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殺了大明星?

台大教授:​是誰殺了大明星?

 

學者指出,台灣的大學校長遴選制度充滿各種問題,若了解國外狀況的人,在本次爭議中必定都有一共同感觸:台大的所謂校長「遴選」制度爛透了,遴選委員會的運作也爛透了。圖為台大正門外觀。資料照片

維京/台大特聘教授

台灣的明星大學,當然是台灣大學。這次校長遴選風波,在卡管/挺管的簡化標籤之下,演變成藍綠撥糞的大混戰,最後台大與教育部都成了輸家。在教育部4月27日記者會後,相信卡管/挺管的口水戰才方興未艾。其實大家都非常排斥口水戰,更不希望莫名奇妙地升級成「台大抗爭教育部」的莽動,而要從制度面來解說明星大學的沈淪。以下,就是一些就事論事的嘗試。

首先,讓我們釐清究竟什麼是「遴選」。

雖然《大學法》第九條說大學校長要遴選產生,但是台灣絕大多數的大學的校長選舉都是「競選」而非遴選。競選的主動權在候選人;他們要動員佈樁、公開造勢、發表政見、訴諸選民、拉票拜票。簡單地說,如果校長是用競選的,那麼台灣所有鄕鎮市長與民代選舉的醜陋面,難免或是遲早都會在大學出現。

反過來說,如果哪位候選人堅持知識分子的風骨,不願意做上述這些競選活動,那麼他(她)就幾乎不可能選得上。正港的遴選制,其主動權在遴選委員會,由他們去發掘、尋覓各地各處的人才。在競選制度下,任何符合基本條件的人只要有意願,都是候選人。但是在遴選制度下,某甲的個人意願完全沒有重要性;遴選委員會會不會「相中」某甲,才是關鍵。

那麼國外大學校長的遴選是怎麼運作的呢?任何人去Google一下就會發現,有關國外大學校長遴選的書籍,不下百本。台灣如果真的要引他山之石,例證非常多。國外遴選最關鍵的不同,就是候選人是匿名的、被動的。

其實「匿名候選人」一點都不奇怪,只是台灣被校園民粹沖昏頭了,久而不聞其非。以台灣民間公司為例,當台積電或聯發科要尋覓經理、副總層級人才時,他們往往要去國內外其他公司挖角人才。這種遴選挖角當然要保護當事人的匿名;如若不然,另有高就的人才基於自我保護的考量,絕不可能「公開表示考慮跳槽」。此外,大學或大公司也應該對高階人才表示尊重,而不是叫候選人一字排開公開「備詢」,更不可以讓所有人都知道誰獲選誰落選。

所以簡言之,保持候選人的匿名是遴選制度的精髓、是吸引校園以外人才參與的關鍵。做不到候選人的匿名,大學校長的候選人必然限縮在校內或國內競逐,能選出好校長的機率微乎其微。

有人擔心,匿名候選人的制度監督問題,這需要一些補充。

基本上,任何制度都需要被監督,這一點大家都同意。但是過程監督與候選人的匿名保護,不見得有衝突。例如立法院的國防與外交預算也有機密性,而我們還是可以在「民主審議」與「機密保護」之間取得平衡。大學為了廣泛延攬人才而要保護候選人的匿名,其重要性已如前述。各大學要如何在匿名候選人的前提下,容納適當的監督機制,是大學要仔細衡酌、設計的。但無論如何,現在絕大多數的公立大學都完全沒有匿名候選人的制度設計,使得他們的校長「競選」淪為一小校內「長」字輩的互相角力。所謂「廟小妖風大,池淺王八多」,紛擾頻傳實不足為奇。

在正常的遴選制度下,遴選委員會的角色非常重要。觀諸國外諸多大學遴選委員會的先例,其任務包括:尋覓人才、打探其表現、約晤訪談,做成建議,最後向其負責單位(如校董會或校務會議)報告。他們的實質推薦人選通常有先後順序,校董會在聽取遴選委員會報告後,應該也會尊重其推薦順序,做成最終決定。決定之後,遴選委員會對外宣布唯一當選人,其他「落選人」的名單絕對不會公佈。當選人宣布時已成定局,他在原來任職單位也不會有困擾。

