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餵藥案,誰該道歉?

新北地檢署偵查新北市私立幼兒園疑似餵藥案,日前將彭姓園長及八名老師共九人處分不起訴,新北市政府宣告將撤銷幼兒園廢止設立許可之行政處分,卻要求副總統賴清德要為疑餵藥案道歉。問題是,政府機關之行政處分,能說恣意廢止就廢止,廢錯了再回復嗎?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今年六月十二日裁定廢止幼兒園的設立許可,並裁處最高罰鍰十五萬元。如今又要撤銷原廢止設立許可,顯然當初之行政處分(認定幼兒園有檢出藥物反應),係濫權裁罰,試問未經詳實完備之行政調查,即做成行政處分,豈非兒戲?幼兒園業者及教師又情何以堪?

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故行政處罰仍需確實證明有違法之事實,如果所提出證據係出於「臆測」,無法證明有違法事實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對於幼兒園業者而言,即使再回復設立許可,能夠彌補這一段期間所受外界壓力之精神損害及商譽損失嗎?

新北幼兒園疑似餵藥案,最該向社會大眾道歉的人,應該是新北市政府及侯友宜市長(中)。(資料照)

 

此外,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幼兒園業者自得依上述規定向新北市政府請求遭違法停業期間之損害賠償。因此,由整起事件觀之,筆者認為新北市政府及侯友宜市長最該向社會大眾道歉。

(法務人員)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開講〉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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