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是政治性事件

 呂秋遠律師說:「阿扁的案子,與林益世的案子不同的地方就在這裡,阿扁對於財政部、金管會、內政部、竹科管理局,究竟有沒有影響力?我們應該採取法定職權說?還是應該採取實質影響力說?我個人之所以比較傾向『實質影響力說』的原因在於,總統對於這些部長們,當然會有影響力,如果以阿扁只有憲法上的權力,來認定阿扁不可能影響部長的合併金融機構決定或是人事任命案,所以收錢不算收賄,我覺得說不過去。」

筆者認為呂律師之言差矣。他可能將扁與兩蔣相提並論,以為總統影響力無遠弗界,可以實質影響行政院各部會大小事情。兩蔣時代,不要說是政務官啦,連司法也照管不誤,畢竟兩蔣自認在當「皇帝」,國會與中常會只是橡皮圖章,他們的話就是「聖旨」,誰敢違抗?戒嚴時代,有人只因批評蔣家就被判有期徒刑,案子呈送到蔣介石手中,蔣介石認為太輕,應判死刑,法官連屁也不敢放就敬謹接受。相信孫立人、彭明敏、李敖、施明德與美麗島人士等政治犯與律師群們最能體會當時的荒謬。

其實民主時代的扁,有那麼大權力嗎?有軍校教官在課堂公然侮辱扁,有儀隊軍人上網PO文說恨不得用槍打爛扁的臭腦袋,若是兩蔣時代,後果將如何?然扁都寬容不予計較,又怎會霸道到插手地方的事務?扁是法律出身,怎會不知總統權限?法官說扁對龍潭購地等案子有實質影響力,根本是過度解讀,可說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何況司法審理程序明顯有問題,如馬曾連夜召開司法首長會議干預審判,將判扁無罪之周占春法官臨時更換為蔡守訓,這不是赤裸裸以行政權干預司法權嗎?

解嚴後的馬英九,表面上沒有兩蔣那麼霸道,其實也差不多,連司法也是一樣,許多司法官心態並沒有解嚴,他們還是唯國民黨「主子」是從,凡事遇到藍營人士的案子,多半會自動轉彎,不是無罪,就是從輕發落,否則當年同樣是「貪汙」,為何馬之特別費無罪而扁之國務機要費卻有罪?審判者還是同一位法官!反之,那位曾經鐵面無私起訴馬的檢察官侯寬仁,最後下場為何?甚麼司法獨立,簡直笑死人!最後發現許多藍營人士也有特別費亂用問題,所以特別立法免責,奇怪卻獨漏國務機要費,這不是雙重表準是甚麼?不欺人太甚嗎?

論清廉,馬比得上扁嗎?陳水扁一上任自動減薪一半(這可不是政見),8年任期中他少領4000萬;奉天專案1年孳息1億,8年8億,總統可自由使用,不受任何規範,他取消專案、繳回國庫;選票補助一票30元,兩次總統大選,共得3億多,全數給民進黨中央黨部;8年任期,募款政治獻金贊助黨內及友黨同志大小選舉,約14億。這樣的總統說他會貪國務機要費或收受賄絡,其誰能信?反觀馬英九,上任沒多久就企圖大幅增加國務機要費,六三三政策跳票,也沒遵守自己諾言減薪。當經濟不好,全民都被企業主減薪時,馬英九卻不斷幫自己、高官與公職人員加薪!

再看司法對扁所起訴的案子,如侵占機密案,2014年8月29日,特偵組查無犯罪事證,全案簽結;海外洗錢案,2014年8月06日,特偵組查無不法實據,全案簽結;教唆幕僚偽證案,2012年08月18日高院改判,逆轉改判扁無罪;國務機要費案,2011年8月26日高院改判,無罪定讞;機密外交案,2011年4月28日駁回上訴,無罪定讞;南港展覽館案,2010年11月11日高院撤銷,發回更審。唯一被定讞入罪的「龍潭案」,涉案人辜仲諒委託律師兩度公開承認當年作「偽證」,但法官不採信。

由此可見,扁案是政治性判決,還是司法性判決,大家心知肚明。馬政府應該早點讓扁回家吧!否則是否認為現在還輸得不夠慘嗎?

(大學教授)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開講〉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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