在遴選過程中,遴選委員會有沒有利益迴避規範呢?當然有,而且大多數大學迴避規範的內容與教育部頒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差不多。基本上,除了三等親、學術淵源之外,必然會加上「其他」一款,以涵括名種可能的利益關係。例如,「同居」非三等親,但是依常理當然要揭露為利益關係;甲乙「合作過五十篇論文」雖非論文指導關係,但是依常理甲乙也是關係密切,也應該揭露。整體而言,揭露應該是「寧濫勿缺」,然後由遴選委員會的同僚決定要如何處理。

通常,關於甲遴選委員揭露其與乙候選人的關係,處理的方式有三:1)甲需退出遴選委員會、2)甲不需退出遴選委員會,但是不得參與乙之討論與投票、3)甲不需迴避乙之討論與投票,但是不能對甲發表意見。如果大多數遴選認為應採1)或2)或3),但是甲不同意,則遴選委員會也可以用投票方式決定「甲不再適任遴選委員」。目前教育部的辦法精神是對的,但是操作細節有欠明確。

國外遴選委員會的決定是「絕對」的嗎?我們先不看台大的個案,而想像一下可能的「糟糕」情況。

假如某校遴選委員會發生學校行政人員作票、財團對遴選委員會若干委員賄選、某知名幫派暴力脅迫遴選委員的投票。投票結果是出來了,但是有前述種種程序不正義,我們要怎麼辦呢?法律專家大概會發現,台灣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恐怕無法適用於大學遴選,因為大學校長的遴選與公職人員的競選根本不同。許多人大概也會同意:外界不可以對大學校長遴選的「結果人選」有意見,但是對遴選「程序的不公平」,總要有彌補的機制。至於如何才算是程序不公平、不公平要如何彌補,那需要冷靜的討論與法律詮釋。

那誰有核聘大學校長的最終權力?從過去的成大蘇慧貞校長遴選結果爭議來看,她是這次台大校長遴選委員,也連署要求教育部必須尊重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的遴選結果。但她角逐成大校長時,因爲遴選有爭議,被成大師生告上行政法院。但當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文件如下文:

94年12月28日(《大學法》)修正後,將二階段遴選委員會合一,由遴選委員會遴選出校長人員1人,再由教育部聘任之,自94年12月28日修正以後之規定,聘任國立大學校長權限明定在教育部,是決定國立大學校長之行政權限屬教育部,遴選委員會並無單獨決定權。」與「遴選委員會之處置係供教育部作成聘任處分之依據,判斷是否聘任之權限仍在教育部,是遴選委員會參與之表示,並不具終局、完全之規制效力,自難認係行政處分,尚非得作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法院判決很清楚的說明教育部擁有核聘大學校長的最終權力。這樣的判決給與了教育部這樣的權力,為何當時沒有大學自治的訴求了。

現在如果我們用以上的「正港」遴選制度來檢視台大的狀況,大概就可以心平氣和、就事論事一些。了解國外狀況的人都有一個共同的感觸:台大的所謂校長「遴選」制度爛透了,遴選委員會的運作也爛透了。

在國外,從來沒有聽說居然有卸任的前校長覇佔、主導後續校長遴選委員會的。但是台大兩任前校長孫震、陳維昭,13年來長期擔任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的召集人,主導並影響遴選委員會的運作。這兩位先生在任校長時不曾好好規劃健康的遴選制度,卸任後卻又在病態的遴選制度下翻雲覆雨。卸任校長利用校友總會推薦遴選委員,而現任校長則在行政會議控制校友、社會公正人士遴委的產生。卸任現任疊為唇齒,正是台大一代代向下沈淪的關鍵。

從孫震以降,陳維昭、李嗣涔、楊泮池,三十年來台大沒有一個像樣的校長。他們像是「堯舜禹湯文武周公」的負面榜樣,把一個爛制度一脈相承,永遠不思考改變現行制度的扭曲。於是三十年來台大永遠在「競選」的制度下,由一群又一群的校內「長」字輩扭打競逐。這樣,如果能夠產生世界一流大學,那也是一種亞洲奇績。

所以,是誰殺了大明星?其實歷任校長都是共同正犯,而手中握有滴血兇刀的,恐怕是這一屆遴選委員會召集人陳維昭。與其要台大師生參與「台大反抗教育部」的政治抗爭,不如趁這個機會好好檢討一下台大的爛遴選制度、爛歷任校長、爛遴選委員會。就是因為一切都爛到根,才會淪落為政治口水的祭品。大明星早就慢性中毒久矣;就算今天沒有卡管/挺管的表面爭議,爛到根本的大明星也不會有多少餘命的。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論壇〉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