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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困境

司法改革的困境

40名曾任大法官、終審法院院長、終審法院庭長、法官、檢察長、監察委員等司法高官,接受不當飲宴及收禮並涉及操弄、干涉審判,使司法蒙塵。資料照片   黃瑞華/最高法院法官 誠實面對台灣司法的歷史與現狀,才能務實面對司法的改革與未來。讓真相大白,才能治癒司法創傷。 民國99年7月,爆發台灣史上最大法官集團收賄醜聞,高等法院法官陳榮和等5名司法官定罪入獄,當時司法院賴英照院長為此負起政治責任請辭下台。司法公信重創。 108年9月,爆發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違反司法風紀案,109年9月監察院通過彈劾,同時要求司法院、法務部就此案其他眾多違法及違反倫理規範司法官員逐一揭露並查處。此涉及「銀行員之死」及百位司法官捲入的司法世紀醜聞,終於在昨日經司法院公布調查報告,認情節較重應予追查的院方高官有20人,其中一半以上是或曾任終審法院庭長、法官。 頂尖法官當內神通外鬼 本醜聞指出,涉案司法高官以人民所賦與,本為保障人權、維護社會正義的職務權力,與富商共構,結出一張「司法權貴欺壓善良、顛倒是非、正義淪喪」的體系崩壞脈絡。 重點是,本次醜聞高官們不是操守風評素來不佳,路人皆知的二審法官「陳榮和們」;而多是司法圈內人人稱頌的「極優秀」法官,其等仕途有貴為大法官、終審法院院長(3個終審法院院長就占2個)、終審法院庭長、法官、檢察長、監察委員等,這些職務是多少司法人員連作夢都不敢想的尊貴職位。本次以「眾多權貴內神」的手段來操弄、干涉審判,以達「通其外鬼」之目的,其等顛倒是非、迫害無辜,傷害司法之程度,以「屍橫遍野、血流成河」來形容,亦不為過。殺傷力遠甚於「陳榮和們」的收賄醜聞。 近親繁殖最高院長權重 是怎樣的組織與文化,能讓這些人進入最高法院,並在其內長期「共存共榮」地做了這些傷害司法與人民的事,而無人敢異議;又能獲得圈內人好名聲的推薦,個個仕途節節高昇? 答案是符合「規格」的進入系統,不符合「規格」的禁止進入。若有極少數不得不讓他進入者,必屬「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問題是「規格」誰定? 以前決定誰來最高,是由最高法院院長主持的庭長會議商量好誰來,沒人反對,有庭長願意收留他做庭員,才把名單送到司法院;如果有人反對,且沒庭長願意收留,則來不了。呂太郎法官很想來,來不了是明證;後來當時司法院長賴浩敏看不下去了,於是修改規則,之後最高法院才不得已讓我進來。 目前是最高法院院長推薦美言或反對批評,為主要元素。想來最高法院的人,得到最高院長、庭長的青睞,是非常重要的因素。「近親繁殖」的批評,因此未曾間斷。時至今日,所謂的「異類」法官,還是無法進入最高法院。論者有稱「如何改變,才能防止未來類似事件再發生?徹底執行司法官舉發同儕違反倫理事件的義務」,在院長、庭長掌握人事大權之現況,如何要求法官舉發同儕,甚至舉發院長、庭長? 司法改革已進行數十年,何以仍至今日?本人擔任法官37年有餘,未曾見過最高院長權勢有如今日之大者,除可影響最高院法官升遷外,其擁有的資源分配,有的可讓你多領錢,有的可讓你少辦案。其威力無窮,甚至敢公然在大法庭言詞辯論時,公開自己未承審的個案裁判心證,對受審判獨立保障已繫屬本院各小法庭的個案,公開下指導棋。於另外個案開庭在即,承審合議庭拒絕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以其不合理之政治及社會因素為由要求改期電話後,其敢電召庭長前去,轉達檢察官改期意旨,希望合議庭延期再審。 在大法庭評議的場合,其違反《法院組織法》規定,就不屬大法庭討論範圍的具體個案如何裁判事項,率先表示具體個案不要怎樣,要怎樣,他問過某大法官,也與刑事廳廳長通過電話,刑事廳與法務部也溝通過等,引外力干涉小法庭個案如何審判。 本小法庭成員以「此係個案裁判問題,不應於大法庭討論」拒絕後,始有「各庭本於法律確信及司法院解釋為個案裁判」之共識。因為本庭個案裁判結果出來,竟膽敢與他公開的意見不同,合理推斷,這才是他扣壓本庭新聞稿不給發的主要原因之一。至於其親口對本人稱「法務部不同意撤銷假釋處分」,所以拒發新聞稿,也可見其易受外力干涉之性格,毫無擔當。 審判獨立脆弱司改困難 擔任審判工作已數十年,審過諸多影響深遠案件,在體制內發言或投書媒體,點出真相衝撞體制之目的,無非在堅持審判獨立與保障人權。得罪當道,在所難免。但審判本業工作如何,人民自有公斷。沒操守或敬業問題,就以「業配文」式放話批評性格,企圖眾口鑠金,謀殺人格,是不會得逞的。正如美國國務卿龐皮歐(Mike Pompeo)日前在美國之音的演說中所引用喬治華盛頓的原話:「只要不辭辛苦地讓真相大白於天下,真相最終是會占上風的。」 審判獨立也許只是個幻想,因為國家考試、培訓、遷調、派任庭長、院長,都沒認真查核他們是否真的能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改革,困難重重,其根本性的問題,即在於這個未曾好好查核並照顧的審判獨立,她是如此的脆弱,猶如完美的被害人,不肖者覬覦之,何意外之有?人民,你要的是什麼樣的司法?你能不在乎審判的獨立嗎?
黃瑞華 2021-01-18
自律、自重的司法文化 才是司改的成功關鍵

