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力把事拖」看癩蝦蟆打呵欠

美國參議院規定參議員可以在開會討論時不受限制持續地發言,也就是允准參議員進行「費力把事拖」(filibuster)阻撓議事的進行。歷史上最有名的例子是一九三○年代Huey P. Long參議員為了反對他認為的富人法案,背誦莎士比亞的作品及宣讀食譜長達十五小時,以及一九五七年J. Strom Thurmond參議員反對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拖了廿四小時十八分鐘的紀錄。這些議事阻礙的手段在爾後受到限制,一九七五年時修改規定只要超過五分之三的參議員,亦即當有六十位同意時,就可以結束辯論程序,進行法案表決。二○一七年四月時更修改了關於最高法院的人事同意權時,僅要過半五十一票就可以結束辯論。以上也就是說,議事阻礙手段雖被允許,但亦非無結束的可能,只要議員透過內規決定就行。換言之,民主允許討論,但也不能無止境地拖延。

Huey P. Long參議員

 

國民黨立委從監察院人事案一開始就進行系列性的動作派抗爭表演,雖然只是虎頭蛇尾地做個樣子,但被提名人在立法院的審查受到阻撓卻是事實。現在在野黨們各個高喊欠缺實質審查係違憲又違法的高調,乍聽之下似乎有理,然而其理真乎?

首先,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監察院人事要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至於立法院要如何同意,屬於國會內部事項,憲法的手並沒伸那麼長,又何來違憲可能?

其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廿九、三十條僅規定審查該如何進行,至於同意權審查的強度與密度,係屬立法院本身職權範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明定;監察院人事案被提名人皆依法配合立法院要求列席接受詢問,立委諸公因議事抗爭而不行使實質問答的權利,與被提名人無涉,被提名人自無違法不接受審查的問題。

剩下的問題就是立法院本身是否違法?立法院就相關審查的程序及內容是否存有瑕疵的爭議乃政治問題,立法院應循立法院議事規則處理相關疑慮。將立法院內部的政黨歧見外部化,動輒冠上違憲違法之名,卻不過像是癩蝦蟆打呵欠:好大的口氣啊!

(作者為政治學博士,現任大學教職)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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