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説明「內線交易演很大」

 本人日昨在《自由時報》投書「內線交易演很大」,質疑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二人分別將漢微科炒股案中的瑞士信貸台灣區總經理邱慧平,和必翔炒股案之必翔實業創辦人伍必翔,均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而不起訴案,有違「經驗法則」。蒙北檢重視並以新聞稿回應謂該署檢察官「應已窮盡所有偵查作為」,並已將犯罪嫌疑充分之被告起訴,因而指本人之質疑有「誤導民眾之嫌」或「速斷」,故提出説明,本人因而提「再説明」。

 首先,本人要肯定北檢之就法論事,謂「不能因配偶犯罪,即以推測或擬制方法,逕認其先生或妻子應負共同罪責」,此點本人百分之百贊同,觀乎先前質疑原文,完全未隻字片語主張:配偶犯罪即要罪及另一人。而是強調法律絕對要遵循「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兩大法則,否則如何辦案及形成心證而論斷?本人原論所評兩案,一是先生偷聽太太在廁所打國際電話,得知漢微科併購內線消息進而炒股,二是必翔「老闆」伍必翔將存摺印鑑都交給太太蔣清明,動用數億元資金及卅多名人頭員工炒股,「老闆」都不知情,所以邱慧平和伍必翔都不起訴,只起訴邱慧平的丈夫許耀仁,和伍必翔太太蔣清明等。本人所質疑者:二案很合乎「經驗法則」嗎?而且案發第一時間檢方發動搜索及扣押證物時,邱慧平是以五百萬交保,伍必翔是以二百萬交保,伍必翔且有「淹滅證據」之舉措,想檢方定此交保金應有所本。

 至於有媒體報導邱慧平年收入一丶二千萬元,怎麼會為二千萬元去炒股?而伍必翔雖為創辦人,但公司董事長則由太太蔣清明擔任,且事件爆發後,兩對夫婦關係都「降至冰點」,後者甚至離婚,以此旁證配偶另一半「不知情」的可能性很大,然不管這些論調是否為有心人故意放出的煙幕彈,完全不合「論理法則」,不值一哂。

 北檢在聲明中亦指本案屬三年至十年之重罪,檢察官不起訴後並非確定,而依法還要送高檢署「再議」,故檢察系統本存有「審查機制」,好,此點有勝於無,但「再議」制實施數十年來數十萬件,因而發現「真相」而改變為「起訴」的機率有多少?微乎其微,説句直白的,絕大部分「行禮如儀」駁回再議。筆者十幾年前本身就曾遇到被某已易名民營銀行消費貸款襄理以「假利率」誘使轉貸而詐騙約十二萬元貸款利息之案,承辦檢察官傳証人(調解委會)出庭,也覺對方詐騙有據,喻令一百萬元交保,然不知後來如何轉折,最後不起訴,再議亦駁回,筆者原本欲聘律師打交付裁判之訴,但又要花六萬元律師費費,搞不好又被糊里糊塗裁定敗訴,如再被追訴「誣吿」,豈不寃哉枉哉,衰死了!於是只好「吞下去」,但對明明被詐騙,卻無法得到國家司法公權力救濟,對司法信心當然低落!本人非欲在此藉文「翻案」,而是只要有司願了解「真相」,本人願以非正式「研究」角度提供資料供參,究竟是奶嘴檢察官「論理」能力薄弱,被被告遁詞所矇蔽而誤判,或有其他因素可能?

 無獨有偶,17日媒體亦刋登lC設計廠商群聯電子董事長潘健成,涉嫌隱匿海外子公司交易數十億元,未在財報加以揭露,新竹地檢署偵查認違反證券交易法,但因潘健成「無前科記錄,配合檢方偵查及坦承犯行,深表悔誤,相信經由司法偵查程序已有所警惕」,故依證券交易法171條第五項,減輕其刑,在今年八月底偵結時,予以緩起訴處分。

對於群聯電子案,時力立委黃國昌批評,一位大老闆明明犯了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重罪,檢察官卻無視刑訴法第253條之一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丶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得緩起訴的規定,給予緩起訴恩典,新竹地檢署是見到大老闆,連基本的刑法和刑訴法都忘光了嗎?他希望高檢署糾正違法的緩起訴處分。而新所地檢署對黃國昌的批評「不予回應」。

 剛落幕的司法改革會議有一項成立「人民檢察審查會」之重要決議,亦即由外部人員組審查會,對檢察官「不起訴」丶「緩起訴」之案得以審查,若認為應起訴,則另聘律師進行起訴追究,以防檢察官濫權吃案或廢弛職務。

 司改會之所以決議成立「人民檢察審查會」,其來有自,是劑司法改革良方,亦可為認真執事檢察官及公正的檢察系統「背書」,應儘早成立!

< 資料來源:鯨魚網站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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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伯仁

王伯仁
資深退休記者。主跑省議會及省政新聞20餘年,著有「看千帆過盡~一位省政記者的憶往」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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