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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驢技窮」的柯文哲
9/10的「雙首長」會議結論,同意將拍賣場挑高提高到11米、以符合「北農版10米」的需求、並同時解決引道銜接的問題,吳音寧可說大獲全勝;但柯文哲手下工務局長彭振聲仍設計一個回馬槍,聲稱為此需增加3億多預算,由產發局籌措,就是想打臉「北農版」省11億的說法。9/11上午的議會財委會「專案報告」,彭跟及產發局長林崇傑再射一記暗箭,攻擊「北農版」縮減650個車位,是違反「台北市都市設計準則」。 可惜當天晚上、細心的《自由時報》記者鍾泓良另向都發局求證,產發局長林崇傑及工務局長彭振聲都被打臉:1. 「都設準則僅規範大原則,無規範停車格數量,也沒有縮減就會『違反』準則這件事」;2. 「停車格數量會在第一果菜批發市場得標廠商得標後,才會在細部設計中規劃,並送至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會審查,現在不會有停車格數量的規定」,兩局長說法和實際狀況有些許差異。 由於堤外本來就有2,300多個停車位可供民眾或廠商來果菜市場時使用,未來根本不可能完全禁止在此停車。況且在2017/11/10,北市府都審委員劉欣蓉亦提出警告,「設置大量停車位、會影響周遭交通」。 而都發局此時的說明,顯示北市府堅持的「1850個停車位」,極可能是「浮報」或是因某些政治利益及暗盤而「濫設」;我們可以預期,未來都審或環評時,「1850個停車位」一定會被大砍,而省下更多的經費。 9/11的「專案報告」: 按這理見大圖 按這理見大圖
pfge
2018-09-13
柯文哲不只超越馬英九,更超越胡志強了
柯文哲不只在「哭功」上超越馬英九,現在更超越胡志強了。胡獲選第一任台中直轄市長時,已主政13年。「強弩之末」的他無心市政,只想北上;他對記者詢問有關市政的問題,頻頻以「不了解、不知道、不清楚、不回應、不要問」應付(見以下影片及圖)。後來勉強競選連任,以21萬票敗於林佳龍。反觀柯文哲,才就任三年多,便已「疲態盡露」,連著二次在9/7與9/10議會上,答不出市場改建的基本問題,最後乾脆反嗆市議員「我不是當工頭的」。 胡志強的「強弩之末」 VS 柯文哲的「疲態盡露」 柯文哲剛上任時,誇口「八年內超越新加坡」。時隔一年,柯改口說,台灣走不回新加坡開明專制模式,新加坡的政治經濟模式台灣無法採用;「用更民主的方法,解決台灣不民主或民主失靈問題」,他要改學荷蘭、北歐或瑞典;但在7/19又自打嘴巴,「當網路興起的時候,到底我們還需要代議政治嗎?還需要政黨嗎?其實我們現在哪裡需要議會,不用啦!直接網路投票就好。」 柯文哲對民主制度已喪失信心,也不耐打理繁雜的市政,再連任台北市長,有何意義?
pfge
2018-09-12
柯文哲大灑幣,「賣官換選票」!
上篇文章裡,我們舉了兩個例子,柯文哲為了交換張榮味選票,要趕走吳音寧,安插張的人馬;同樣地,柯為了改挺他的國民黨客家大老沈鳳雲所掌握之客家選票,要逼走九職等女專員,換成沈之姪孫。手段都是公開辱罵、霸凌逼退,對象都是女性員工。讓人不禁懷疑其「賣官換選票」是否成了現今柯市府官員升官的「必備專業」技能?昨天柯釋出的五萬職缺(1.5億),「限定」只給退休公教人員,排擠弱勢族群的工作機會,證實我們先前的猜測。 丁守中原以為,不與柯文哲對摃,只要「默默」守住泛藍選票,就足以當選。沒想到,柯與吳音寧大戰兩回合,每次都輸到丟盔棄甲;這次還「專業自婊」,9/7與9/10連著二次在議會上答不出市府最重要的市場改建基本問題,徹底曝露自己的「施政無能」弱點與喪失從政的初心(見上圖)。 從柯文哲搶攻藍營選票的大動作來看,「反襯」他在與吳音寧交手中,跑掉不少綠營與中間選民的選票;而這個「賣官換選票」的計劃,會讓他顧此失比,加速流失綠營與中間選民選票的支持度,因為與國民黨執政、沒有不一樣。
pfge
2018-09-11
柯文哲帶頭霸凌女性員工
為逼吳音寧走人,柯文哲5月時、聯合國民黨陳重文與張榮味等,製造假公文、栽贓她買洋酒、以貪汙罪移送法辦、政風處二度違法查帳,最近還派老婆陳珮琪出手攻擊;8/30起,柯更帶領市府官員,包括副市長陳景峻、市場處長許玄謀、工務局長彭政聲及產發局長林崇傑等,在議會上公開「栽贓抹黑霸凌」吳音寧(見下圖,共分四大項、九人次,未計「柯蛆」在網路上的攻訐),柯還親自飆了三次髒話(媽的、我操、哇操),只如今一一都被揭穿了。 不只如此,《鏡報》在9/3(其一、其二、其三、其四)也揭發,北市客委會主委曾年有為了巴結客家大老沈鳳雲(見下圖左邊)的姪孫沈某,而舉辦假遴選。國民黨台北市議員陳孋輝更指控,先前曾年有為了幫沈某開路,逼迫與沈同組的九職等女專員降調,好讓沈取代其職位,專員不肯,曾年有便百般刁難,多次公開污辱責罵,連組長都因揣摩上意而對她冷嘲熱諷,考績還因此被打成乙等,無法請調走人。霸凌女性員工,已成了柯市府官員的常態。 柯文哲為了交換張榮味選票,要趕走吳音寧,安插張的人馬;同樣地,柯為了客家選票,要逼走九職等女專員,換成沈鳳雲的姪孫。雷同的手段,讓人不禁還懷疑,「賣官換選票」是否成了現今柯市府官員升官的「必備專業」技能?
pfge
2018-09-09
一場笑話的柯文哲「市府專業」
柯文哲向來自豪他省錢及還債做法,出現「可省11億」的市場改建(規劃)方案,卻棄之不用,引起「市府抽很大」的質疑;但柯在8/30議會質詢,卻砲轟吳音寧「她懂什麼」?9/5,民進黨總召李慶鋒問市府官員,有沒有「參與大型批發市場經驗」,沒有人舉手;9/7,周柏雅也問了兩個問題:「第一果菜批發市場改建預算140億元何時通過?」、「改建案內的農產及漁產公司的總樓地板面積多少?」柯文哲、許玄謀、彭振聲與林崇傑等官員都「答不出來」。 柯文哲所謂的「市府專業」,如同一場笑話! 柯文哲口中的「市府專業」 一場笑話的「市府專業」 8/30,柯文哲:「我是不好意思說吳音寧懂什麼東西,台北市政府的工務局產業局2個局長都不是什麼很差的角色,而且是一組人,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我們這個討論過的,沒有理由輸給一個北農的總經理。」 8/31,柯文哲:「市府有顧問公司、有PCM(專業營建管理)、還有市場處、工務局這麼龐大的局處在討論,妳有意見就拿出來講,不可能整個市府規劃的東西,妳一個人就可以推翻,開什麼玩笑,他覺得這是不可取的。」 9/5,民進黨團總召李慶鋒問「有誰有參與大型批發市場經驗?有的舉手」 參加簡報的產發局長林崇傑、環保局長劉銘龍、工務局副局長楊明祥、新工處長林志峯、市場處長許玄謀,及市長室幕僚周榆修等人,「沒有一個人舉手」! 9/7,市議員周柏雅質詢時問柯文哲,「第一果菜批發市場改建預算140億元何時通過?」 柯文哲回答不出來,市場處長許玄謀表示有分不同年度通過各項目。 周柏雅追問「針對總體預算通過的年度?」 許玄謀回到座位上翻閱資料才答出106年度。 接著周柏雅再度問「改建案內的農產及漁產公司的總樓地板面積多少?」 包括柯文哲、工務局長彭振聲、產發局長林崇傑、市場處長許玄謀各個面面相覷,答不出來,只好翻閱資料查詢,整整花了十分多鐘才找出資料、回答問題。
pfge
2018-09-08
北市府抽很大?吳音寧「擋人財路」!
