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指控,證據是什麼?

這幾年來,臺灣最不缺的就是薄弱牽強、乃至於毫無實證的指控。

舉例來說:

看到公共工程,就有人指為「祕寶」。

看到能源轉型,就有人指為「貪汙」。

看到疫苗採購,就有人指為「舞弊」。

看到基礎建設,就有人指為「錢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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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指控,證據是什麼?

不需要證據啊。

反正在這些人的認知架構裡,自己所討厭的對象就是壞人,壞人所作的就是壞事。我罵壞人,需要什麼證據?

然後,等到真有貪汙案爆發,檢方把涉案金額跟犯案過程算清楚、說明白的時候,這些人反而顧左右而言他,又或者講一些「起訴不等於定罪」之類的話。

是的,起訴不等於定罪。這句話本身沒有錯。

但之前那些被痛罵的「壞人壞事」,又何嘗有被定罪?

怎麼到了今日,就突然知道要審慎節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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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底,這些人其實根本不在乎什麼證據不證據、定罪不定罪。

有素材可以咒罵自己討厭的對象,才是重點。

如果是自己支持的對象涉案?

這時候,就算要他們相信「助理願意捐出加班費」這種奇幻式辯解,對這些人的認知架構也不會有任何障礙的。

< 資料來源:一個律師的筆記本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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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怡凱

陳怡凱
陳怡凱律師,台大法律系、法律研究所畢業,現服務於元鴻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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