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變被告律師?陪審團制扼歪風!

 

讓全台受害的頂新黑心油案,彰化地院法官竟然無知地曲解「罪刑法定主義」,將「無罪推定原則」搞成「無罪心證」?也就是說,原本只是假設被告在「罪證確鑿」之前的「無罪推定」,但「不排除被告有罪」!然不知道是無知或是故意?從判決書來看,法官的「自由心證」似乎早已認定被告無罪,完全排除被告有罪的可能,才會讓法官變成被告的辯護律師,任何對於被告不利的證據都被打槍,最後做出「無罪判決」。

對此,彰化地院反駁,是因為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違反食品之安全衛生,也就是無法證明被告「罪證確鑿」,因此只能判被告無罪。但事實果真如此?

其實本案最重要的是,檢方起訴的罪名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製造、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嫌、詐欺取財罪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摻偽假冒罪、加重詐欺罪嫌。」其中食品安全只是部份罪名,其他還有詐欺取財與加重詐欺罪,為何法官只因不能證明被告違反食安,就連被告所涉的詐欺等罪都一筆勾銷?

可能法官是因為不能證明被告違反食安,因此反證被告所販售的油品安全無虞,因此不能以詐欺論罪!但綜觀頂新所賣之油品,不但從未告知消費者其原料來源是從越南進口的餿水噁油,甚至還將動物油脂所製造的飼料油混入其所販售之「素食油」之中,這些難道不是惡意詐欺?這些事實根本不必驗什麼酸價就鐵證如山,為何法官視而不見?

更有甚者,頂新油品還在電視大打廣告,難道沒有欺騙消費大眾之意圖?然法官卻完全不管這些一望而知的簡單事實,卻故意在什麼「酸價」、「CNS國家標準」、「總極性化合物」…等大作文章?這種搞法真是「罪刑法定主義」?還是故意轉移焦點,目的是全力為被告脫罪?

其實本案正是證明目前以法官「自由心證」而為判決的制度有重大缺失,例如本案法官之「無罪心證」已起,就算檢方提出再堅固的罪證都會被挑剔!因為時光不能倒流,沒有人能將犯罪時的「實境」提出為證,就算錄影也可能是「PS後製」的結果,因此如不改為陪審團制,由更多人來共決裁判,僅由幾個法匠亂搞「自由心證」,則任何犯罪都可能得到無罪判決。

< 資料來源:路懷宣Facebook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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