照柯文哲向來標榜的省錢及還債做法,出現「可省11億」的市場改建方案,竟然棄之不用,與他刻意塑造給年輕人看的「清廉」形象,有非常大的落差。再依柯放話,離職者「沒得抽」才會走人,不得不懷疑「北市府抽很大」,而吳音寧真的「擋人財路」!難怪即使吳的績效超越前任(見下圖),柯仍要聯合國民黨陳重文與張榮味等,不惜製造假公文、汙衊她買洋酒、以貪汙罪移送北檢法辦,並派政風處違法查帳,連柯太太陳珮琪最近都出手幫忙,非撵她走不可。 最耐人尋味的,就是柯文哲被質詢時的反應(見以下影片),讓人覺得「此事大有蹊蹺」,這就叫「此地無銀三百兩」。 2016年7月13日,趙藤雄為大巨蛋爭議召開記者會,大批「七個國家上千位的專家,抵不上一個我們偉大的市長」,兩年後,「趙藤雄」上身的柯文哲,也嗆吳音寧「她懂什麼東西」、「整個市府團隊不可能輸給吳一人」;明明是吳帶隊考察日本福岡新建市場、組成「批發市場改建執行小組」規劃,並聘有批發市場規劃經驗的「臺大城鄉研究發展基金會」為改建工程規劃專業諮詢顧問,工務局長彭政聲卻扭曲為「研究生寫的報告」。 更誇張的是,市場處要求「吳音寧版」,需經過果菜公會同意;但自己的版本,也沒有取得公會的同意就逕自通過。「不符北農等使用者需求」的改建,花大錢做下去,將來怎麼運作? 「吳音寧版」改善動線與提升效率的設計(見以下示意圖),有了較寬的車道及改用機械(現況多用人工)加速卸貨,貨車不必像以往排隊等待,自然不再需要額外的停車空間,因而可以減少650個停車位。況且,市府都審委員劉欣蓉在2017/11/10亦提出,「設置大量停車位、會影響周遭交通」的疑慮。 有興趣的讀者,請自行比較北農「吳音寧版」與北市府2017年11月底核定、2018年5月16日函送「先期規劃版」的優劣(見下圖);想進一步了解原由的,請仔細閱讀,網友JoSe Sung的解說及北農新聞稿,以對照柯文哲與其網軍想要「轉移焦點」的風向(見下表)。 網友JoSe Sung解說 臺北農產公司新聞稿 首先,先大概講一下,為什麼這次市場處要改建? 主要是三個很嚴重的原因: 1. 冷鏈完整度幾乎為0 2. 運輸效率極為低落 3. 作業效率差 然後北市府的處理概念很簡單,就是能擴大的部分都擴大,所以北市府規劃出來的農產處總樓地板面積是223,590平方公尺。 但是吳音寧的概念不是這樣: 他的概念是提高單位坪效,用效率來節省空間、時間和成本,因此吳音寧的版本只需要約190,000平方公尺,而省下11億的經費。 舉例來說: 現在的農產處卸貨通道非常小,拍賣場七條卸貨通道中,只有兩條可以同時併排兩台大貨車卸貨,其餘五條卸貨通道,只能勉強容納一台大貨車進行卸貨。 所以只要一台車在作業,其他人就只能排隊等他,嚴重的影響效率。 吳版本的解決方式是,直接將車道寬度設計為8M,然後重新排列攤商的位置,讓所有人都在卸貨的同時,中間一樣可讓其它貨車通過。 但是北市府的版本,沒有重新調整攤商的擺放位置,因此路寬只能規劃為橫向6.5M跟縱向7.2M,但是這樣也只夠雙向會車。只要中間有人停下來,後面就只能排隊,所以北市府版本的停車位版本需求為84,400平方公尺。 但是吳音寧調整完運輸效率之後,就大幅的將停車位需求降為58,400平方公尺。(這就是吳版停車位為何會減少之設計) 對! #吳音寧的版本是有停車場的 #5樓和6樓都是停車場 然後一堆白癡柯粉就看了一個,完全不知道吳音寧方案的路人甲留言,就傻傻的被風向帶走了。 #根本白癡 然後吳音寧擴大了冷藏區到15,000平方公尺,並且將包裝物料中心直接移進冷藏區,建構一個完整的物流和包裝冷鏈。 並且還做出了一個重大革新: 就是將原本卸貨區極度仰賴人力搬運的模式,增設了機械卸貨作業區,堆高機等機具取代人力卸貨,並帶動生產端養成以棧板裝卸貨之習慣,以達現代物流及衛生規範之基本要求。 因為原本人力搬運,常常會將貨物擺放在地上,不但有食品衛生疑慮,還經常導致蔬果受損。 也因為這些變革,吳的版本就可以移除原本佔地9,850平方公尺的包裝物料中心;不像市府的版本,還要從停車場送到冷藏區,不但運送毫無效率,而且也有食品衛生的疑慮。 另外,吳還移除了一些很莫名其妙的設施,像是佔地1,650平方公尺的禮堂和卡拉OK,然後擴建了市場處最重要的心臟:拍賣場。 用效率和改善動線來節省空間、時間和成本,因此吳音寧的版本只需要約19,000平方公尺,省下了11億元的經費。 而這些變革,都一定是長期在現場操作的人,才能做出符合現實狀況的改善。 #絕對不是一個只會作秀坐辦公桌的醫生能想出來的 #所以我還真不懂這個醫生憑什麼在那邊大小聲 不然你通過的版本,弄了一個1,605平方公尺的禮堂是要幹嘛? #看你演戲嗎 #笑死 奉勸那些無腦柯粉,你他媽的最好是看過相關版本之後再來講。 #不然林北賞你巴掌賞到連你娘都不認識你 #幹 107年8月31日 針對臺北市議會質詢「北農版市場改建案」一事,北農表示,本公司自吳音寧總經理上任後,便立即啟動第一果菜批發市場改建執行小組,吳總經理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各相關部會業務、管理、企劃、資訊暨批發市場各組經驗豐富現場作業人員共同組成,積極推動並研擬改建方案各相關需求。同時為周延規劃需求,106年9月敦聘具有批發市場規劃經驗的臺大城鄉研究發展基金會作為改建工程規劃專業諮詢顧問,協助盤整本公司第一市場改建之需求。有關改建進度、辦理情形及期程等均按時於董事會提報工作報告。 專案小組自106年7月至今共召開10餘次會議,各項需求均經改建執行小組合議達成共識後提報市府,期間為了解現代化批發市場的場地規劃與營運模式,吳總率改建小組成員親赴日本新建之福岡大同青果市場考察,就各項作業流程、設施進行交流學習。 經本公司吸取福岡市場經驗後,研擬改建中繼與主體需求,吳總於106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第25次專案會議時,簡報「萬大第一果菜及漁類批發市場新建工程與興建中繼替選方案」,提出本公司對於改建之疑慮,如中繼市場拍賣場面積不足4,124㎡,恐影響拍賣交易、主體建物三樓挑高以維持良好的通風等建議,再經本公司改建執行小組討論各項設施需求後,於本(107)年3月8日提送第一市場「改建主體建物各項設施需求調整比較表」及「各樓層示意配置表」予臺北市市場處。 北農版方案與106年11月底核定之先期規畫方案,除經費預估之差異外,不同之處在於,北農版是依現場作業需求提出之擴大主拍賣場面積、挑高高度、改善物流及運輸動線、增加低溫卸貨冷鏈設施,同時減少餐廰、大禮堂和經公司充分討論後認為非必要設施,是以較市府版減少樓地板面積、降低經費,並強化批發市場核心相關設施機能。 市場處於3月23日召開之「第一市場改建主體需求討論會議」,同意本公司所提中繼市場增加拍賣場面積,且新工處亦做出「北農版」與「先期規劃版」之比較,並未對本公司之主體需求規劃案予以否決。4月3日新工處要求就北農版所提各項需求內容,再行確認。而市場處於4月17日邀集果菜兩公會召開說明會議時,亦提及兩版本差異,惟主席並未明確裁定應採市府版或北農版進行後續改建事宜,然市場處卻於5月16日函送「先期規劃版」,不符本公司改建小組研議之重點需求。 臺北農產公司強調,第一市場改建案影響農業運銷及民生需求至鉅,盼此公共政策能經各界充分討論,北農也自當善盡建議之責,也期盼市府能察納雅言,制定出最符合未來批發市場需求的改建方案。 新聞聯絡人:主任秘書 路全利0931288008
pfge
2018-09-02
支持「慣老闆」的「時代力量」
