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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案」高院二審,馬英九還能全身而退嗎?

「三中案」高院二審,馬英九還能全身而退嗎?

「馬英九三中案」在高院有兩件訟案。國人也都在拭目共看:馬英九還能在高院二審獲判無罪全身而退嗎?!(資料照)   林憲同/律師 「馬英九三中案」在高院有兩件訟案:一是北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馬英九有罪;二是筆者提起附帶民訴請求馬英九與趙少康等三中承買人連帶損害賠償七十二億九千一百七十四萬九千七百十一六元。如果馬英九改判有罪則將入獄服刑暨剝奪卸任總統優遇;附民則可以取得判決執行名義而由黨產會對馬英九、趙少康、余建新及郭台強四人,追索返還中廣黨產及其變價七十三億元。 高院應該改判馬英九有罪的理由有二:一是地院闕漏調查被告「天龍八步」的犯罪手法與造成國家損失七十三億元。二是地院適用法律錯誤。地院無罪判決的唯一法律理由是:馬英九不是證劵交易法特別背信罪的適格被告。然則,地院在判決書第三頁自始指稱:馬英九是以黨主席等同中投董事地位主導「三中案」,應依刑法第卅一條成立共同正犯。地院如此前後矛盾的無罪判決理由,焉不令人擲筆浩嘆!!   本文將說明附帶民訴的請求內容及其法制意義: 「馬英九三中案」共計造成國家損失七十二億九千一百七十四萬九千七百十一六元;這項損失分別產生在四件不當黨產交易案:一是長榮集團對國民黨中央黨部華夏大樓交易案;二是郭台強的中影案;三是余建新的中視案;四是趙少康的中廣案。因此,高院附帶民訴請求內容如下:一是中央黨部大樓案應追償五億九千七百一十二萬八千二百七十八元;二是中影案應追償十八億二百三十一萬六千六百五十元;三是中視案應追償四億九千四百卅萬四千三百九十七元;四是中廣案應追償四十三億九千八百萬三百九十一元。以上合計請求馬英九應與承買人連帶賠償七十二億九千一百七十四萬九千七百十一六元。 本件附帶民訴具有三項法制意義: 首先,監察院是為德不卒。監察院在九十年三月發動國家權力督責行政院追查不黨產;行政院完成黨產條例立法暨組成專責辦理的黨產會。 但是,「三中案」遭到司法從中作梗,竟致二十年於斯而至今一事無成。監察院應該依據憲法第九十七條所賦予的糾正、糾舉與彈劾三項國家權力,一方面應該糾正行政院的辦事不力;一方面應彈劾台北地院法官無罪判決所涉瀆職枉法裁判犯罪。「三中案」是一○七年起訴而遭地院擱置三年才審結判決無罪;如依無罪判決所指「馬英九『不適格被告』」的輕淺理由,何須三位法官推審三年?!監察院應對台北地院判決同步展開調查,免遭歷史譏曰:為德不卒!! 其次,黨產會是辦事不力。黨產條例及黨產會分別於一○五年八月完成立法與組建成立;「三中案」則於一○七年繫屬台北地院。黨產會為何不以告訴人地位同時在地院提起附帶民訴請求損害賠償?黨產會是行政院任務編組的國家公權力機關,對於「三中案」具有刑事追訴權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附民判決成立債權則可以做為黨產會對於馬英九及交易當事人的強制執行名義。因此,黨產會應該在高院提起附帶民訴以取得勝訴判決的民事執行名義!! 最後,國人應該對趙少康除惡務盡。「三中案」損害賠償金額共計七十三億元;「趙少康『中廣案』」則獨占鰲頭高達四十三億九千八百萬三百九十一元。如今,趙少康仍以「國民黨『戰鬥藍』」的國民黨擬從政黨員身分,右手攬股中廣公司媒體產業;左手邀集藍營從政人員每日製播「TVBS少康戰情室」。趙少康幾已成為中華民國政府轉型正義與清理不當黨產的唯一殘餘勢力?! 黨產會於一○八年九月以新聞稿發布決議稱:(一)中廣公司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二)中廣公司名下不當取得土地十萬九千六百二十七平方公尺及建物六九九平方公尺均應移轉為國有;(三)中廣公司移轉他人而無法追索移轉國有之土地,追徵其價額為七十七億三千一百三十八萬九千一百八十五元。黨產會豈可恝置職權而不依上開決議對趙少康進行土地建物產權追索暨追償損害賠償? 本文併敘一件事:郭台強就三中案應對國家負擔十八億餘元債務;郭台強遂透過黨政人士協助而於一一○年八月以九億五千萬元對黨產會成立法庭外行政和解。郭台強與黨產會的行政和解,正好可以拿來高院做為改判馬英九成立背信犯罪的一項不利證據!! 國人也都在拭目共看:馬英九還能在高院二審獲判無罪全身而退嗎?!