自律、自重的司法文化 才是司改的成功關鍵

黃瑞華/最高法院法官、林孟皇/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陳欽賢/台南地院法官 十餘年來,台灣司法的公信力空前低落。其中緣由,除了部分判決不符國民法律感情,引發爭議之外;更根本的原因,則是二○一○年以來所爆發的多起司法人員貪瀆、關說等倫理風紀案。當時,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之子肇事逃逸關說無罪案,重創司法尊嚴及公信;涉及有無枉法裁判犯罪的關鍵人物林洲富法官,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可以斷定他是一個說謊者。 此事鬧得沸沸揚揚,司法中人,幾乎無人不知。一個說謊、涉嫌包庇關說、包庇犯罪甚至枉法裁判的人,並不具備法官應有的正直、廉潔本質,司法體系讓他繼續掌握斷人是非、生死大權,已對不起人民,更何況讓他執掌「審議全國法官倫理風紀及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權柄。為何他能在第四屆法官評鑑委員會(法評會)的法官代表選舉中,以最高票當選?除了法官們普遍不關心公共事務、候選人資訊不透明、可否拉票競選等機制問題外,更出在法官群體的自我角色認知及自律文化的嚴重不足! 台灣民主轉型後,二十多年來的司法改革,法官群體追求所謂的「審判獨立空間」,絕大多數是擴張法官自主權利的「法官自治」與待遇福利事項;審判獨立所應相伴相隨的「法官自律」事項,則遲未真正建立。 因為只重視自治、不重視自律,加上法官遷調、司法首長派任,都依賴法官群體的選舉、口碑,再由法官成員占絕大多數的司法院人審會負責審議,法官社群自然形成:與人為善、價值不明;家醜不外揚、報喜不報憂;嚴以責人,寬以律己等等鄉愿及官官相護的司法文化。而司法高層為博取法官群體的支持,安撫、討好、輕輕放下,便成為處理法官敬業嚴重不足,或嚴重違反倫理規範事件的方法。這是司法界圖求集體安逸,以最低標準自我看待的深層原因。 以林洲富為例,二年前他參選第三屆法評會委員時,已因為前述「前科」而遭法官質疑。但他不僅「打死不退」,列名候補委員,還繼續參選第四屆法評會委員選舉,到各法院拉票,以服務熱誠爭取支持,最後以最高票當選。近日,林洲富更被推選為該會召集人,負責主持審議不適任法官的糾舉、淘汰會議,並擔任該會發言人,對外詮釋決議結果。為何接續發生如此荒謬的事情? 重點在於司法高層對林洲富當選一事所表彰的是非、價值,沒有感覺。在法官論壇已出現質疑聲浪,民間司改團體甚至投書媒體抨擊時,司法院行政團隊還是輕忽問題的嚴重性,未能事前提醒,以致許宗力院長失察,指定林洲富為第四屆法評會第一次會議的臨時召集人,負責主持第一次的會議及選舉。讓沉浸於「仰承上意」官僚文化,或經許院長遴聘為委員而可能不明就裡的「公正人士」,因此在該次會議中推選林洲富為本任期召集人。 司改會18日在司法院前舉行記者會,要求林洲富法官辭去法評會評鑑委員一職。(記者溫于德攝) 外界對法官或司法體系的信任度,迄今仍沉落谷底,司法的公眾信任危機並未解除,縱使多數法官兢兢業業,仍未獲得應有的社會敬重與信任。就此,我們必須嚴正地說,自許院長上任以來,或許因為來自學界、一開始即面臨再任大法官的違憲爭議,只見他在各種場合討好、附和法官們的發言,採取「就地合法」、安撫人心的策略;完全沒看到他有思考:在威權體制環境下成長的司法體系,亟需轉型正義的價值新思維與新文化澆灌,因而在人事任命、淘汰監督不適任法官事宜上採取應有的積極作為。而法官群體於抱怨受到浮濫的法官評鑑聲請之外,能否思考:如果法官們能夠自律、自重,努力提升自己,並勇於捍衛法官應有的風骨,他律的手還伸得進來嗎? 政黨輪替前,人民強烈要求司法改革;政黨輪替後,許院長承代表新民意的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而就任,理應對全體民意負責,而不是對全體法官負責。因為司法院長應是公眾意志的代理人,而不是法官利益的受託者。為了配合全國司改國是會議的各項決議,司法院行政團隊雖戮力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等各項制度變革法案,但改革是否成功,關鍵在人。如果法官們的思維、群體文化沒變革,仍然是新瓶舊酒,改革很難有成果。但令人遺憾的是,今日的台灣司法,可能仍與正在建構轉型正義的民意嚴重脫節。 另外,法官也是普通人,會有七情六欲。即便曾表態過支持某見解,還是有人會因為長官公開他的見解後,而自動轉彎附和,目的在升遷需要的「關愛眼神」;也有司法首長樂於運用其資源權力,而「恩庇侍從」、運作、操弄各種選舉、決議。部分備受爭議的判決,其問題的緣由即在於此,這也是部分法官對於自我角色認知不清、自律與自重精神不足所致。 目前的司法改革,擴大用法官選舉的方式,決定各種司法大小事;看似往民主化邁進,但如果司法人事文化、選舉文化沒有改變,或仍然縱容,甚至包庇個別長官運用其資源、權力,運作、影響選舉或決議結果,司法改革的結果,也許是我們無法想像的災難。司法改革能否成功,法官能否贏回敬重,關鍵在建立自律、自重的司法文化!
黃瑞華 2018-01-22
一名法官的省思