代表「時代力量」參選台北市議員的黃郁芬8月對《新新聞》表示,她認定:民進黨在一六年完全執政後,仍「無法完全實踐」年輕世代最關心也最有感的「婚姻平權」與「勞動權益」,因此「說到做到」的柯文哲成為年輕選民的期待。黃若依其理念,我們可以理解;但劉坤鱧已在臉書五連發,指控柯為「慣老闆」、並提出「剝削勞工」具體證據及告發後(見下圖),她仍然在9/1競選總部暨服務處開幕茶會「獨邀」柯站台支持,不就自打嘴巴嗎? 「時代力量」自相矛盾的言行,已「不勝枚舉」。如今年1/6,「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與徐永明因為不滿民進黨執意再度修改勞基法,突然發動在總統府前靜坐絕食抗議,因而導致黨工與助理「連續工作超過68小時」,也違反七休一的規定。 諷刺的是,「時代力量」過去對於勞工「自願加班」的說法,總是嗤之以鼻;但在自己被質疑也有同樣狀況的時候,他們的助理和黨工都趕忙跳出來宣稱自己是自願加班的,或者,是自願來的所以「不算加班」。該黨的助理,可以平常當黨工、周末變志工,員工這麼寵老闆;而口口聲聲很在意「勞動權益」的「時代力量」,自己就是「慣老闆」! 更誇張的是,都有人跟台北市勞工局檢舉,賴香玲竟然沒有任何稽查動作。這種「慣老闆」拉「慣老闆」的支持與互相掩護,竟然就是他門口中「年輕選民的期待」? 還有,「時代力量」2016年主張「兩例」,7/1其立委洪慈庸痛批,「一例一休」讓台灣成為「慣老闆」天堂;但該黨2018年所提的公投,卻是回復「一例一休」,而不是「兩例」。更離譜的是,「時代力量」被媒體抓包,自己也做不到「兩例」時,也只是出來「惺惺作態」。請看看下面影片中、「時代力量」各高層「慣老闆」的嘴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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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一場笑話的「時代力量」
拒挺姚文智,「時代力量」全力支持柯文哲的理由有:1. 徐永明:在「公投法」、在「勞基法」,姚文智都反對我們;2. 黃郁芬:年輕世代對柯文哲的高支持度,是因為民進黨無法實踐「年輕世代關心的婚姻平權與勞動權益」。但經由「統神」與羅宜二次「全程錄影」柯搭公車現場,沒有經過媒體剪接與美化,柯即現出原形。劉坤鱧爆料柯剝削勞工與網友以下一張圖,完全戳破「時代力量」支持柯的所有「冠勉堂皇」理由: 4/2,林昶佐抨擊柯文哲的「進步價值」與「兩岸政策」為「呷賽」(見以下擷圖);另吳崢和林亮君也曾說過,柯的「兩岸政策」讓他們感到非常害怕。但為了選票極大化,這些都不再是問題,他們還是得貼著他聯合造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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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台北市的「呷賽一家親」連線
本來以為8/16林昶佐護航柯文哲「兩岸一家親」,8/20主張「和支那統一」的宋楚瑜也公開以「兩岸一家親」與柯合體,加上8/21中共央視力挺柯宋配,台北市的「呷賽一家親」連線確定成立;沒想到8/23,林又反悔改口。我們在5月就提到:以「整合」而言,姚文智只要團結綠營支持者,問題相對單純;丁守中需花功夫,爭取國民黨其他派系與親民黨的支持,以避免藍營不投他。而柯需整合不同立場的支持者,難度最高,也最容易出差錯。 林昶佐8/23「口頭上」的退縮,可能與宋柯合體及央視力挺柯宋配的媒體效應有關;不過,林卻改以聚焦市政,想繞過「兩岸一家親」的爭議。時代力量與柯文哲支持者有高達七成重疊(一說八~九成),我們認為,該黨仍然會加緊跟柯合作,換取藍營選票,以減少因護航「兩岸一家親」而遭獨派抵制的衝擊。 但看到時代力量此時,為了選票,而將就湊過來、跟親民黨一起「呷賽」(林昶佐用語),就覺得好笑。 2016年大選時,「小勝蚊」以下圖反制國親新民四黨;當時,黃珊珊的落選感言就承認,「周子瑜事件,中國已嚴重傷害台灣人民的感情,包括親民黨、國民黨都受到衝擊,因國、親兩黨對兩岸關係都希望『兩岸一家親』,民眾或許會有疑慮、衝擊選情」。 如今宋楚瑜藉著與柯文哲合體的機會,再度推銷「兩岸一家親」,在支那「更加變本加厲、全面打壓台灣」的現今局勢中,是不是仍然為「票房毒藥」,我們拭目以待。親民黨的高調與時代力量在「檯面上」的立場衝突,於中共介入下,會更形放大,這樣反而直接衝擊柯文哲想「通吃藍綠」的算計。 2011/11/3,柯文哲認為,「九二共識」就是「下跪投降」;2015/8/3,柯已經改口為,「兩岸和平發展的基礎」。有趣的是,後來媒體追問時,他的回應竟是「邏輯清楚、沒有矛盾」;網友也據此,演繹為下圖,他的立場在明眼人目中可是越來越清楚,這就難怪他會說「國家力量不夠,跟人大聲小聲會被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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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時代力量提早泡沫化
時代力量有如需錢孔急的賭徒,為了贏大錢,不擇手段,拿自己的家當做賭。以這樣的操作,說要贏得「天然獨」世代的支持,根本是緣木求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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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時代力量「託孤」
時代力量要靠柯文哲拿到藍營選票之前,能否保住綠營支持者?我們只能給予無窮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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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統神」戳破柯文哲「賤人就是矯情」的「公車」秀
有了馬英九「令人作嘔」的前例,宣稱要「推倒藍綠高牆」的柯文哲,用同樣的「謊言」手法行銷,噁不噁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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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柯文哲跟丁守中搶當中共「統戰」代理人
8/7,丁守中反對「正名」與「公投」,主張不與支那對抗;並把自己抹紅,強調他跟李克強、周強、胡春華及陸昊等共青團出身的當權者關係都很好。而柯文哲與詹錫奎8/9本想呼巄獨派,不再談「兩岸一家親」;並操作獲李登輝支持,足以取代蔡英文。但到了8/12,竟重蹈「道歉」風波,再度應國台辦要求、將立場擺回,「兩岸一家親就是現階段基調」和「兩岸一家親不涉及政治,而是文化、經濟、民間及城市交流」。顯然兩者都是為了藍營選票,而搶當中共「統戰」代理人! 首先,柯文哲兩度搖擺,等於確立自己「牆頭草、投機、沒信用、狡詐、白賊」的態度,對中共、國民兩黨支持者或其他人來說,自然都會產生疑慮。 其次,有了中共蠻橫取消台中「東亞青運」主辦權及施壓航空公司銷除「台灣」的實例在眼前,柯文哲以為喊出「兩岸一家親不涉及政治」,就可以降低「兩岸一家親」包裹「兩岸同屬一中」的爭議性,顯然小看其他人的智商了;因為馬上就有網友質疑,柯的IQ157是忘了加上小數點。 上次因為「兩岸一家親」的「道歉」風波,而讓柯文哲的民調掉了15%;這次呼巄獨派又功虧一簣,我們拭目以待。 柯文哲與詹錫奎假「讀者」之名(見上圖),提供媒體此會面照片;並向「諸多媒體」放話:李登輝表達對蔡英文總統的失望,鼓勵柯文哲更上一層樓,更叮嚀柯別再說「兩岸一家親」等等,都遭當天在場的李燕軍一一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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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雙北「說謊連線」,吳敦義馬英九後繼有人!
