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條例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

立法院長蘇嘉全落槌,宣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三讀通過。(記者陳志曲攝)

2016-07-25  20:25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歷經一整天的表決,立法院剛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未來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所有非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競選經費之捐贈、孳息以外之財產,都推定為不當黨產,自公告日起禁止處分,所有不當黨產都需予返還,無法返還者則追徵其價額。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三讀通過,民進黨立委高聲歡呼。(記者陳志曲攝)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三讀通過,民進黨立委高聲歡呼。(記者陳志曲攝)

  • 國民黨立委在不當條例三讀通過時,高舉標語抗議。(記者陳志曲攝)

    國民黨立委在不當條例三讀通過時,高舉標語抗議。(記者陳志曲攝)

  • 立法院舉行臨時會審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民進黨立委高舉手牌表達立場。(記者陳志曲攝)

    立法院舉行臨時會審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民進黨立委高舉手牌表達立場。(記者陳志曲攝)

新法規定在行政院下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負責調查、追討不當黨產。委員由行政院長派任,同一黨籍者不得逾三分之一,委員會可向有關機關調閱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並可要求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帳冊。

1945年至今所取得 都推定為不當黨產

新法明定規定,政黨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政黨的補助金及相關孳息外,政黨、附隨組織自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至今,取得或交付、移轉、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條例公布日還存在的現有財產,都推定為不當黨產。

若經「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者, 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或受託管理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如該財產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時,應就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

新法還訂定吹哨者獎勵條款,只要提供政黨、附隨組織、受託人,隱匿或遺漏申報黨產或不當取得黨產之資料,而因此討回不當黨產者,就能獲得獎勵。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即時新聞〉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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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韋禎

曾韋禎
嘉義出生,曾任自由時報記者、臺北大學統計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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