林憲同 2022-02-13
「天龍八步」:馬英九三中案的犯罪手法與共犯結構

「天龍八步」:馬英九三中案的犯罪手法與共犯結構

馬英九等人設計「天龍八步」的精妙處則是:馬英九明知余建新及趙少康都無充分資力購買中視及中廣;馬英九則仍堅持應由余趙二人做為唯一買家。(資料照) 林憲同/律師 「天龍八部」是金庸名著小說;「天龍八步」則是馬英九三中案犯罪集團所創設的犯罪手法與犯罪名詞。 三中案馬英九無罪判決的最大錯誤厥在:「三中案」讓國民黨暨國家共同損失七十二億九千一百七十四萬九千七百十一六元;法院還可以判決被告無罪嗎?「三中案」是一件可受公評的案件;爰撰本文解讀馬英九的犯罪手法與共犯結構。政府九○年代啟動立法清理不當黨產;馬英九卻創設「天龍八步」而以背信圖利犯罪,進行包裹處分三中黨產。北檢起訴書共計五十一處引用「天龍八步」而歸結指稱:汪海清刻意設計複雜並命名為「天龍八步」的財務操作方式,以供買賣雙方套利。地院判決書也以十六處引用『天龍八步』,卻不做進一步的犯罪證據調查。「三中案」是馬英九對於國民黨黨產的特別背信犯罪,實質上也是對於應收歸國有的國家財產的侵害。馬英九對於黨產及國家財產的雙重侵害犯罪,國民黨人及全體國人都是三中案的直接被害人。因此,除台北地檢署代表國家追訴馬英九外,另有二位民間人士及三位律師共同具狀對馬英九提出告訴。 「三中案」北院無罪判決的錯誤厥在兩點:一是適用法律錯誤;二是故意拒不調查馬英九犯罪的不利證據(例如:「天龍八步」)。北院無罪理由稱:馬英九不是中投公司及光華公司董事而不能成為證交法第七十一條特別背信罪的處罰對象。但是判決書第一○一頁又稱:馬英九必須與具有中投與光華公司董事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施、教唆或幫助始得依刑法第卅一條論以正犯或共犯云云。試問:馬英九係基於個人政治利益而以黨主席主導處分「三中案」;馬英九的主導行為當然就是刑法第卅一條所指共同實施犯罪行為,馬英九為何不成立共同正犯?北院判決焉非理由矛盾?「三中案」是九○年代監察院發動調查及行政院啟動立法整飭政黨不當黨產,馬英九為創造個人政治聲望而展開清理黨產。馬英九遂藉機圖利經他特定的承買人余建新、郭台強、趙少康及張榮發,合計高達七十二億九千一百七十四萬九千七百十一六元的不法利益。