吳敦義在高雄市長任內,獲得「白賊義」封號之因有二,一為政見跳票,另一為與王玉雲的恩怨。他爐火純青的「硬拗」術,堪稱一絕,都有網友特別將他「自打嘴巴」的醜態,剪輯成「白賊大全」(見以下影片);此輯蒐羅他對「白海豚會轉彎」與「發明無薪假,可得諾貝爾獎」兩段談話的辯解。如今在雙北選戰,也出現「說謊連線」新秀(「白賊宜」與「白賊哲」),吳可謂後繼有人。 首先,侯友宜(「白賊宜」)之岳父於1980年去世,他在1982年才跟老婆認識,竟然可到上海自稱「上海女婿」,因從岳父身上「耳濡目染不少」、進而非常了解上海文化(見下圖左側)。但8/1被媒體追問此事「時間上不合理」,侯竟然說「印象中見過一次,與岳父不熟」(見下圖右側),一舉推翻前面所說的一切;在8/2時,則更誇張,他又回應媒體「我很清楚我從來不會說謊,我一切都講實話。」 其次,柯文哲(「白賊哲」)跟「白賊宜」有同樣的「口頭禪」:1. 如2017/9/15,柯對「講稿送國安會」風波,回應「我知道我沒有講謊話,這樣就好了。」;2. 2017/9/19在市議會被議員繼續追問,他再度強調「我不會說謊,我只是太誠實。」;3. 2018/6/27,他更自詡他應該「是中華民國最有誠信的」。 但卻在2018/6/3被打臉,《中天》記者陳韻雯率先於臉書揭露,柯文哲於上海雙城論壇有AB講稿,「送蔡政府A稿,在上海講B稿」,當時即指控「被柯團隊關切搓掉新聞」;爾後直到7/4,在眾家媒體追問下,柯才坦承「當時市府送給國安會講稿,根本沒有『兩岸一家親、命運共同體』等文字」;緊接著8/1,他被迫以「書面」回覆議員吳世正與江志銘的質詢(見下圖),2017年赴上海前送國安會的「初稿」中,沒有「兩岸一家親」及「建構兩岸命運共同體」等文字。 不僅如此,「白賊宜」與「白賊哲」還都得到「白賊九」馬英九的「哭功」真傳,倆人都在媒體面前利用「哽咽」作態、來做政治鬥爭,而且事後都被證實是「謊話連篇」: 侯友宜(「白賊宜」)的「哽咽」 柯文哲(「白賊哲」)的「哽咽」 2018年6月15日 文大宿舍爭議牽連家人侯友宜哽咽:這口氣我吞不下 2017年9月12日 「兩岸一家親」遭反彈,柯文哲哽咽:講稿事前送國安會,出事才攻擊! 2018年7月4日 綠揭侯家千金「4歲包租婆」 侯友宜聽「又昱」快閃 2018年8月1日 雙城論壇AB稿!北市府報告:給國安會初稿沒兩岸一家親 我們只能冷眼旁觀,看誰最後會變成「說謊最大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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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5
以「瓊斯杯」為借鏡,冠名「台灣青運」照辦
既然是因為各國運動菁英只願參加高等級的「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不願再參與「東亞青年運動會」的前身「東亞運動會」;而「東亞運動會」改為「東亞青運」,則是為了讓東亞地區14至18歲青少年選手能夠增加經驗。如今支那為了全面抵制台灣,不惜取消台中的主辦權,讓第一屆「東亞青運」開天窗;但這樣剛好提供一個大好機會,完全掙脫「國際奧會」在「隊名」上的束敷與限制。 我們可以依照「東亞青運」的規模,不邀支那、香港與澳門,私下邀請蒙古、朝鮮、韓國與日本,必要時加入亞洲其他國家,甚至廣邀世界各國參賽,於明年同一時間如期舉行;但要冠名為「台灣青運」,自己的隊名就是「台灣隊」。而【2020東京奧運『台灣正名』】公投的推動,仍然可以照常進行,並不衝突。 這是以「威廉·瓊斯盃國際籃球邀請賽」的「非奧會模式」為借鏡,依照維基百科的記載: 1974年,國際籃球總會(FIBA)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之例,讓支那籃協成為會員;而中華民國籃協一切相關組織被停止會籍。停會籍後的台灣已無從與其他會員國進行任何交流,可謂「籃球孤島」。1976年中華籃協新任理事長余紀忠親自造訪威廉·瓊斯,請求協助恢復會籍;惟迫於當時國際政治情勢仍無法恢復。 威廉·瓊斯於是決定,將以他個人為名的國際邀請賽在亞洲舉行為一種替代,並且授權予中華籃協舉辦。威廉·瓊斯將此授權書昭告於所有會員國,並以一訂製銀杯作為授權信物,且親自在台北市主持FIBA規則講習,使瓊斯盃的裁判得到FIBA理事長的直接認證。中華民國由此得以透過威廉瓊斯盃與日本、南韓、美國等會員國重啟籃球方面交流。1977年第一屆威廉瓊斯盃在台舉辦時的威廉瓊斯已卸下職位,掛名FIBA榮譽秘書長;他親臨現場並對台灣說:「世界籃球大家庭並沒有把你們遺忘。」往後威廉瓊斯年年來台,直至1980年身體欠佳並於1981年過世為止。 1981年,新任FIBA秘書長史坦克維奇在第五屆瓊斯盃親自宣布:台灣得以中華台北之名重返奧運、FIBA。即便如此,瓊斯盃仍維持非奧會模式,亦即稱呼自己國家隊為「中華隊」、「ROC」,可以出現中華民國國旗而非僅限中華奧會會旗。瓊斯盃既為當初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排擠後的一條交流活路,在前FIBA秘書長的授權下開辦,此邀請賽雖非正式國際賽,仍是體育賽事裏少數得以展現台灣主場比賽。 正逢此時,我們在主辦的「瓊斯杯」參賽隊名,也應重新檢討,改為「台灣隊」了。
pfge
2018-07-28
柯文哲確認無法連任
昨天《壹電視》突然「獨家」放出消息,8/31前、若姚文智民調沒在15%以上,黨中央便要他退選。但是按照該台所列舉的這些民調(見下圖)顯示,柯文哲可是穩定領先,跟丁守中都拉開有10%以上的差距;只要持盈保泰,維持優勢,持續跟網紅拍片搞笑即可。但這樣「放話操作」,等於說民調與事實有所出入;也就是,柯已確認無法連任,非要姚退選不可。這個情勢也說明,柯的綠營選票全都跑得差不多了,幾乎都流回姚身上! 透過媒體放話「分化民進黨」,已成了柯文哲的「暗黑選戰公式」:1. 如《自由時報》記者楊淳卉就幫他假造「姚嘉文、辜寬敏及林義雄都支持柯文哲連任」,楊個人至少做了五次以上;2. 《NOWnews今日新聞》召集人邱明玉替他美化為「親柯人士」,直批新潮流阻止禮讓他;3. 邱明玉也「獨家」過「綠營定調吳音寧621前下台」,掰出超越總統與黨主席的「幕僚會議」;4. 又找《自由時報》記者邱燕玲,編造「太后太子」說,掌控蔡英文;5. 這次又透過《壹電視》,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游錫堃跟柯密會」。
pfge
2018-07-26
楊宗原「不簽同意書,當天就可能被強拆」的錄音在哪裡?
