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旗 代表傷害台灣的標誌

如同德國禁止使用納粹符號,連在台出現類似行為皆遭德國在台協會關切;若台灣禁掛、持五星旗是違反「言論自由」,難謂合理。圖為過去曾有中學生在學校活動中扮裝成納粹。資料照片

古志誠/斜槓青年、文字工作者

走過納粹的德國已在1998年修訂《德國刑法典》立法禁止納粹旗幟、徽章、制服、標語口號、納粹手勢,台灣沒有理由或不能禁止五星旗,總統亦不能「見招拆招」的方式冷處理。 

若形容一面旗是玫瑰,火紅豔麗,卻暗藏荊棘,五星旗是當之無愧。敵國,一個處處打壓台灣國際空間甚至干預我內政,即使國民黨的馬政府執政,中國絲毫不放棄對台使用武力,因此稱中國為敵國,無庸置疑。但禁止五星旗外,立法機構還須先立法訂「敵國」要件(國際組織與賽事打壓案例)與定義(軍事飛彈與經貿威脅),符合哪些再禁旗,且我主辦賽事不得禁止國旗。 

《憲法》第4條規定,我總覺得荒謬。「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大法官打太極拒絕解釋,1993年第328號解釋說: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什麼是「固有疆域」?又淪為政客學者各自解讀。言下之意,《憲法》本文沒說的「大陸地區」,統治範圍亦不及於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我也知道老一輩教授會拿秋海棠到「老母雞」失散(今為蒙古共和國)加以誇飾ROC領土。既然大法官對於固有疆域統治範圍未有定論,如此,我們立法機構亦可將對岸中國定義「敵國」加以禁止五星旗。 

或許反對派認為禁止五星旗是違反「言論自由」難謂合理。當網友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要求禁止中共五星旗在台灣公開懸掛、展示,法務部以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意旨為由,決議「不予採納」;試問,世大運、棒球等國際賽事在台舉辦卻禁止國旗,又有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意旨嗎?這是錯亂且矛盾!據國防部統計,中國對台針對性的飛彈部署,戰術彈道飛彈及巡弋飛彈,數量已達1400至500枚;五星旗的內涵是極權不民主、軍事威脅台灣及「零和競賽」,那我們為什麼不能立法禁止五星旗呢?    

別忘了,台北曾有民眾多次使用納粹符號、公開揮舞納粹旗幟。德國在台協會震怒,我們覺得「有這麼嚴重嗎?」換句話說,揮舞五星旗這代表的意義就是傷害台灣的標誌,顛覆民主價值、顛覆中華民國政權。 台灣內部缺乏「價值同盟」,外部敵意高漲。中國祭出「電擊棒」突襲恫嚇不加以反制,呼喚國際同情,恐面臨斷炊之境。想想周子瑜揮國旗被道歉吧,當國旗在自家被禁止翱翔,五星旗卻暢行無阻,這不是很奇怪嗎?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論壇〉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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