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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相關文章 - (楊國文)
楊國文相關文章
王如玄夫漏報房貸被罰定讞 提再審仍判敗
2016-04-03 17:5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前勞委會主任委員(勞動部長前身)王如玄丈夫、檢察官黃東焄漏報840萬貸款,遭監察院開罰180萬元,黃打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又提起再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不符再審要件,予以駁回。 王如玄丈夫、檢察官黃東焄漏報840萬貸款,遭監察院開罰180萬元,黃打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又提起再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不符再審要件,予以駁回。(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此漏報財產疑雲在今年初總統大選前爆發後,原已升任司法院政風處長新職的黃東焄,已請辭下台,歸建高檢署檢察官。 黃東焄是於98年間任職高檢署檢察官時,向監察院辦理98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後,遭監院查出漏報以太太王如玄名義購買健華新城軍宅,而向銀行貸款的840萬元債務,遭監察院認定涉故意申報不實,而以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等規定,裁罰18萬元罰鍰。 事後,黃東焄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出行政訴訟抗罰指稱,原本不知此貸款案,經他詢問,才知太太在98年3月和莫姓男子簽訂軍宅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並在同月下旬向遠東商銀辦理擔保貸款840萬元,但實際購屋者是王如玄的胞妹王如慧,借貸事宜都由王如慧承擔,太太認為事不關已,才未告知他,並非故意漏報公務人員財產資料,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裁罰於法有據,判黃敗訴定讞。 黃東焄仍不服聲請再審,堅稱事先不知該筆貸款,並非故意漏報,台北高等行政院認為黃並未提出新事證,且原先判決並無錯誤、或判決理由有不備之處,日前駁回再審聲請。
楊國文
2016-04-04
228受難求償 首位外籍遺族獲賠
受難者身分不限於本國人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二二八事件日籍受難者遺族三年前向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求償,內政部以台日兩國沒有國家賠償法「平等互惠」的先例、且日本至今尚未賠償台籍慰安婦為由駁回申請;受難者遺族青山惠昭來台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決二二八基金會應賠償受難者之子青山惠昭法定最上限金額的六百萬元,法院認定原先立法要旨、二二八條例的「受難者」身分等規定,不限於本國國民身分。本案還可上訴,若全案依此定讞,青山惠昭將成為首位因二二八事件獲賠的外籍受難者家屬。 二二八事件日籍受難者遺族青山惠昭(左二)來台打行政訴訟官司爭取賠償昨獲勝訴,他昨在立院召開記者會表示,這是對人權和正義的劃時代判決,希望台灣政府勿再上訴。(記者王藝菘攝) 行政法院判決賠六百萬元 高齡七十三歲的青山惠昭帶著其父遺照出庭,聆判後表示:「我的內心非常澎湃,感覺都快流淚了」、「這項判決意義非凡」,在他住的日本沖繩相同遭遇的受難者遺族還有三人,相信近期也會跟進求償,「這不是我一人的案件,是大家的案件」,也象徵大家應「為和平而努力」。 二二八基金會執行長廖繼斌表示,上訴與否,將送交董事會討論、決議。 青山惠先是日本沖繩人,一九三三年跨海到台灣基隆社寮島(現為和平島)的沖繩人部落居住,後來和日籍女子渡慶次美江結婚,一九四三年在台生下青山惠昭(即所謂的「灣生」),青山惠先於一九四七年在台遇上二二八事件失蹤,經日本法院宣告死亡,青山惠昭三年前向我國政府請求,應承認其父是二二八事件的外國受難者,並求償六百萬元。 