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組織強化的確可以「部份」強化勞工權益,所以希望「接下來」處裡工會法是沒問題的,但跳過勞基法直接搞工會法,只是單純北七而已。
因為台灣主要是小企業,根本不能組工會,就算放寬至一個人也算工會,也要你願意自己組,至於什麼強制組工會的智障言論拿出來只會讓人笑死,那是人民團體,集會結社自由政府憑什麼變強制?說要強制的到底有多喜歡獨裁政權。
幹就算強制好了,你要不要出來當理事長?說穿了你們依然只是希望「多一些人來幫你」,但你自己根本不想負任何責任嘛!
要我是工會幹部我會提議這種敗類先把他們從公司裡面弄走。
你以為為何勞基法修法要使用強制協商這種明顯偏袒保護勞工的作法?就是因為台灣勞工過去一直被那種奴化思想的人欺騙於是連協商都不敢阿!
協商根本是生活基本技能,沒這種技能的話需要的是去申請某種鑑定了。
我到想請問,現在一直說工會很重要應該先修工會法的朋友,你要不要出來當理事長?
話說在前頭,無論法規修改到多嚴厲,用人的權力都是老闆的,你可以看他不爽他也絕對有權力看你不爽,請問你覺得到底要保障到哪種程度?
請問你自己要不要出來當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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