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向忠走上《難民法》斷橋

 

曾參與中國「新公民運動」的中國異議人士張向忠,上周三隨團來台觀光卻脫團,聲稱要尋求台灣政治庇護。今移民署證實張向忠已返回中國。張向忠提供

正當李明哲被叼在老虎嘴裡沒放,嚮往台灣自由空氣的陸客張向忠,4月13日就天真脫團,說要尋求政治庇護。或許他常常翻牆,看多了小英有關人權的「作文」。小英政府這下不知該依觀光法規攆人出境(註:「中國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9條),還是依居留辦法給予專案許可(註:「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8條,附條件專案許可)。

前天夜裡,移民署將他帶回「釐清」。結果認定,張向忠並非符合居留辦法所允「專案許可長期居留」之民運人士(即便他是政治思想上的「良心犯」,受過關押及出獄後的嚴密監控,也不算數)。移民署的片面說詞是,張向忠本人改變心意、想回大陸,因此,已安排他隨著同團旅客,於上午搭機返回中國

之前官員認為,庇護之例一開,恐怕湧入更多人潮,沖擊台灣的國安堤防。包括立委在內不少人懷疑,張向忠是否是中共派來台灣添亂,或刺探啥事的先遣斥候。然而筆者根據匪媒《環球時報》一篇對張向忠人格追殺、急著否定張向忠的對外言論的文章看來,一點也不像。

由於「鐵幕」的思想壁壘,兩岸交流了幾十年,一直缺乏兩岸公民社會之間有意義的連結與互動。台灣真正與「張向忠們」有同理心、會伸出援手的,恐怕只有人權團體──也就是今年3月14日召開記者會,催促國會通過《難民法》的「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和「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NGO。在這記者會上,就提到了被共匪迫害的良心犯、政治異見者,甚至藏人、緬甸難民。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沒有庇護一詞,只有專案長期居留。此條例所繁衍的相關規定──「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註:法源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18條規定:「對領導民主運動(按與「反共」同義)有傑出表現具體事實,及受迫害有立即危險者,始得基於政治考量予專案許可長期居留。」條文侷促在政治敵對與海峽一隅。

如果是《難民法》草案,其安全性在於拿掉了意識形態的尖刀銳刺,其超越性是將兩岸國際化、難民多元化,將中國人民等同於外國人。當事人一旦審定為難民後,台灣有理由繞開中南海的猜忌與紛擾,直接向聯合國難民總署通報。雖然目前台灣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但基於普世價值,我們夠資格呼籲民主國家,給予通報管道的協助。

此外,《難民法》依據聯合國1967年簽訂的《難民地位議定書》(註:將1951年的「難民地位公約」保護擴大至全球範圍,「難民地位議定書」於1967年10月4日正式生效,適用至今),講求「難民不遣返原則」、以及「人道救援優先」。有了此法,才不至於把慕台灣自由之名的真正的「反共異士」,誤栽為淘金偷渡客,愣把好人送回中國匪窩,去示眾凌辱、去虐待處死。

記得2016年6月7日,蔡總統音色悠揚地說過,「面對難民,台灣不應自外於國際」、「自由與人權是台灣最珍貴價值」……如今李明哲和張向忠陷入困境,沒聽到她說半句的安慰與鼓勵,更別說是身為國家元首挺直腰桿的果敢決心、鄭重呼籲了。

張向忠有所不知,在民主社會法制大於人治,別傻等著小英發揮什麼道德勇氣,您不如耐心捱到台灣施行《難民法》的那一天,即使不是「民運人士」,也可用曾經受政治迫害的恐懼理由,再來「試試」吧!

【作者附記】立法院去年6月14日初審通過難民法草案,但至今都還沒排入院會,人權團體催促立法進度,2017年3月14日,特別召開記者會,希望這個會期就能通過難民法,讓台灣成為人權救難方舟。記者會至今又過了1個月,恰逢中國異議人士張向忠來台尋求庇護。但是難題依舊存在!

作者曾任國家電台記者,高雄市民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論壇】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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