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陳長文律師」︰來台受審符合陳同佳的利益嗎?

陳長文律師投書媒體,向「蘇貞昌律師」喊話,求全責備的苦心溢於言表。

蘇貞昌具有律師資格,但他從一九八一從政以來,已經三十九年沒有執業紀錄,他在立法院內外的一切言行,身分就是「行政院長」,而政治這一行,也有它專屬的倫理規範和相應的責任,我不認為陳長文以「同行」的倫理求全於他,要求他遵守法律人的誓言是個合理的要求,正如我們不會以他曾為「海基會秘書長」的履歷,要求他對兩岸關係表態一樣,不然為什麼大家都說讓「政治歸政治,司法歸司法」呢?

我沒有要為蘇貞昌護航,對我而言,蘇貞昌就是一個政客,他的一席「魔鬼」談話,當然是「政治語言」,但他現在的職務就是中華民國行政院長,只要他遵守中華民國憲法和其他所有法規及政令就行。

陳長文是知名律師事務所的主持人,是法學教授,當然也是一個合格的執業律師,我很敬佩陳長文願意對號入座,自承他就是所謂的「馬英九的律師密友」,正如陳大律師所說,人權律師丹諾的兩大名言:「一個人在未定罪前,都是無辜的」、「我恨罪行,但從不恨罪人」,理當是法律人一生奉行的「希波克拉底」誓言。

依這樣的信念,即使是十惡不赦的罪人,律師亦當竭盡所能為當事人的最大法益辯護,蘇貞昌所言的「魔鬼」是指幕後的政治操作,並非指律師的執業行為,陳長文顯有偷換概念之嫌。

陳長文否認最近去過香港,但對於是否受委任為陳同佳的辯護人,則含蓄表示「不能證實也不能否認」,所以以下的評論「合先敘明」就是基於媒體揭露的資訊為基礎。

港女命案主嫌陳同佳日前表達願意來台受審,傳是台灣律師、「藍營國師級法界大老」向港府高層獻策,據查證就是陳長文。(資料照)

陳長文(資料照)

 

陳同佳在境外殺人,香港法律無法加以追訴懲治,這是香港法制的疏漏,應該由香港人謀求補救。做為陳同佳的委任辯護人,且外傳辯護費高達台幣四百萬,所提供的專業建議應該是留在香港才是最佳法益,怎麼會是積極安排他轉赴有可能重罪加身之地投案呢?這不是檢察官應該扮演的角色嗎?法律人可以一人分飾兩角嗎?更何況,已經有一個嫉惡如仇的馬英九,自告奮勇扮演義務檢察官的角色,而這個檢察官又恰好是眾所周知的「律師密友」,這其中沒有利益衝突的問題嗎?

退而求其次,撇開「魔鬼交易」的政治口水戰,單純只問陳大律師一個問題:來台受審符合陳同佳的利益嗎?

(作者為資深新聞從業人員,新北市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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