前年十二月,我政府承認青山惠先為二二八事件首位外籍受難者,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審查小組最初依「普世原則」同意賠償此案,但內政部函文主張,台日兩國沒有國家賠償法「平等互惠」的先例,且我國國民向日本求償如慰安婦案均未受賠償等理由,持反對看法,最終該基金會駁回此申請案。 遺族青山惠昭:快流淚了 去年青山惠昭跨海來台打行政訴訟,表示「希望台灣政府可以早日還給我們一個真相,莫讓歷史繼續成為遺憾」。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二二八條例原名「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名稱中的「補償」,雖更名為「賠償」,但條文中第二條的「受難者」定義未曾變更過,並無任何文字係專指我國人民、而不包括外國人的規定。 判決指出,二二八基金會是獨立機關,雖然內政部是其法人主管機關,但二二八條例並無排除外國人適用規定,平等互惠的主張即不合法。合議庭判決認定,二二八基金會應賠償受難者之子青山惠昭六百萬元。
楊國文
2016-02-18
趙藤雄改口全認罪 新竹眷改案也坦承行賄
2015-12-10 16:5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被控涉林口A7、桃園八德等合宜住宅弊案,一審被判刑4年半,日前他聲請加庭辯論,結果高院下午庭訊中,趙藤雄大翻供全部認罪,除林口A7兩案外,連一審判無罪的新竹眷改案,都一併認罪坦承期約行賄,引起震撼,趙並請求高院減刑給予緩刑。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審理合宜住宅弊案,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出庭應訊。(記者王敏為攝) 新竹眷改案 一審判無罪 高院合議庭追問趙藤雄,是否因他所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是3年以下的罪,依規定是二審定讞,因此聲請加開辯論庭期?趙只用跳針式回答「我是真心認罪、認錯」,庭後,記者詢問他認罪原因,趙臉色嚴肅未表示意見。 法界認為,趙除非獲緩刑,否則獲高院判有罪定讞,就必須入監服刑,因此今大動作認罪,還算合理。 趙請求高院減刑給予緩刑 合宜住宅弊案審理以來,趙藤雄都拒絕承認行賄,但曾指出,是迫於前營建署長葉世文的刁難和要索才給錢,原本此案已訂於本月18日宣判,但日前,趙藤雄突然遞狀聲請再開辯論,表示願意認罪,合議庭訂今天下午加開庭訊,果然趙藤雄當庭改口全部認罪,連一審判無罪的新竹眷改案,都承認有期約行賄。趙藤雄並請求高院減刑給予緩刑 一審被重判19年的葉世文,日前也聲請加開辯論,今被提訊出庭,葉指稱願繳回1600萬元犯罪所得,請求高院審酌減刑。下次庭訊訂下周一開庭,並訂宣判日。
楊國文
2015-12-10
最高行政法院:花縣議會處劉曉玫停權無效
2015-10-13 17:5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花蓮縣議會紀律委員會,以民進黨籍劉曉玫議員涉對何姓議員人身攻擊為由,建議停權3個月處分,今年8月經縣議會臨時大會公決確定將她「停權」,暫停縣議員所能行使一切職權,劉曉玫指該停職使她成為全台第一位被議會停權的議員,是台灣民主難以抹滅的荒唐紀錄,聲請假處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議員行使職權有獨立性,和議會是平等關係,停權將造成無法行使職權的「重大損害」,認定停職無效,今裁定她自即日起到11月5日止,可出席花蓮縣議會的會議確定。 花蓮縣議員劉曉玫。(資料照,記者王錦義攝) 劉曉玫今年8月10日被議會臨時大會停權後,她認為,縣議會做成停職過程中,未依正當法律程序給她陳述機會,有重大且明顯的瑕疵,而且她是人民選出的議員,出席議會是其應有權利,不應剝奪,其功能也具有不可替代性,認為將她停權不得出席縣議會,已造成「重大損害」,且有急迫性,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應有權出席縣議會的會議。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劉曉玫即使3個月不能出席會議,和她同一選區的議員還有8人,可以行使議員職權,認定沒有急迫性,裁定駁回。劉曉玫不服,緊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劉是民選議員,代表選民行使職權,具有獨立性,在停權期間,當縣議會開會她無法行使職權,造成法律上不利益,已構成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二項的「重大損害」,具有急迫性。 此外,該停權決定是花蓮縣議會紀律委員會通過的會議結論,並不是花蓮縣議會所訂的自律規則,停權決定合法性有疑義,符合定暫時狀態的必要性,因此今逆轉改判在她提出的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自即日起到11月5日可出席花蓮縣議會的會議。