一名法官的省思

在黨國戒嚴時代,司法為黨服務,是統治人民、鎮壓異己的工具,是侵害人權的共犯結構。司法人或因黨國思維洗腦,或因缺乏智慧、勇氣,或迫於時勢,沒能以良知及司法權柄,點燃民主憲政香火;人民因此畏懼、痛恨不公不義的黨國司法。這是司法沒有光榮傳統,不能贏得人民信任與尊敬的遠因。 幸有台灣人民不畏犧牲,奮起爭取自由、民主與人權。隨著政治的民主化,部分司法人亦能覺醒追求司法獨立。爭取權力與利益的「法官自治」主張,可輕易凝聚共識,獲取改革力量,所以極少數主張「自治與自律」應並重者,遂被揚棄。這是今日司法:監督、管理弱化,法官、檢察官獨大,常見集體對外捍衛權益,少見自省、自律風氣的重要原因。 二戰後的德國司法人,有勇氣與睿智面對歷史的錯誤,公開自省,所以有法蘭克福大審判,讓受害者平冤、公義彰顯;更讓德國人民從納粹的扭曲思維中徹底覺醒,防免暗黑幽靈再起。 反觀我國,司法從沒自主對過去的不公不義自省,一件件不應起訴而起訴的冤錯案(無罪確定),或過程中明顯違背程序正義、判斷標準嚴重兩歧,與人民價值、認知相悖的案件,都成為民眾深刻的印證,難免讓人聯想黨國幽靈是否仍於上空盤旋?公平法院形象遲遲無法建立,嚴重斲傷司法公信;人民要求司法改革的聲音,因此震天價響。 日前美國聯合航空因員工服勤操作失當,侵害乘客權益,公司CEO對外道歉,對內卻發公開信支持員工作法,沒真誠面對錯誤,引來群情激憤,要求下台,公司股價暴跌;CEO為挽救股價,三度公開道歉,主管機關宣示該員工已停職查辦,航廈所在地芝加哥市政府更稱:絕不讓相同錯誤再度發生。 司法因人為疏誤或恣意所造成的冤錯,影響人民權益何止百倍於此,但可曾看到有人宣示儘量不再發生相同錯誤,真誠檢討並努力採取防範措施?我們只看到司法高層繼續採取討好法官、檢察官策略,好像什麼事情都不曾發生,過去如此美好,說什麼「要恢復台北地檢署的光榮傳統」、「肯定並推崇最高法院數十年來如一日的努力」。CEO如此,股價(司法公信)怎能不繼續崩跌? 司法最核心的問題是人民不信任。司改會議所涉各種法制變革,可能需要五到十年才能完成法制化工程,屆時司法公信能否提升,司法不公帶給人民的痛苦能否緩解,都在未定之天。其實人民在乎的是:檢察官為什麼可以濫權起訴、不起訴或恣意簽結,都不必負責?為什麼相同的事情,可以有的判有罪、有的判無罪?上下級審一再互槓,互挖司法公信牆角,可以不斷上演而不被檢討?握有生殺大權的法官、檢察官,什麼時候可以要求他們為自己的怠惰及嚴重疏誤負責?判決既然違憲,為何又不給救濟而要不溯及既往?誠實面對疏誤,深切自省,才能避免重蹈錯誤,這是不需立法就可以做的事情。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正在立法院審議,除了應該廢棄戒嚴時期的不法判決外,也應勇敢面對解嚴後違反程序正義、侵害人權的違法判決,以建立自省、自律的司法文化,司法才可能有光榮的開始。 (作者現任最高法院法官)