7月20日《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釋出「被剪接」的影片(見以下影片,報導擷圖),加上文字敘述「不同意戶」楊宗原的說法,指控他們「被迫簽下同意書」,以反駁屏東縣長潘孟安強調沒有「強拆」的說明。但「被剪接」的影音,並沒有出現等同楊的說法,「由工務處處長楊慶哲出面,呼籲他們盡快簽下同意書,否則當天就可能被強拆,簽下去了才能繼續協商、兩週後再來拆除。」(見以下擷圖) 而屏東縣政府7/22「還原被剪掉」的部份(見以下影片),針對「有網友認為『處理下去』代表『直接強拆』」的質疑闢謠,「當時楊處長是打電話給工務處副處長毛子良,因為住戶不同意拆除,所以必須進行房屋切割,『處理下去』就是代表要做切割,並非謠傳打電話給黑道、直接強拆」: 既然在協商的過程,「不同意戶」有用手機在旁邊錄音錄影,那麼楊宗原所說的:「楊慶哲出面呼籲他們盡快簽下同意書,否則當天就可能被強拆.....」,這段話的錄音在哪裡?為何不提供「完整的」錄影帶?而上述的「被剪接」影片,是由《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記者加工的?還是原本就由「不同意戶」提供的?
pfge
2018-07-23
馬英九「三中案」起訴簡版與簡報版
瀏覽了馬英九「三中案」的北檢【起訴書簡版】與【簡報版】,我們有幾個疑問:1. 馬英九讓利余建新4.8億元,余給張哲琛五百萬元現金(實際上是一千萬),也給中投公司18張日本旅遊券,但起訴書怎麼沒有提到,給馬多少?2. 若無,從馬要求余交出華夏公司主導權之操作來看,馬是否賣了「三中」、卻「五鬼搬運」,讓自己成了承接「三中」的公司之幕後老闆?3. 趙少康只拿出一億買中廣,其餘該給的九億都用中廣的盈餘支付,怎麼沒被起訴? 【起訴書簡版】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07年7月10日 聯絡人: 周士榆襄閱主任檢察官 電話:(02)23146881 本署偵辦三中(中視、中影、中廣)案、舊中央黨部大樓交易案、蔡姓前立委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背信、侵占等案件,於今日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 偵查結果 一、 被告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等人所為,分別涉犯證券交易法之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刑法之背信等罪嫌,均提起公訴。 二、 被告蔡〇元、洪〇霙、洪〇行所為,分別涉犯刑法之業務侵占、公益侵占、背信、洗錢防制法之洗錢、商業會計法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載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等罪嫌,均提起公訴。 貳、簡要之起訴犯罪事實(共分 5 部分) 一、 民國 94 年 12 月 24 日華夏公司股權交易部分(起訴犯罪事實貳、一、部分): 馬〇九為藉國民黨將依廣電法規定之時限,於 94 年 12月 26 日前退出媒體經營之名義,包裝掩飾實質以低價及非常規交易方式出脫具不當取得爭議之黨產,明知當時身為國內四大報之一之中時集團董事長余〇新因所營平面媒體事業嚴重虧損,財務困難,並無足夠之履約資力,竟為擴展媒體影響力,即將性質屬未來依法應歸還予國家之準國家資產、國民黨財產之公器暨為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所規範不得以非常規方式為交易之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資產,於未經提報國民黨中常會或中投公司、光華公司董事會討論下,即違反人民團體法、國民黨黨章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由其一人逕行私相授受,指示張〇琛、汪〇清將華夏公司股權出售與其屬意之特定交易對象余〇新,又違反中投公司、光華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等內部常規之規定,未於與余〇新商議華夏公司股權交易價格前,先委請專家出具估價報告作為議價基礎,即為避免遭致賤賣黨產及圖利余〇新之質疑,自行設定新臺幣(下同)40 億元之交易價格;渠等藉由形式上交易總價金為 40 億元,而實質上則為 21.5億元之不正當交易手段,意圖將低價出售華夏公司股權之巨大差價利益輸送予余〇新,又為掩飾以低價出售之不法犯行,設計違反交易常規之複雜不動產處分找補機制,並為紓解余〇新接手華夏公司後之資金周轉壓力,約定置換華夏公司將原提供予光華公司之股票擔保品,改為中廣公司與交通部涉訟中而產權具高度不確定風險之爭議不動產,又同意保留華夏公司積欠光華公司之 13億 5,000 萬元債務,於確認中廣公司對爭議不動產具有產權後始須清償,延長中投公司、光華公司為華夏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之連帶保證責任時間,再明知榮麗公司於簽約前未就交易標的華夏公司進行完整之實地查核,且雙方就交易條件等多項重大事項並未達成共識,竟為趕在 94 年 12 月 26 日廣電法所定期限前移轉華夏公司股權以掩飾實質出脫黨產之作為,同意簽訂保留契約履行之約款,使華夏公司收購股份合約書履行與否處於不確定狀態,又違反交易常規,於中投公司、光華公司未實質收受任何價款,亦未自榮麗公司取得面額 36 億元擔保本票之情形下,即將中投公司、光華公司所持有之華夏公司股權、經營權及三中經營權全部移轉予榮麗公司。 二、 95 年 2 月至 12 月間中視公司股權交易部分(起訴犯罪事實貳、二、部分): 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為藉於 94 年 12 月 26 日廣電法所訂時限前,使國民黨退出媒體經營之名義,掩飾實質處分黨產之作為,並營造馬〇九及國民黨之正面政治形象,為馬〇九於 2008 年帶領國民黨重返執政鋪路,渠等明知余〇新並無履約之足夠資力,且與余〇新就華夏公司股權交易之重大交易事項、標的、條件均未有共識,猶執意倉促與余〇新簽約,致衍生雙方於簽約後不久即屢屢爆發重大爭議之狀況;惟馬〇九為免其甫於 94 年12 月 26 日對外公開達成國民黨退出媒體經營之改革成效,於短短 1 個月後即宣告落空,將斲傷其政治形象及誠信,遂指示張〇琛、汪〇清持續與余〇新協商,勿使交易破局;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共同意圖為余〇新之利益,遷就余〇新之資力狀況,一再犧牲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利益,持續對余〇新所提交易條件妥協讓步,使交易標的不斷變更,由三中縮至二中,再減至一中,且於與余〇新談判期間,更意圖為國民黨之利益,主導光華公司以 11 億 1,067 萬 6,635 元之價格,向國民黨購入履遭余〇新質疑,而有高度無法實現風險之債權,使光華公司受有經營誠信及商譽之重大損害。馬〇九更於與余〇新談判逾協商期限,致華夏公司收購股份合約已失去效力之際,明知余〇新意欲索求中視公司股權交易「將近 5 億元之暴利」,雖不予認同,稱「這個太荒唐了嘛」、「我覺得我們不能受人家威脅…而且動不動就說,啊你們 2008 年要選總統,所以我們就不敢怎麼樣…」,惟另一方面卻又顧慮維持與余〇新間之「和諧」、其與國民黨之「各種各方的評價」及其「人格形象」,而一再指示張〇琛、汪〇清勿使交易破局,並於經汪〇清報告華夏公司之主導權攸關舊中央黨部大樓、中影公司股權、中廣公司股權等黨產之處分後,為營造改革形象,轉而指示張〇琛、汪〇清,稱:「變成說你有什麼方式,能夠讓他回到正確的軌道上來,就是說我還是願意給你應該有的回饋,但是你要在其他地方跟我配合。」