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檢察官吃「好料」的


203兵工廠李姓班長替同袍「加料」、「洗腳」案,惡劣犯行經移送雄檢偵查,結果地檢署偵結予「不起訴」處分!(網路資料,民報影像處理)

 

媒體日前報導,國軍原203兵工廠李姓班長,因和同袍曾爭執結怨,涉嫌至少9次利用伙委身份,趁機替同袍飯菜「加料」,包括尿液、口水、檳榔渣、老鼠屎、菸灰等,甚至穿鞋伸入湯品中「洗腳」。惡劣犯行經移送雄檢偵查,結果地檢署偵結予「不起訴」處分!

記得幾年前有位後來被馬英九總統提名當大法官未遂的女法官,在一個三歲女童被性侵案,以女童沒有明確表示抗拒意思,而判嫌犯輕罪。經媒體揭發,輿論大譁,嚴厲批判其為「恐龍法官」,是台灣司法界的恥辱,也是一個悲哀的黑色笑話。偏偏馬英九後來卻提名她當大法官候選人,是她心虛且知紙包不住火,自動向馬告白辭退而落幕,但馬英九當總統,又多了一樁晉惠帝昏君的真實故事。

在203兵工廠李姓班長替同袍「加料」、「洗腳」案,其時前軍檢有找到多位證人證明其劣行,經依<陸海空軍刑法>妨害健康罪,<刑法>公共危險罪及修正前<食品衛生管理法>添加有毒或有害等三罪移送法辦。後來<軍審法>修正後,李嫌後移轉雄檢偵查。李某堅決否認犯行,辯稱遭誣陷。

承辦檢察官認為,李某雖是伙委,但非「陸海空軍刑法」所謂經主官核定的「食勤士」,不是軍法妨害健康罪所處罰主體(按,但實務上軍中好像沒有食勤士這個編制職務?);國軍伙食也非刑法規範的公開陳列販售之食品,加上無具體危險結果發生,與<食品衛生管理法>構成要件不符,因此就算真有「加料」,也無法課予刑責,只能處分不起訴。

此檢察官學問大哉矣!和項新黑油案辯方謂「黑油無毒」就無責的邏輯一樣。吾人相信他不是「恐龍檢察官」,但覺得本案實令人太噁心至極,而雄檢應設有餐廳或團膳,或檢察官外食遇到「加料」,應甘之如飴,才是表裡如一,眾生平等啊!

這樣的檢察官或許還沒資格當「恐龍檢察官」,但絶對是個吊書袋咬文嚼字的「法匠」,這個不起訴案還不曉得什麼理由「不得再議」?令人想起大約半世紀前台中高分檢有個偵辦貪瀆案,却被長官壓下,檢察官於是正式公佈「奉命不上訴」青史留名案一樣,可列為台灣司法史的「拍驚奇錄」,誰曰不宜?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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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伯仁

王伯仁
資深退休記者。主跑省議會及省政新聞20餘年,著有「看千帆過盡~一位省政記者的憶往」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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