黃瑞華 2017-04-20
「大法官再任」爭議,可歇息了吧!

「大法官再任」爭議,可歇息了吧!

司法院正副院長人選,好不容易推出許蔡配。反對的人卻說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大法官「不得連任」,所以也「不得再任」。又說二○○七年楊仁壽案,是許宗力案「一清二楚」的前例,司法不應有「兩套標準」。可否再任,應交予大法官解釋。 「再任違憲說」的憲法或法理依據何在? 有人說禁止連任,是避免大法官為尋求連任而討好執政者,可強化其獨立性。但如要避免「求官討好」,那要禁止的,豈只「連任」一項,應修憲禁止擔任比大法官更好的任何職位。例如五院正副院長、三終審法院院長,或高薪無責的基金會董事長什麼的。如想要強化其獨立性,「審判獨立、身分保障、職務保障、任期保障、預算獨立」等憲法的明文「保障」還不夠?還要「禁止連任大法官」才能防其貪念、抵抗誘惑?那普通法官呢?要不要也禁止擔任「更高」職位或大法官,以免裁判時討好、交換? 除威權體制外,沒有永遠的執政者;民意如流水,誰保證下一個執政者是誰?討好執政者、自願不獨立,是有無違法及職業倫理的問題,若不依憲法價值、良心為解釋或審判,不捍衛國權、保障民權,靠的是個案監督與制裁。光「禁止連任」,一點用也沒有。 連任與再任,字義不同,德國立法例亦將兩者並列。修憲時即指明德國法例具「參考採用價值」,故意只取「禁止連任」,捨「禁止再任」,法條文義及修憲意旨,均至明確。立法院身為修憲機關,當自定奪有無疑義。得否再任,大法官為當事人,豈能輕易委諸其解釋自身利益事項。憲法只明定「不得連任」,強行要求也「不得再任」,完全看不出有何憲法依據或法理基礎。 楊案非許案前例,就此,司法沒有兩套標準 前大法官許宗力前任期是二○○三至二○一一年,任滿後,他人旋被提名任命,並無空缺;二○一六年再被提名,無「連續任職」問題。而楊仁壽前任期是二○○三至二○○七年,其於二○○六年辭職,空缺無繼任者,於原任期屆滿後之二○○七年再被提名,前後任期緊接、連續,故有「連任違憲」疑義。兩案基礎事實不同。楊案非許案前例,司法沒有兩套標準。 改革時程已經延宕,嚴格檢驗被提名人的品操、學識,有無正確的改革認知、決心與魄力,遠比爭執「再任有無違憲」來得有意義。 (作者現職最高法院法官)
黃瑞華 201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