等語,表達如余〇新同意配合交出華夏公司主導權,即同意給予余〇新於中視公司股權交易之「回饋」;嗣又於張〇琛、汪〇清與余〇新談判破裂之時,應余〇新之要求親自介入協調,雖於 95 年 3 月 13 日與余〇新談判前,指示張〇琛、汪〇清如當日余〇新不接受中投公司設計之執行方案,即主張交易回復原狀,並在汪〇清說明「天龍八步」之操作步驟及違法風險後,向余〇新提議雙方回復原狀,然遭余〇新以交易破局可能引發之政治效應施壓後,馬〇九竟即態度軟化,轉變立場不再主張回復原狀,而表示希望雙方續行協商,且雖明知依「天龍八步」給予余〇新要求之中視公司股權差價利益,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罪嫌疑,且知中投公司、光華公司為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又向金融機關貸款、發行商業本票及公司債之金額龐大,若同意於中視公司股權交易案給予余〇新鉅額差價利益,除將損及中投公司、光華公司及股東(國民黨及全體黨員)之權益外,亦將對員工、債權人、一般投資大眾之權益及證券市場、社會金融秩序之穩定造成影響,竟仍不願承擔華夏公司股權交易案破局,對其可能造成之政治風險,而與張〇琛、汪〇清共同意圖為余〇新及榮麗公司之利益,由馬〇九指示張〇琛、汪〇清以執行「天龍八步」財務操作之方式,掩飾以每股 6.5 元之不合理低價出售中視公司股權,使榮麗公司獲取鉅額差價利益之不法犯行,換取余〇新同意信託華夏公司股權予中投公司指定之律師,使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得以後續控制處分華夏公司下之中影公司、中廣公司股權及其他資產,使中投公司、光華公司於出售中視公司股權為不利益之交易,遭受高達 4 億9,430 萬 4,397 元之重大損害。 三、 95 年 3 月 24 日舊中央黨部大樓及 95 年 4 月 27 日中影公司股權交易部分(起訴犯罪事實貳、三、部分) 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均明知中影公司並非廣電法所定之廣播、電視事業,不受該法第 5 條第 4 項所定黨政軍退出媒體經營條款之限制,並無併同中視公司、中廣公司股權出售之必要性,且中影公司存有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撥歸經營之日產戲院應返還予國家之爭議尚未解決,竟為儘速出脫上開具不當取得爭議之黨產,避免遭收歸為國家資產,又認張〇發亟具政治上之影響力,財力頗豐,企圖藉由黨產交易擴展政治影響力,即共同意圖為張〇發及長榮集團之不法利益,及損害國民黨之利益,由馬〇九逕行獨斷與張〇發達成以總價 43 億元之低價包裹出售舊中央黨部大樓及中影公司華夏大樓之協議,且其中舊中央黨部大樓更係以 23 億元之低價賤賣;又為維持 94 年 12 月 24 日以出售華夏公司股權之方式包裹出售三中之假象,避免遭外界質疑國民黨及中投公司仍實質操縱處分中影公司之不動產,復共同意圖為蔡〇元所代表之買方集團之不法利益,在徵得買方集團承諾配合處分中影公司華夏大樓後,明知買方集團就中影公司股權所為每股 65 元之出價,係嚴重低估中影公司三大不動產之價值,且未計入影片等無形資產價值,仍違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應忠實執行業務之義務,未為中投公司及股東謀取最大利益,違反交易常規,未依公平市價衡量中影公司之資產價值以評估中影公司股權之合理價格,即以每股 65 元賤價出售予買方集團,使中投公司受有 18 億 231 萬 6,650 元之重大損害。張〇琛、汪〇清復為達成馬〇九所指示使長榮集團以「不超過」20 億元取得華夏大樓,明知買方集團成員郭〇強並無出資之意,而另成員莊〇均資力不足,猶執意與願配合出售華夏大樓之郭〇強、莊〇均進行交易,且規劃亟具風險之不動產處分利潤分享機制,又於中投公司僅收取買方集團支付少數價款之時,即將中影公司經營權及股權移轉予買方集團,使買方集團得以操作減資,獲取鉅額之減資利益,並使莊〇均得以利用擔任中影公司副董事長之職務,挪用中影公司款項,導致中影公司爆發經營權紛爭,而不動產處分利潤分享機制亦無從實現,中投公司亦因中影公司股權買賣契約所約定優先購買權僅規範買方集團,效力不及於中影公司,而無從以下限價格直接向中影公司要求買回三大不動產,而為不利益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綜觀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等於中影公司股權交易所設計之上開交易條件及內容,顯均係為達成馬〇九與張〇發所達成包裹出售華夏大樓予長榮集團協議之目的,非為中投公司及股東謀取利益,而欠缺正當性、合理性,明顯逸脫一般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於正常交易狀態下被期待應有或被容許之作為;又馬〇九、張〇琛等人於出售舊中央黨部大樓時,亦因未依國民黨財物出售規範之規定辦理公開標售,反逕洽特定人張〇發,以低價賤賣舊中央黨部大樓,致國民黨至少受有 4 億 9,712 萬 8,278 元之差價損害,復因無法履行許諾張〇發以 20 億元取得華夏大樓之交易條件,而為張〇發基金會扣減舊中央黨部大樓點交尾款 1 億元,使國民黨受有共計 5 億 9,712 萬 8,278 元之重大損害。 四、 95 年 12 月 22 日中廣公司股權交易部分(起訴犯罪事實貳、四、部分): 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等人均明知趙〇康資力不足,並無資力承購總價高達 57 億元之中廣公司股權,竟為於華夏公司股權信託期限屆滿前,處分中廣公司股權,企圖藉由趙〇康之配合,使渠等得以實質操縱控制中廣公司龐大之非廣播部門資產利益,並擴展媒體影響力,竟於未經提報國民黨中常會或中投公司董事會討論核定,即由馬〇九逕行指示張〇琛、汪〇清排除高〇仁,與資力不足之特定交易對象趙〇康為中廣公司股權交易,又因趙〇康並無資力,為將中廣公司股權移轉予趙〇康,竟意圖為趙〇康之利益,共同違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之職務,未為中投公司、光華公司及股東謀取最大利益,而主導華夏公司將中廣公司股權出售予趙〇康,並配合趙〇康之資力狀況,違反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之規定,及中投公司、光華公司、華夏公司及中廣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等營業常規,於依法進行中廣公司資產分割前,即逕行決定將中廣公司整體營業之一部分廣播部門以 10 億元之價格出售予趙〇康,再為趙〇康設計有利之付款條件、非廣播部門資產掛名託管等非常規之交易機制,且約定由趙〇康取得中廣公司96.95%之未來盈餘利益,同時未就非廣播部門資產、收益設立足夠之保全機制,使中投公司及光華公司為不利益交易,承受高度之交易風險。又違反中投公司、光華公司、華夏公司及中廣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規定,以配合「天龍八步」操作之非常規方式,逕行決定中廣公司股權形式上交易總價為 57 億元後,始委託衡平公司配合該已定之交易價格,出具具有重大瑕疪之股權交易價格合理性分析意見書。張〇琛、汪〇清又於 95年 12 月 22 日,華夏公司與趙〇康簽訂中廣公司股份轉讓契約書後,對於總價高達 57 億元之中廣公司股權交易,於中投公司僅實質於簽約後 4 日收取趙〇康所支付1 億元簽約金之情況下,即違反營業常規,逕將中廣公司經營權移轉與趙〇康,並於經通傳會許可中廣公司股權轉讓及負責人變更後,而趙〇康未再給付任何股款之情形下,即將華夏公司所有之 96.95%中廣公司持股全數轉讓交割與趙〇康實質掌控之好聽等公司,使趙〇康自中廣公司獲取鉅額之盈餘利益,致使中投公司、光華公司受有高達 15 億 5,270 萬 391 元之盈餘損害,且趙〇康除可持續於未來年度自中廣公司獲取可觀之盈餘利益外,更因中投公司、光華公司無法經由非常規之不動產掛名託管機制以特定價格買回或經通傳會許可資產分割之方式取回非廣播部門資產,而使趙〇康坐享非廣播部門資產之使用、收益利益,損及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利益,且光華公司所受讓對好聽等公司剩餘之應收股款債權 28 億 4,530 萬元,迄今亦未能受償分文,而受有重大之消極損害。 五、 蔡姓前立委等人涉嫌背信、侵占等案件部分(起訴犯罪事實參、部分): 1. 蔡○元涉嫌業務侵占阿波羅公司款項: 蔡○元為阿波羅公司負責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利益,利用其進行中影公司股權交易及業務上管理阿波羅公司資金帳戶之機會,自 96 年 7 月起至 97 年 1 月止,以清償個人房貸、領航基金會籌備處經費、住宅裝修費、競選立委廣告託播費及留存個人帳戶使用等方式,將阿波羅公司出售中影公司股權之款項共計 3,585 萬 8,978 元予以侵占入己,致生損害於阿波羅公司之財產。 2. 