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事件根本與上不上銬無關

這兩天看到一堆討論警察能不能對女社工上銬的文章,很多都看了讓人眼睛很痛,甚至一堆號稱法律粉絲專頁,也是在瞎掰,其實這個事件根本與上不上銬無關。

​依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

警察人員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解送、借提或其他法律明定之強制措施時,為避免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依法受拘束之人抗拒、脫逃、攻擊、自殺、自傷或毀損物品,並確保警察人員、在場相關人員或第三人之安全,「得」使用警銬。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被拘提、通緝期間自行到案者,經執行拘提或逮捕,審酌下列情形,「得」對其使用警銬: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精神狀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

​所以能不能上銬?當然可以也當然不可以,要不要上銬,是一種「綜合判斷」,目的是在考量戒護能力後不能確保安全,得使用警銬,如果覺得安全,當然也可以不使用。

但是下判斷的人要為結果負責,舉兩個例子,大直殺警案,就是因為嫌犯非常配合,所以沒有上銬讓他坐在後座,另一名員警獨自開車押送,結果被嫌犯從後用利刃刺死(搜身不確實是另一個環節)。

​另一個是法院押送案,嫌犯在開庭後,解送人員認為是輕罪沒有脫逃危險,但嫌犯對訴訟不利一時想不開,衝向馬路自己撞向行駛中的汽車身亡,這兩個案子在檢討的時候,都被認為是「應上銬而未上銬」所造成的危險。

但是上不上銬真的這麼容易判斷嗎?最安全的方式就是一律上銬不是嗎?但顯然我們不能用統一的標準來對待,否則就不需要有這個規定,規定全國人民跟警察相處超過一分鐘一律上銬最安全,警察的工作之一不就是判斷安不安全嗎?

​如果是我一個人,不管你態度多好,我百分之一百上銬,如果戒護的人數夠多,對方態度良好又是輕罪,就可以選擇不上銬,但是從駐地門口走到偵訊室這段路程,我會跟當事人先勸說一下,這段路程我會上銬,因為攝影機在拍,我們照流程走一下,避免事後麻煩。

​有的時候本來應該上銬,但是我會跟其他同仁一起押送的時候,在中間某一段過程解銬,例如嫌犯的家人、小孩在偵訊室外等他,我不希望他的孩子看到父親被上銬的樣子,所以會解銬讓他走出家人的視線外,再重新上銬。

​回到社工在鏡頭前被上銬解送的畫面,根本不是能不能上銬的問題,押解的人覺得有危險他就上銬,覺得不危險他就不上銬,如前所述,也有看起來完全不危險,最後卻造成悲劇的情況,押解的人可以自行判斷,因為承擔風險的人是他,不是你也不是我。

​真正的問題在於警察跟媒體配合的作秀文化,你要押送的時間為什麼所有媒體都知道?門口有記者堵麥你為何不從地下室上車送走?為什麼每次都要在門口階梯排排站,讓大家拍照?同樣一張照片,假設今天社工沒有上銬,但是兩個員警左右將她左右肩緊扣,讓她站在C位拍照,就真的不叫公審或羞辱嗎?

​雖然依我的判斷,以警方的人數跟現場環境,只要控制得宜,本案不上銬不會造成太大危害,但大家想一想,如果不上銬,是不是也會有一堆人說這麼重大的案子,為何不上銬?今天吵成這樣不就是正反兩面都有大批支持者嗎?

​最妥當的方式不就是從地下室上車,直接送走,記者在車窗外亂拍一通,讓嫌犯手上拿個帽子或是一件外套,根本也看不出有沒有上銬,就讓他們去猜吧!為什麼非得要讓記者拍到清楚、近距離的畫面呢?

​更好笑的是警方的檢討,不是為什麼沒有選擇避開媒體,而是上手銬不符比例原則。真的是這樣子嗎?要不要說說看督察組每天去查監視器,專門處份那些沒有對微微微微微小犯罪上銬的同仁,警方高層又何時在乎哪門子的比例原則了?

​另檢附《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第 6 條

​使用戒具時,除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外,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及名譽之維護。

二、避免公然暴露所使用之戒具。

 

< 資料來源:石明謹facebook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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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明謹

石明謹
石明謹:專業足球球評、學歷:台灣警察專科學校、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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