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加班工時折算補休是1:1?

為什麼加班工時折算加班費是1.33、1.66,折算補休卻是1?

我認為,每套法律都有背後一貫的邏輯,不能見樹不見林。

休息日加班費加成是從平日延長加班的加成出來的。既然雇主會動用到加班,就是因為他們需要員工多付出時間來幫忙,這是奠基在時間不夠用的基礎上,所以優先考慮的是花錢買時間,而不是用時間補時間。

過去只有延長加班的加成費率。加班就是給加成工資,若要換休,通常是依加班時數換休。可能是因為這樣算錢,雖然零碎,仍不構成問題,但要算時間的話,會很零碎;維持這樣的差距,也能形成給錢優先於換休的原則。

而在雙週84工時的時代,以每日8小時算,就是介於週休2日與隔週休2日之間;在隔週休的週六需要加班時,慣例是多給1日工資,而不是依延長加班的加成費率。

在實施一例一休後。1.33、1.67的加成費率,對於大多數無需平日延長加班的行業是陌生的。加上過去對加班工時,已習慣換休工時歸換休工時、加成費率歸費率的差別作法。所以休息日加班換休,仍透過函釋,維持1比1換算。

現在只是修法,確立雇主不得私吞未休完補休。基本上還是要維持給錢優先於換休的原則;所以換休的前提,是勞工的要求,而非雇主的意願。

至於勞工是否會「被換休」?既然法律都這樣規定了,還要用有人不守法來否定法律,那法律的存在也無意義了。

< 資料來源:曾韋禎facebook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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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韋禎

曾韋禎
嘉義出生,曾任自由時報記者、臺北大學統計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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