蔡○元、洪○霙(蔡○元立委辦公室主任及蔡○元再婚配偶)、洪○行(洪○霙之父,阿波羅公司登記負責人)涉嫌背信、侵占信託帳戶款項及洗錢: 蔡○元利用阿波羅公司為中影公司股權交易平台之機會,藉機出售阿波羅公司名下之中影公司股份1,100 萬股予清晞公司,得款 4 億餘元,即代表阿波羅公司與自己訂立信託契約,為阿波羅公司管理信託資產,嗣蔡○元、洪○霙、洪○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利益,自 98 年 3 月起至 102 年 8月止,將信託帳戶中共計 2 億 4,247 萬 3,471 元挪為己用。其中洪○行為掩飾、隱匿上開自己涉犯業務侵占之重大犯罪所得,囑託不知情之友人兌現阿波羅公司支票後以提領現金方式交還洪○行。又將阿波羅公司支票、混同現金,與不知情之友人交換支票乙張後,交付裝修業者,用以支付洪○行、洪○霙住宅之裝修費用,以規避司法單位之查核。 3. 蔡○元、洪○霙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 蔡○元、洪○霙為掩飾上開挪用阿波羅公司款項之情事,竟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自 96年 7 月起至 99 年 3 月止,未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製作上開信託帳戶交易事項之正確會計分錄,致阿波羅公司 96 年至 99 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4. 蔡○元、洪○霙涉嫌背信及公益侵占領航基金會款項部分: 蔡○元自 95 年 5 月 8 日起至 96 年 7 月 29 日止擔任中影公司董事長期間,向青輔會申請設立「青年領航基金會」,嗣於 100 年 2 月 28 日,蔡○元向台肥公司購買建案名稱「日升月恆」房屋 2 戶(37號 11 樓及 35 號 11 樓),蔡○元明知上揭 35 號 11樓房屋係與 37 號 11 樓房屋係規劃打通作私人住宅使用並一併裝潢,非用作辦公室使用,竟與洪○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損害領航基金會之利益,違背其等為領航基金會處理事務之任務,謀議先將 35 號 11 樓房屋借名登記於領航基金會名下,挪用領航基金會資金支付該房屋房款 1,216 萬5,093 元,及 35 號 11 樓、37 號 11 樓兩戶之裝潢款 926 萬 3,129 元,共計 2,142 萬 8,222 元。洪○霙於本案偵查中,雖於 106 年 6 月 20 日以返還裝潢款之名義將 1,272 萬 801 元歸還予基金會,惟尚有遭挪用之房款及裝潢款等共計 870 萬 7,421 元之基金會款項仍未歸還。 參、所犯法條 一、 犯罪事實貳、被告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共同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背信部分: 核被告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等於華夏公司、中視公司、中影公司、中廣公司股權交易案所為,均係涉犯現行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非常規交易及同項第 3 款之特別背信罪嫌,另渠等就出售國民黨所有之舊中央黨部大樓部分,則係涉犯 1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前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之背信罪嫌;又被告馬〇九雖於名義上非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董事、經理人,然其行為時為中投公司、光華公司唯一股東國民黨之黨主席,並於華夏公司、中視公司、中影公司、中廣公司股權等交易案中居於實際決策之地位,而指揮董事、經理人即被告張〇琛、汪〇清執行業務,實質居於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之角色(參閱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3250 號判決),且其所為上開犯行,既與具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經理人身分之被告張〇琛、汪〇清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之規定,亦應以共犯論。 二、 犯罪事實叁、被告蔡〇元、洪〇霙、洪〇行等人涉嫌背信、業務侵占及洗錢等罪嫌部分: 1.核被告蔡〇元有關犯罪事實參、二、(一)所為,係涉犯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嫌。 2.核被告蔡○元、洪○霙、洪○行有關犯罪事實參、二、(二)所為,係涉犯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嫌、103 年 6 月 18 日修法前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背信罪嫌;又被告洪○行就掩飾、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部分另涉犯 105 年 12 月 28 日修法前之洗錢防制法第 11 條第 1 項洗錢罪嫌。 3.核被告蔡〇元、洪〇霙有關犯罪事實參、三所為,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載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嫌。 4.核被告蔡〇元、洪〇霙有關犯罪事實參、四所為,則係涉犯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公益侵占罪嫌。 肆、量刑意見 被告馬〇九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美國紐約大學法學碩士、哈佛大學法學博士,曾任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美國波士頓第一銀行法律顧問、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副秘書長、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法務部第 11 任部長,本件犯罪行為時任百年政黨國民黨之黨主席及臺北市市長;被告張〇琛為臺灣大學經濟系學士、美國中密西根大學會計碩士,曾任臺灣大學會計系兼任副教授、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員、考選部會計師檢覈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副秘書長、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國民黨改造委員會財務處主任、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副局長、局長、副主計長,本件犯罪行為時係國民黨副秘書長兼行管會主任委員及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董事長;被告汪〇清為政治大學財稅系學士、財政研究所碩士,曾擔任華信銀行營業部副理、華信銀行雙和分行經理、泛亞商業銀行副總經理、中投公司金融事業部經理、副總經理,本件犯罪行為時係國民黨行管會義務副主任委員及中投公司總經理。 被告 3 人均學養俱豐,深諳法律、財務金融專業與行政程序。被告馬〇九有法務部長及 8 年臺北市長的豐富行政經驗,尤其臺北市長任內辦理臺北銀行與富邦金控合併案,曾經歷各方質疑與調查,對於併購案件之相關規定與程序,知之甚詳,對可能存在爭議,有著全盤深刻的瞭解。其明知國民黨於早期特殊時空背景下,持有大量財產,且部分存有極高之爭議,被告馬〇九因緣際會處於歷史轉折點,掌握國民黨最高權力,支配上揭財產,理應充份利用其豐厚行政學能,發揮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將此鉅額財產依循國家法令途徑,以合法、適當方式,兼顧國家社會最佳利益妥適處理造福國人。