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配服公職的國籍問題

有關中國配偶入籍台灣滿十年後,能否就任公職的問題,各界議論紛紛。現行法律規定,公務人員不可有雙重國籍,中國配偶是否屬於雙重國籍,陸委會近日聲明其實認定包含在內。但過去曾有中國配偶考取公職,是否有放棄中國國籍,恐怕是當前最大的灰色地帶,政府該如何處理,恐是當務之急。

過去,謝姓中國配偶曾考取公職,但入籍未滿十年而遭取消資格,因而提出釋憲。大法官在2006年作出的釋字618號說明就指出,之所以要求中國配偶須入籍滿十年才可就任公職,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換言之,基於國家整體利益,及兩岸目前敵對狀態之前提下,針對曾具有中國國籍者,我們推定其對國家的忠誠須經時間考核,這是維護國人的安全,特別是針對公職身分。

但是,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且根據〈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若有政黨提名中國配偶擔任不分區立委,因尚未就職,所以還沒有疑慮。但根據陸委會曾提出的新聞說明,且基於大法官釋字對中國配偶的國安考量,經公職考試及格而任公務員的中國配偶,尤須在就職時提出放棄外國籍的證明,若提不出放棄外國籍證明,可能喪失公務人員資格。

不論從大法官解釋、〈公務人員任用法〉、〈國籍法〉到政府的新聞說明,都認為中國籍屬於我國所認列必須放棄的國籍,特別是大法官肯認一點,曾具有中國籍者,其對國家忠誠的考核必須要有更長的時間。因此,基於國安理由,中國配偶服公職更需提出放棄中國籍證明。若無法提出,後續的公務人員資格是否將受影響,這都是必須嚴肅討論的課題,政府也必須盡速提出統一標準。

(作者是台大國發所兩岸組碩士、高雄市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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