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正名 當然可行

 

有關東奧正名的部份,有論者以為台灣一旦正名,將被排除出國際奧會,我國選手甚至失去參賽權,筆者不敢用「你懂什麼?」的話來評論這些「高見」,但筆者想從幾個面向來告訴全國民眾,東奧正名,當然可行!

第一、歷史面向的觀察是奧運史上國家更名或有政治變動時並不影響選手的參賽權

奧運其實並沒有因為國家名稱變更而影響選手參賽權的先例。較遠的例子如德國,光是德國在二戰後,就改過三次名參加過奧運,第一次是1952年二戰後遭到分區佔領時分別以薩爾邦(當時乃法國佔領區且尚未從法國脫離而自決加入德國)與德國(被盟軍與蘇聯分區佔領中)的名義分別參與奧運,第二次是1956年至1964年以東德與西德合組一隊德國隊以德國名義參賽,第三次則是1968之後分別以東德、西德參賽,這並沒有因為不同的國名因素而影響選手的參賽權,反而是為了選手的實際需要而允許國名的變更。近例如前南斯拉夫共和國的奧委會更名為七個獨立國家的奧委會,其均屬由前南斯拉夫聯邦分別更名為個別國家奧委會名義參賽,在2016年科索沃從塞爾維亞奧委會中獨立出來,其奧委會更名以科索沃名義參賽。最重要的甚至是沒有「國家奧委會」也可以參賽,例如難民危機中,國家發生分裂甚至沒有政府時或代表該國的奧委會時,該國運動員仍然可以參賽,例如南蘇丹、剛果民主共和國、敘利亞以及衣索匹亞等國,這裡運動員的權益根本不會受到影響。

第二、「拘束中華台北奧委會」的洛桑協議不具絕對性國際法效力,選手參賽自由權才是受到國際公認的基本人權

其實洛桑協議並不是一個具備國際公法效力的協議,嚴格說來只能算是私法上和解協議,只能拘束當事人的「中華台北奧委會」以及洛桑的國際奧委會(IOC)。就算今天國際奧委會「決議」「中華台北奧委會」要「永久」作為台灣選手參賽的代表性組織,這恐怕也沒有論者想像中的國際公法「強大效力」,因為這尚待與國際奧委會有密切關係的國際體育賽事仲裁庭(CAS)的仲裁決定以及瑞士聯邦法院的判決來確認。如2018年國際體育賽事仲裁庭針對國際奧委會打臉的《ROC失格案》(因為俄羅斯奧委會(Russian Olympic Committee)簡稱是ROC,所以本案應可以被稱為「俄羅斯被中華民國化」案),本案中因為俄羅斯奧委會被懷疑涉入長期協助運動員使用禁藥,所以被國際奧委會停權,而參預平昌冬奧的運動員後來是以來自「俄羅斯的奧林匹克運動員參賽」的旗幟(英語:Olympic Athlete from Russia)參賽,而非以俄羅斯旗幟參賽(這不就是中華民國化,中華台北化?)。在ROC失能案中,國際奧委會在平昌冬奧開始前對43位俄羅斯選手因長期使用禁藥而被祭出終身禁令禁止這些選手參賽。國際體育賽事仲裁庭在本案中打臉國際奧委會並取消了其中28位運動員的禁令,且減輕或延後其中11位運動員的禁令,是以幾乎全部的禁令都被國際體育賽事仲裁庭打臉。主要的判決理由是國際奧委會認為禁止選手的證據不足,因為選手個人的參賽權不能因使用禁藥的證據不足而受到禁令的侵害。雖然國際奧委會的主席Dr.Thomas Bach律師強調國際奧委會是基於比例原則而處理俄羅斯選手禁藥使用的問題,但是國際體育賽事仲裁庭卻認為前俄羅斯運動員Rodschenkow的證詞和國際奧委會(IOC)下轄的世界反禁藥處(WADA)的調查官McLaren的證據並不充分,所以打臉國際奧委會而不禁止這些奧運選手參與平昌冬奧。這個案例在國際運動法的實務至少宣示了三點,(1)運動員選手參賽的自由權是受到法律保障的,(2)非官方組織的國際奧委會約束的是代表該國或該區的非官方組織奧委會,這與該國或該區的選手參賽權是脫鉤的,因為國際奧委會的禁賽除了針對該當事國奧委會外,也必須針對個別選手公佈禁令。(3)國際奧委會受到國際體育賽事仲裁庭的約束,而不能以自己的決議超越比例則約束自由和清白的運動員。舉重以明輕,台灣要求正名根本上是不可能有選手喪失參賽權的問題的。至於我國在台中市所謂的「東亞青運」被打壓,筆者建議林佳龍市長好好研究所謂「東亞青運」的「來龍去脈」,包括其中的歷史、法律議題以及國共聯手的政治與體育關係,也好好思考一下中央社記者問東亞青運被打壓時,IOC的回應。或許就能明白東亞青運、東亞奧會是啥?又為什麼被停辦?其中奧妙自可豁然開朗。筆者也要指出某些論者將「東亞青運」的被停辦歸咎於民進黨政府不承認九二共識或民間自發的東奧正名運動造成我國失去「東亞青運」主辦權,並且以此「邏輯錯亂的連結到」我國未來參預奧運賽事的運動員會因為東奧正名或不承認九二共識而受重大權益影響,那恐怕全無法律論據!

筆者以為東奧正名當然可行。面對中國未來處處可見與增強的國際打壓,一定要強化法律戰略事務的人才儲備,這才是讓台灣真正能走進國際的關鍵重點。民進黨政府在面對國內外諸多有關轉型正義、司法改革以及中國改動國際組織我國名稱,打壓各國私人企業以圖變動台灣主權地位的「歐威爾式胡鬧時」,不能停留在上一世紀70年代或80年代的法律思維和實務應對,要有新式的法律戰略思維,以全面性的應對國防、內政、外交、經濟等重大課題,這才是當前維護國格與不受親中份子擾亂社會秩序、散布謠言與惑亂民心的應對治本之道。

(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改會歐洲特派員)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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