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憲法只能救馬英九…

 

地院法官以憲法解釋馬英九的無罪判決,各界忙著討論中華民國憲法條文,其實中華民國憲法條文不是問題重點。應該基於中華民國憲法不具正當性、合法性之緣由,來認為此案對馬英九的判決是無效。此時此刻,推動「沒有中華民國憲法的台灣」之必要性說明如下:

之一,依據憲法學理,中華民國憲法是一九四六年由包括中國人民與蒙古人民在內的憲法制定權力所制定。這一部憲法與這些人民是不可分割的,這些人民有權制憲,當然有權廢除這部憲法,實際上,原制憲權人也早已宣布廢除。強行在台灣施行已失去正當性、合法性的中華民國憲法,引用其條文之判決當然是無效。

之二,當年「馬習會」中,習近平向當時代表台灣的領導人馬英九指出,依「台灣現行規定」是一個中國原則。馬英九回應,你說的「台灣現行規定」就是「中華民國憲法」。當時台灣人選出的領導人馬英九,在國際上也自我否定,認定中華民國憲法不是憲法,只是台灣現行規定。可見,馬英九洩密案不適用「阻卻違法」,無法引用不應存在、不應解釋、不合法的憲法「權限爭議處理權」之主張。此次引用中國舊憲法條文之規定,是借屍還魂手法。

之三,台灣如果繼續實施中國的中華民國舊憲法,不僅不可能成為主權獨立國家,更是容許如同此案,舊勢力可以假借中華民國憲法規定阻礙轉型正義,使取得政權的台灣本土執政團隊,無法順利推動各項改革。因此,從台灣內部的社會改革觀點立場,同樣必須徹底結束中華民國憲法體制。

之四,從李登輝推動民主化之後,台灣執政當局不斷企圖以借屍還魂手法,將已被中國人廢棄的中華民國憲法修改得體無完膚,並強行在台灣實施。中國派聯合本土執政者,想藉此欺騙台灣人,誤以為台灣已經是國家,失去獨立建國意志;其主要目的就是讓台灣永遠不會成為國家,也永遠不會有自己的憲法。因此,從追求台灣主權獨立的觀點立場,必須徹底結束中華民國憲法體制。

(作者為台灣憲法學會會員)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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