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案」高院二審,馬英九還能全身而退嗎?

「馬英九三中案」在高院有兩件訟案。國人也都在拭目共看:馬英九還能在高院二審獲判無罪全身而退嗎?!(資料照)

 

林憲同/律師

「馬英九三中案」在高院有兩件訟案:一是北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馬英九有罪;二是筆者提起附帶民訴請求馬英九與趙少康等三中承買人連帶損害賠償七十二億九千一百七十四萬九千七百十一六元。如果馬英九改判有罪則將入獄服刑暨剝奪卸任總統優遇;附民則可以取得判決執行名義而由黨產會對馬英九、趙少康、余建新及郭台強四人,追索返還中廣黨產及其變價七十三億元。

高院應該改判馬英九有罪的理由有二:一是地院闕漏調查被告「天龍八步」的犯罪手法與造成國家損失七十三億元。二是地院適用法律錯誤。地院無罪判決的唯一法律理由是:馬英九不是證劵交易法特別背信罪的適格被告。然則,地院在判決書第三頁自始指稱:馬英九是以黨主席等同中投董事地位主導「三中案」,應依刑法第卅一條成立共同正犯。地院如此前後矛盾的無罪判決理由,焉不令人擲筆浩嘆!!

 

本文將說明附帶民訴的請求內容及其法制意義:

「馬英九三中案」共計造成國家損失七十二億九千一百七十四萬九千七百十一六元;這項損失分別產生在四件不當黨產交易案:一是長榮集團對國民黨中央黨部華夏大樓交易案;二是郭台強的中影案;三是余建新的中視案;四是趙少康的中廣案。因此,高院附帶民訴請求內容如下:一是中央黨部大樓案應追償五億九千七百一十二萬八千二百七十八元;二是中影案應追償十八億二百三十一萬六千六百五十元;三是中視案應追償四億九千四百卅萬四千三百九十七元;四是中廣案應追償四十三億九千八百萬三百九十一元。以上合計請求馬英九應與承買人連帶賠償七十二億九千一百七十四萬九千七百十一六元。

本件附帶民訴具有三項法制意義:

首先,監察院是為德不卒。監察院在九十年三月發動國家權力督責行政院追查不黨產;行政院完成黨產條例立法暨組成專責辦理的黨產會。

但是,「三中案」遭到司法從中作梗,竟致二十年於斯而至今一事無成。監察院應該依據憲法第九十七條所賦予的糾正、糾舉與彈劾三項國家權力,一方面應該糾正行政院的辦事不力;一方面應彈劾台北地院法官無罪判決所涉瀆職枉法裁判犯罪。「三中案」是一○七年起訴而遭地院擱置三年才審結判決無罪;如依無罪判決所指「馬英九『不適格被告』」的輕淺理由,何須三位法官推審三年?!監察院應對台北地院判決同步展開調查,免遭歷史譏曰:為德不卒!!

其次,黨產會是辦事不力。黨產條例及黨產會分別於一○五年八月完成立法與組建成立;「三中案」則於一○七年繫屬台北地院。黨產會為何不以告訴人地位同時在地院提起附帶民訴請求損害賠償?黨產會是行政院任務編組的國家公權力機關,對於「三中案」具有刑事追訴權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附民判決成立債權則可以做為黨產會對於馬英九及交易當事人的強制執行名義。因此,黨產會應該在高院提起附帶民訴以取得勝訴判決的民事執行名義!!

最後,國人應該對趙少康除惡務盡。「三中案」損害賠償金額共計七十三億元;「趙少康『中廣案』」則獨占鰲頭高達四十三億九千八百萬三百九十一元。如今,趙少康仍以「國民黨『戰鬥藍』」的國民黨擬從政黨員身分,右手攬股中廣公司媒體產業;左手邀集藍營從政人員每日製播「TVBS少康戰情室」。趙少康幾已成為中華民國政府轉型正義與清理不當黨產的唯一殘餘勢力?!

黨產會於一○八年九月以新聞稿發布決議稱:(一)中廣公司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二)中廣公司名下不當取得土地十萬九千六百二十七平方公尺及建物六九九平方公尺均應移轉為國有;(三)中廣公司移轉他人而無法追索移轉國有之土地,追徵其價額為七十七億三千一百三十八萬九千一百八十五元。黨產會豈可恝置職權而不依上開決議對趙少康進行土地建物產權追索暨追償損害賠償?

本文併敘一件事:郭台強就三中案應對國家負擔十八億餘元債務;郭台強遂透過黨政人士協助而於一一○年八月以九億五千萬元對黨產會成立法庭外行政和解。郭台強與黨產會的行政和解,正好可以拿來高院做為改判馬英九成立背信犯罪的一項不利證據!!

國人也都在拭目共看:馬英九還能在高院二審獲判無罪全身而退嗎?!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共和國》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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