如此情形,馬英九即應依刑法第卅一條規定而與張哲琛、汪海清三人成立證交法特別背信罪的共同正犯;因為馬英九始終未向法院敘明如何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抑且,北院判決書第三頁理由一自始記載:「馬英九擔任中投公司唯一股東國民黨主席,實際指揮中投及光華公司董事長張哲琛、總經理汪海清執行黨產處分事項;實質居於中投及光華公司董事地位『亦為證交法所規定之董事』」;然則,北院最後為何竟執不符合證交法特別背信罪處罰對象,錯誤與矛盾的開脫馬英九無罪?! 非常諷刺的是:判決書上記載:余建新公然送給張哲琛五百萬元致謝!!馬英九等人設計「天龍八步」的精妙處則是:馬英九明知余建新及趙少康都無充分資力購買中視及中廣;馬英九則仍堅持應由余趙二人做為唯一買家。國民黨設計中廣股權計價六.五元,幫助買方趙少康逐步實現套利。國民黨另又利用理律與永然兩家律師依據「天龍八步」編寫「合作協議書」做為買賣雙方簽約藍本;李永然遂也幫助余建新圖得四.八億元差價利益。檢方起訴書沈痛指訴:本案交易過程使用不正當手段將中投、光華所執有中廣資產或利益移轉輸送給特定人趙少康,損害中投及光華利益。三中案犯罪手法已經脫逸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內控正常交易程序;這就是三中案不能被容許的背信犯罪行為。三中案背後更藏有一件非常荒誕的不利事證:國民黨竟然編列六千萬元預算以供參與作業黨員涉及犯罪聘請律師辯護使用。三中案處理過程中即有黨工在黨內公開質疑馬英九:將會衍生背信犯罪。馬英九一意孤行到底,司法如何能不判決馬英九成立犯罪? 「天龍八步」所整合形成的三中案犯罪團隊,可以區隔成為三個位階:一是主導全局的馬英九黨主席與馬英九自始篩選特定承買人余建新、郭台強、趙少康,這是背信對合犯罪的核心團隊;二是以中投公司與光華公司名義出面執行三中案交易的張哲琛、汪海清二位黨工;三是幫助三中交易的律師法律團隊。買方余建新的律師是理律李念祖;賣方國民黨律師則是李永然。陳明暉律師信託成為中投公司董事長;陳長文律師則信託保管定存單。法律人不公正執行律師職務,反都成為背信交易犯罪的幫助犯!!以上精密分工所構成的三中案背信圖利犯罪集團,根本已經完全脫逸律師法、公司法及證交法所規範的商業判斷法則與公司內控機制。三中案即應適用刑法第卅一條將上開人員論處成立背信罪。法院應該繼續追查:為何余建新要對黨工致送五百萬元禮金?這筆五百萬元禮金正好坐實了「三中案」內外應合的共謀背信圖利犯罪!!見微知著,國人也合理懷疑:馬英九在主導三中案的過程中會是乾淨身嗎?!國民黨應向二審法院提起附帶民訴請求馬英九與買方連帶返還七十三億元不當得利,其理在此。 嗚呼!「三中案」是國民黨的血淚祭文;馬英九一手搞垮了國民黨。其在斯夫!!
