機偷拍遊行抗議隊伍的人、一個生活在自由民主社會卻毫無反省能力的人、一個不以曾經擔任「職業學生」為恥的人、反而因為擁有這種「資歷」而沾沾自喜、企圖獲得獨裁者青睞的人,我只能說:「敗給你了」。 我在溫哥華那場演講中,談到「轉型正義」,指出 1990年代東歐十多個國家推翻蘇俄扶植的共產政權之後,絕大多數都制定「除垢法」來清掃共黨餘孽。例如捷克於 1991年規定,在共黨統治時期,凡與情治單位合作者,不得擔任高階行政官員、不得擔任法官、軍官、國安官員、中央銀行官員,甚至任職國營事業、新聞媒體、研究機構、鐵道部門都有限制。馬英九一定暗中連呼「好佳在!」如果 2000年民進黨首度執政時也制訂一套「除垢法」,把過去曾充當情報部門或政黨黑機關的「馬前卒」,把「威權時期選擇服從」的人,一律排除在政府高官之外,今天還有馬前總統嗎?或許最多不過是一個頻上政論節目打知名度的「文傳會副主委」罷了? 有人說我「逢馬必反」,但我是這樣想:猶大出賣了他的老師和同志,拿到了銀子,最終卻選擇以死謝罪,總算「知恥近乎勇」;馬英九不但不曾為他「職業學生」的無恥行徑道歉,而且平步青雲之後,接二連三鬥爭黨內對手、迫害在野領袖,現在居然又要二度爭取大位來阻止迫在眉睫的司法究責,這不只顯示他本人的無品,更是對台灣人民的最大侮辱。假如我們認為猶太人的「抓粑仔」猶大該下地獄,馬英九值得寬恕嗎? 〈新約聖經〉有一處「愛的真諦」,傳誦甚廣,愛是:「凡事包容、⋯⋯、凡事忍耐」等等,有時讓我懷疑自己先天缺少愛心,要我包容馬英九或大部份中國國民黨徒,不如殺了我。但後來發覺在四個「凡是」之前的一句是說:「愛是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讓我安心了。原來「不喜歡」不只可以和「愛」相容、而且還是「愛」的一部份,原來「不義」才和「愛」直接抵觸、完全對立。我們不喜歡馬英九,不代表我們沒有愛心,而是代表我們「不喜歡不義」(白話英語是“unhappy with evil”,不歡喜和邪惡作伙),因為我們愛的是台灣和善良的台灣人民。我但願他是台灣「最後的猶大」,不要「教壞囝仔大序」;有朝一日設若馬英九痛悔他過去種種的「不義」時,或許我們再來談「愛」。
陳師孟
2018-07-21
我們才有值得奮鬥的事情!
我們既然不冀望黨國司法自動從良、自行了斷,顯然監察權是唯一現成可用的武器,只要彈劾幾個無良司法官,就會有殺雞儆猴的作用,等到新一代的司法官成為主力,「超出黨派、獨立審判」成為司法常態,那麽台灣的轉型正義就得以固守了
陳師孟
2018-07-14
有時扮壞人比做好人容易些
在我進入監察院之前,已經有一些好朋友很委婉地表示,監察院是早該割除的盲腸,你已經一把年紀,不貽養天年,去那裡幹什麽?我會回答:「只有監察權才能制衡那些無法無天的黨國司法官。」靈敏一些的人立即反駁:「監察院連黃世銘罪証確鑿都不敢動,你又能怎樣?」 就任後,我馬上去詢問這事,得知去年監察院在黃總長洩密案的彈劾審查會上,贊成與反對的人數出現平手,而且第一次正反旗鼓相當、第二次居然又勢均力敵,最後宣告彈劾不成。姑且不論這種巧合是天意還是人為,這個結果可能寫下了一個空前絕後的記錄:一個被司法院重重舉起、判刑確定的案件,移來監察院卻被輕輕放下、默默存檔了事。司法院沒有護短,反倒是監察院卻由獎懲分明的包青天,變身為慈悲為懷的觀世音;會不會有點像這次世界足球賽,德國隊挾上屆冠軍的聲勢,卻被小組賽一勝都沒有的韓國隊痛宰並淘汰,令人懷疑有沒有搞錯啊? 幹嘛翻老帳呢?還是要回到兩個星期前發生的三件事,上兩回〈尖尾週記〉已經報告了兩樁,這次是第三樁。其實事情緣自3月12日此生第一遭輪值「坐檯」、接受當面陳情,心裡有點不安,不曉得會不會有人故意來「踢館」,好在都是過慮。在接近尾聲時,想不到進來的女士竟是林檢察官,就是在洩密案中,被黃世銘咬定接受王金平關說環節的最後一環;誣指林檢接受關說是黃世銘的「必要之惡」,因為若缺了這一環,王金平被指關說就是「未遂」,而馬英九信誓旦旦的「大義滅親」,瞬間就會成了「黨內鬥爭」。 當天林檢的訴求很直接了當:黃世銘當初召開記者會指名道姓說她接受關說,是完全不實的誣指;事實是王金平致電法務部長曾勇夫的前一天,她經手代辦的案子已經「結判」交出,而且人也已到日本。黃世銘明知與她無涉,卻因考慮最後一片拼圖無著的話,將全盤皆輸,只好甘犯檢察官倫理規範,明知不實卻出賣下屬、換取「今上」的榮寵,登上檢察總長的寶座。她很激動地說:「我是一個基督徒,我並不在意他是否可以照拿每個月17萬的退休俸,我也不在意自己冤枉被記了一次警告、無法升遷,我只是不能坐視一個罪惡被掩蓋。」 我隔天就通知業務單位,親自調查這個案子,只等院方發佈新聞,並指派調查官,但是我又低估了本院的「防『毒』能力」。這一等就是半個月沒消沒息,等我驚覺光陰似箭,打電話去問業務處,才知道全案已經以疑似「一案兩查」的罪名,悄悄移到調查處接受檢驗,要判斷是否是前述「洩密案」的復活。我無法確定他們耽心的是黃世銘會不會終於難逃刼數,還是本院彈劾案之恥又被舊事重提。 之後是我與監察院幾個主要部門的纏鬥,他們說陳情案涉及的人物在前案也是當事人,所以是「前案的續訴」,我說前案黃、林兩位都是「被告」、本案則林是「原告」、黃是「被告」,怎麽看成同一案?他們說前案也有查出林並無被關說,我說但結果林卻被懲罰而黃沒事,可見兩案不同。他們說前案也有提到記者會,我則引用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中,對「同一案件」定義為「有不可分的基本事實」,請他們明確指出兩案「不可分的基本事實」何在,結果顧左右而言他,始終沒給答案。套句李前總統的講法:這是做為監察委員「最大的悲哀」,一半的時間是在應付來自內部的無謂干擾。 要進入故事的尾聲了:兩星期前,我正在為彈劾記名案失利傷心,又為紀律委員會判我要迴避查案而痛心,突然司法獄政委員會宣布:「通過陳委員調查林案」,太陽從西邊出來嗎?阻擋我足足三個月,竟然就這樣「解嚴」了,雖然有個「修改案由」的附帶條件,但最後也作罷。 林檢聽到這個消息,覺得是個「神蹟」;我則視之為政治操作下的「配球」,畢竟監院的舊勢力要在一星期內把我「三振」,恐怕也會耽心我拿起球棍亂砸 ─ 有時扮壞人比做好人容易些?! 取自shutterstock.com
陳師孟
20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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