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調查權的議題其實很簡單

國會調查權的議題其實很簡單

有調查權的,目前主要是檢察官等執法單位,或者弱化一點的監察院。所以該問的是,為什麼還需要另一個擁有調查權的單位?那麼多人都可以調查不會很擠嗎?

比如說作為一個立法委員,我想要瞭解抖音,我可以不調查,而是調閱相關單位對抖音的調查報告。事實上,美國國會議員就是直接請FBI這個執法單位提交抖音的調查報告。別人都幫你調查好了就不用那麼累。

然而,麻煩的是,如果抖音都沒有違法,那執法單位自然可能也沒有什麼調查報告給你調閱,因此,在這個狀況之下,如果立委想要立法管制抖音,又想多瞭解抖音,就可能要靠自己調查了。

也就是說,在符合立委的目的(立法)之下,所產生的調查權,才是目前台灣國會調查權的核心(也是釋字585意旨)。其他的像人事等立法委員的職務,都可能會需要這種調查。這樣的調查權可以輔助立法委員做出更正確的判斷。

然而,這種調查的結果,最終也只是發布報告,沒有什麼的拘束力,畢竟立法院就不是執法單位,國會調查權只是一個協助立法委員能夠更順暢執行職務的一個配套。

當然,我是覺得,很多人可能用了這個調查權也做不出什麼正確的判斷。更不要說那些一天到晚造謠的,我實在很懷疑他的調查能力。但這是個人問題,先放下不談。

好,那麼,現在喊出來的國會調查權,是前面說的這個樣子嗎?

完全不是。這幾天喊出來的國會調查權,根本就是跟檢調類似的調查權,本意就是再創立一個調查單位,然後由一些沒受過什麼訓練的人擔任。最終的目的就是政治追殺而已。

把手段變成目的,有一點法學素養的人應該都不會犯這種錯誤,結果聽說提出的好幾個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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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國會罪的提出也是一團糟。

一個作為輔助的國會調查權,在無法執行的時候要用刑責,基本上就是把國會調查權當作立委主要權力了,如果是這樣,那就修憲。

然而,就算如此,如果立委為了職權需要而做調查,如果調查的不是違法行為,只是釐清事實,那麼被調查的人不配合,充其量就是罰鍰,要限制人身自由(拘提),或者說謊的刑責(有期徒刑),那就是要修憲更改立委權力+法律保留。事實上,在早期討論這些案子的時候,只有一個黨提出來要刑責,根本就是亂七八糟。結果現在變成大家一起亂七八糟。

諸位立委,如果想當檢察官,就去參加國家考試,我可以免費教如何寫考卷,好歹我真的教過許多考上的學生。

真的如果要訂藐視國會,從法益的觀點,以及台灣目前的需求,我反而覺得應該聚焦在內部議場秩序的遵守,立委才是最常藐視國會的,藐視國會保護的是「國會」,不是立委的面子。國外的藐視國會其實範圍很廣,搭配的立院型態也不同,值得做點功課好好討論。但用國會改革來包裝完全法理上講不通的東西,真的沒必要。

想到國親八年貢獻多少釋字,是不是又要回到那個時代了...

< 資料來源:沈伯洋facebook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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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伯洋

沈伯洋
黑熊學院發起人、民主進步黨不分區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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