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未來首長施政權力的招標案

 

基隆市長謝國樑,因港區東岸商場招標經營權換手,未經法定程序,由警政公務人員破門,奪回前經營者興建、所有權歸屬未定的建物產權,而被依侵入、強盜等罪告發,引發社會熱議。

綜觀媒體報導所指,基隆市政府的新廠商合約,前後長達卅年,相信您我心中都有疑惑,四年一任的市長怎麼可以發包決定卅年的合約?一人拍板決定未來五任以上市長的施政權力?

依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委託管理之期間,應視個案情形訂定之,最長以十年為限」,再參照基隆市政府公佈的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原合約與新合約內容:原林前市長合約議定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共計五年,並可續約二次為限,第一次三年,第二次二年…⋯所以原得標廠商大日公司與NET簽約至一一四年十二月卅一日,至此共計十年,尚符法定年限。

再看新任謝市長新合約使用權,一簽就是廿年,表現好可再優先續約十年…⋯前後長達卅年,加上媒體回饋條款等內容,真令人瞠目結舌!

姑不論合約權利金高低或每年回饋金的規定,這個商場新招標的經營合約,在全國都屬於非常特殊的案例,沒有任何其他縣市公有財產委託管理營運計劃有如此長的年限!即使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政府外包案經營時間長短並無限制,但通常都有重大緣由或特殊情況,例如:國防重大機艦設備採購案,因籌獲不易又有使用壽命期間長的維護需求,所以可能簽約採購超過十年;再如「中台灣影視基地」案簽約十五年,也是因為要招商國際性影視參與投資,往往需要鉅額投入,且劇組影片拍攝往往歷經數年,如果只簽約五年,根本經營無實益,外商必然無投資意願⋯⋯。

然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屬單純國內商場經營模式的委託管理,當無須招標超過十年的年限規定。大眾不解的是,謝國樑寧願凌駕法律,甘犯強盜、違法入侵刑事罪責,由市府官員破門奪取法院尚未判決的案關建物財產,又有違各地方政府常態,與得標廠商簽約長達卅年,至今遲不公佈採購詳細內容,更添基隆市民及全國人民疑慮。

立法機關當以此案為本,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正面表列所有超過委託採購十年合約之規範,讓中央到地方政府,依法執行相關政策,針對沒收未來五任首長施政權力的招標奇案,杜絕再度發生。

(作者是不動產租賃業者)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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