林憲同 2022-01-16
台灣人挑戰:一個中國原則

台灣人挑戰:一個中國原則

2021國慶文告最重要的政治意涵厥在:台灣人挑戰北京一直擾攘的「一個中國原則」。蔡英文總統切割1949年的「中華民國『台灣』」,把它形成一嶄新的台灣國家主權意識。(資料照)   二○二一國慶文告被北京解讀成為「蔡英文販賣『兩國論』云云;實則,蔡英文總統已經不是老調重彈的續談「兩國論」。二○二一文告已經由兩岸國家主權不相隸屬進一步落實到:憲改工程的「台灣國家主權『第三共和』」。 二○二一國慶文告最重要的政治意涵厥在:台灣人挑戰北京一直擾攘的「一個中國原則」。蔡英文總統切割一九四九年的「中華民國『台灣』」,把它形成一嶄新的台灣國家主權意識;這個台灣意識賦予二千三百五十萬台灣人,可以依據「『屬地主義』的憲法理論」來創造一個新的國家,這國家的名字叫做「台灣『第三共和』」。 憲法上的建國理論有二:一是屬人主義(拉丁語:Jus sanguinis);二是屬地主義(拉丁語:Jus soli)。「『屬地主義』的憲法理論」可以詮釋蔡英文國慶文告的憲改工程理論基礎。「『屬地主義』的憲法理論」是人類經過近兩百年歷史發展,就是要拿來挑戰「『屬人主義』的國際霸權」。台灣人當然也可以拿屬地主義的憲法理論,直接挑戰「中美建交公報的『一個中國原則』」。說明如下: 遠古時代及十八世紀羅馬教會主導的神權治國時代,都是以「屬人主義」做為建國基礎;二十世紀以前西歐列強也都憑恃種族優越的屬人主義作為殖民天下與霸凌落後民族的張本。直到十八世紀的一七七六年,美國人用「美國獨立宣言(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向英國皇室宣示:切割國民主權而在美洲建立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她的名字叫做「美利堅共和國」。美國第十六任總統林肯更在著名的「蓋茲堡演說(Gettysburg address)」提出三項建國名言:「民有(of the people)、民治(by the people)、民享(for the people)」。這三項建國名言遂建構形成了十九世紀憲法理論上的「屬地主義」;這也就是人類新世紀的人權立國。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就加以引用成為建立民主共和國的人權基礎。 二十一世紀是以「屬地主義」做為人權立憲建國;「台灣七十二年的『第三共和』」也應該適用屬地主義來標幟台灣人的立憲建國。從一九四九年迄至二○二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來沒有對台灣這塊土地行使國家統治行為,當然也對台灣二千三百五十萬人民並不具備國家主權。一九七一年的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僅止創造了聯合國席位的兩岸替代效力,聯合國決議文仍不對台灣人民直接創造移轉國家主權的國內憲法效力。中美三個建交公報暨辜汪會談所宣示的「一個中國原則」,都是未經台灣二千三百五十萬人民用憲法加以承認的外來強權侵凌行為,台灣人都不能同意。 因此「一個中國原則」當然不能對二千三百五十萬台灣人民發生國際公法效力與國內憲法效力!!蔡英文總統二○二一國慶文告就是對於中美建交公報暨對馬英九時代辜汪會談(九二共識)的雙重否定。 從國際公法暨憲法理論來說:十八世紀的美國獨立戰爭開創了「『屬地主義』的立憲建國案例」;「民有、民治、民享的『屬地主義』」更已經成為不待文字詮釋的人權立憲建國張本。中美建交公報只是中美兩個國家的外交文書;中美建交公報當然不能對二千三百五十萬台灣人發生憲法上的拘束力。 至於「辜汪會談『共識』」更只是一張毫無憲法基礎與欠缺法律效力的會談紀錄而已。「辜汪會談『共識』根本不是兩岸政治文書暨未依憲法程序提交立法院審議成為國家文書;這樣的一張普通文書如何能夠被北京及馬英九拿來拘束台灣人?馬英九或蘇起與北京起鬨,一直拿「辜汪會談『共識』」來欺騙台灣社會,思之令人齒冷!試問北京:你如何能拿中美建交公報暨辜汪會談記錄拘束二千三百五十萬台灣人?試問馬英九:「九二共識」根本不是法律文書,如何拘束台灣人?今天,台灣人要引用美國獨立建國的案例挑戰:世界上沒有存在所謂「一個中國原則」;例如:英國王室也不可能向美國人宣示「一個英國原則」。這就是蔡英文國慶文告宣示:「海峽兩岸國家主權『互不隸屬』」的憲法與國際法的立論基礎所在。 台灣人將進行「『第三共和』制憲建國」;這項國際公法與國內憲法的法理基礎,盡在於此。
林憲同 202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