楊國文
2015-10-13
假處分戰 遠雄、北市府上膛
北市也可聲請反制 雙方拚速度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北市府責令大巨蛋停工,遠雄表示要訴願與聲請假處分救濟,法界人士說,若遠雄聲請假處分訂「暫時狀態」要求繼續施工,因本案是重大BOT案,台北地院應會以「最速件辦理」,法官通常會傳對方即台北市政府出庭,聽取主張後,儘快裁定;另一可能性是,台北市政府也可以聲請「假處分」,即要求遠雄不准繼續施工來反制。 遠雄3招抗停工 市府怎因應 高等法院庭長周盈文表示,台北市府和遠雄的BOT案是私法上的契約關係,是單純營建契約關係,屬於「私經濟」性質,與向政府機關訴願的行政程序應該無關,因此訴願非正確作法。 周盈文認為,此案若聲請假處分,無脫產問題,遠雄必須計算出剩餘工程款的金額,提供做為擔保金;另一種情形是,台北市政府也聲請假處分,要求遠雄不可以施工,那也必須計算剩餘工程款提供擔保,研判金額可能很龐大。 但上述兩者聲請的假處分是相衝突的,屆時司法裁定將出現「拚速度」現象,即A法官若裁准遠雄假處分,B法官則應裁定「駁回」台北市府的假處分聲請案,反之亦然。 前台北地院審判長吳孟良指出,法官審酌假處分裁定,有無訂「暫時狀態」必要時,會由聲請人「釋明」內容,即說明若不准假處分,將可能造成損害情形為何,是否有「難以回復」的情形等,這些都將是法官裁定考量的重點。
楊國文
2015-05-21
空軍中士蔡學良案逆轉 二審「認定非自殺」判國賠
蔡因槍枝走火意外死亡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空軍中士蔡學良七年前在靶場中槍身亡,軍方卻以含槍自殺結案,蔡母質疑死因,訴請空軍司令部國家賠償六百萬元,一審認定蔡自殺身亡,判蔡母敗訴;高等法院昨判決大逆轉,認定蔡學良檢查故障步槍,因走火意外死亡,全案屬「步槍走火意外死亡」,並非口含槍管射擊自戕死亡,靶場的督導長官失職,改判空軍司令部應賠償一百四十八萬多元。蔡家可上訴,軍方不得上訴。 空軍士官蔡學良案,蔡母(左)質疑兒子死因訴請國賠,一審認定蔡自殺身亡,判蔡母敗訴;高等法院昨判決大逆轉,認定蔡學良因槍枝走火意外死亡,改判空軍需賠償一百四十八萬多元。(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本案翻盤重要關鍵,是高等軍事檢察署法醫中心諮詢委員,也是軍事檢察官指定鑑定人法醫吳木榮,證稱蔡學良的上、下唇有明顯瘀血,應是槍管碰到的位置,因此槍管位置應在牙齒切緣附近,不在牙齦後面,所以研判不是「口含槍管」射擊造成,而是「接近射擊」,認定是槍枝走火。 靶場督導長官怠忽職守 另,軍檢以蔡留遺書認定是自殺,高院訪查發現,蔡平時熱心、孝順,查無自殺動機;死時身上雖找到寫著「只是今天突然想死」等話的紙條,認為並非遺書,只是抒發不佳情緒,排除自殺。 九十七年五月九日,防空砲兵指揮部中士蔡學良,隨部隊至台東太平營區靶場,進行T65步槍實彈射擊,卻中槍身亡。翌日,東部軍檢署法醫相驗,指稱蔡口含T65槍管飲彈身亡,以含槍自殺結案。 空軍司令部判賠148萬元 蔡母認為兒子不可能飲彈,認為靶場指揮官兼射擊線安全軍官的連長高中良、安全督導官少校劉世偉,有怠忽職守過失行為,訴請國賠六百萬。 空令部答辯稱,高、劉雖有監院糾正文所指疏失(蔡母所指),但蔡是自殺死亡,和二人過失沒因果關係。 北院也以蔡的「突然想死」字條,和鑑定「自為死亡」結論,認定蔡自殺,判蔡母敗訴,她不服上訴。 高院認為,射擊時,第一靶位的許姓士兵槍枝故障,還留一顆子彈在槍膛,高中良違反規定離開射擊線,走上前廿五公尺看靶,劉世偉未依職責予以制止,擔任軍械士的蔡學良,前往第一靶位檢查故障步槍,卻因步槍走火,遭極近距離射擊,子彈射入蔡微微開啟的口內上牙齦處,造成口內槍傷,因腦爆裂傷害致死。 高院認定,高、劉違反安全規則行為,有怠於執行職務的過失,負一半過失責任。
楊國文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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