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就是「藐視國會」的「藐視國會罪」提案】
眼前這個「藐視國會罪」修法提案,只能說荒唐到了極點。如果真要說世界上有什麼行為是藐視國會的話,「提出這種法案」就是。
立法機關繞過憲法規定、自行立法擴權,這本身就已經有憲政自肥的爭議了。撇開這一點不談,這種提案等於是授予立法委員包山包海的權力,可以任意探問公務機關所知的資訊,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也不能拒絕提供資料。僅有的限制,就只是一則含混模糊的「除對國安有立即明顯的危害,或依法應祕密的事項」,實際上跟毫無限制相差無幾。
然而,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明白揭示:
「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
以上解釋文雖然是針對立法院的「調查」而非「質詢」,但同樣為立法院的權力劃下了一條不容逾越的界線,而且明確指出一個重點:行政首長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有權決定不予公開。這是國家的憲法架構,又怎麼能夠因為行政官員行使憲政職權,就扣上一個「藐視國會」的罪名?這樣的修法提案,很明顯就是違憲。
更有甚者,提案有云「被質詢人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這個意思等於是說:被質詢人若對問題的背景脈絡提供補充說明,都可能算是違法。只讓質詢人提問,不讓被質詢人澄清,天下寧有是理?
這是一個充滿操作空間的提案。只要有心,就可以輕易運用這樣的法案,給所有接受質詢的官員扣上一個「違法」甚至「犯罪」的大帽子。即使最後沒有定罪,單單是中間的法律程序,也足以造成巨大的負擔,嚴重干擾政府的正常運作。這樣的「改革」一旦通過,在實務上絕對會引發災難。
或者說,會作出這種提案的人,真正想要的也許就是災難。還是那句老話:真正讓國會受到藐視的人,向來都是國會議員自己。
報導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304014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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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團提國會改革草案 藐視國會最重關3年 | 政治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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