詎不思此途,竟惑於權位,密室暗議,私相授受財產,交易過程被告馬〇九亦自陳「太荒唐」,造成國民黨及國家社會重大損失,觀其所為,莫言善良管理人,即令愚人亦不至為之。論其動機或為搏取聲譽;或為避免具不當取得爭議之黨產遭收歸國有;或為交結盟友,其間被告等亦知所為涉有違法犯紀之實,仍心存僥倖,委請法律、財會等各種專業人員,或佈置層層機巧名目與程序,遮人耳目移轉財產;或臨訟演練避罪遁詞;或預置 6000萬元鉅款以備訴訟,被告 3 人雖機關用盡,力謀脫罪,然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本案歷 12 載,經檢察官查悉上情,事證明確,犯行足堪認定。 核被告等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2款、第 3 款之罪,請參酌 3 人於犯罪後猶飾詞狡辯,相互推諉,態度不佳,暨渠等犯罪之惡性、平日生活狀況、品行、犯罪對於國家、社會造成之影響等一切情狀,分別依被告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之犯罪情節從重量刑,以示警懲。另被告蔡〇元、洪〇霙、洪〇行等人涉嫌背信、業務侵占、公益侵占及洗錢等部分,則請量處適當之刑度。 附件Q&A 一. 三中案業經特偵組於 103 年 7 月 31 日予以簽結,為何北檢又分案偵辦? 1.檢察機關以內部行政「簽結」之方式將案件偵結,並無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 303 條第 4 款之適用。 2.本署係經告發人王○富、胡○信、徐○勇、周○榮、林○同、黃○宏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等自 105 年 8 月間起陸續告發,始行分案偵辦。 3. 本案起訴之範圍除三中案外,尚擴及舊中央黨部大樓交易案之事實,且本署歷經 2 次搜索及向相關公司、國民黨及事務所函調資料等偵查作為後,確實發現多項被告3 人涉案之新證據,是本案自不受前案特偵組簽結之效力所拘束。 二. 國民黨處分黨產,對國家社會造成何種損害?為何要進行司法訴追? 1.中投公司、光華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登記資本額分別高達 349 億 6,230 萬 7,550 元及 132 億 2,500 萬元。 2.中投公司、光華公司尚經由向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發行商業本票,以及發行公司債等方式,向金融機構及社會投資大眾籌集資金使用,迄至 94 年 6 月 30 日,前開債務未清償餘額,分別高達 120 億 2,200 萬元、68 億 7,100萬元,至 94 年 12 月 31 日,則仍各有 96 億 6,192 萬元、67 億 1,900 萬元之債務尚未清償。 3.故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財產處分事項除與該等公司及股東國民黨之利益相關外,尚涉及公司員工、債權人及一般投資大眾之權益,且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資本額、債務均龐大,其財務狀況之良窳及資產處分之事項均足以影響證券市場之穩定及社會金融秩序。 4.以三中案而言,中影公司名下之日產戲院、中廣公司所接收日據時期臺灣放送協會之土地、由政府補助款項或以徵收方式取得之不動產,均存有係國民黨不當取得之爭議,而舊中央黨部大樓所坐落土地亦屬之,若率以處分,將提高國家請求返還及追償之複雜性及困難度。 三. 被告馬○九是否屬證交法 171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範之行為主體? 1.為達證券交易法之立法目的,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經理人之認定,應採實質認定標準,最高法院著有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250 號判決足參。 2.被告馬○九雖於名義上非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董事、經理人,然其行為時為中投公司、光華公司股東國民黨之黨主席,並於華夏公司、中視公司、中影公司、中廣公司股權等交易案中居於實際決策之地位,而指揮董事、經理人即被告張○琛、汪○清執行業務,實質居於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之角色。 3.且被告馬○九與具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經理人身分之被告張○琛、汪○清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之規定,亦應以共犯論。 四、 本案被告馬○九曾聲請移轉管轄,何以仍由本署偵辦?本署有管轄權之依據為何? 被告馬○九就本案固曾於 106 年 12 月 13 日分別向最高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檢署聲請將案件移轉到其他地方檢察署偵辦,惟最高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均認按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馬○九之聲請於法無據,乃將其聲請函轉本署依法辦理,此有最高檢察署 106 年 12 月 18 日 106他 3130 字第 10699155021 號函及臺灣高等檢察署 106 年12 月 15 日檢紀水 106 他 1790 字第 1060001311 號函可稽;又本案因被告之住所地、犯罪地均位於本署轄區,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署自有管轄權,殆無疑義,被告馬○九雖依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以本署偵辦本案難期公平為由聲請移轉管轄,惟其聲請尚乏具體事證,且所述事由經核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布之「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所訂應行移轉管轄之事由,況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於檢察官偵查中得否準用亦無明文規定,本署因認被告馬○九所請尚屬無據,已於 107 年 1 月 19 日以北檢泰號107 聲他 32 字第 1079005940 號函覆被告馬○九,故本署偵辦本案於法有據,並無管轄權之疑義。 五. 三中案及舊中央黨部大樓交易案總共造成國民黨及黨營事業多少損害? 1.積極損害部分: ○1 三中案部分已致中投公司實際於中視公司股權交易部分受有 4 億 9,430 萬 4,397 元之損害、於中影公司股權交易部分受有 18 億 231 萬 6,650 元之損害、於中廣公司股權交易部分受有 15 億 5,270 萬 391 元之損害,合計積極損害金額高達 38 億 4,932 萬 1,438 元。 ○2 舊中央黨部大樓交易案部分則受有 5 億 9,712 萬 8,278元之損害。 2.消極損害部分: 中廣公司股權交易部分已致應收股款債權 28 億 4,530 萬元無法實現之消極損害。 【簡報版】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70 75 80
pfge
2018-07-12
侯友宜的「發票牆」就是「違法罪證」
侯友宜想學柯文哲面對MG149質疑時,貼出所有帳目供人檢驗。但被質疑的是「侯家有沒有逃漏稅?」他6/30卻貼出2008年至2010年上學期間給租用學生的「發票牆」(見下圖),此「答非所問」之舉,反而自曝為「違法罪證」:1. 當時的「大群館」前身雖有99個門牌,卻出租101間,多出來的2間,是將6樓的瞭望室擅自改裝,卻沒申請變更使用;2. 每層樓只要出租「六間以上」(見以下影片)給學生,就變成「寄宿舍」,也不符合原先所准的「集合住宅」使用。 而侯友宜在台北市都發局認定「大群館」違法使用後,又立即跳出來表示要解約,不正是戳破先前自己說的「大群館是娘家的」之謊言。 而事實上,從又昱實業歷年來的股權轉換,也佐證「大群館」是侯家的,而非「他太太娘家的」。 以下是網友在傳的「侯友宜說謊大全」之破解:
pfge
2018-07-05
原來「大群館」一開始就是「大違建」
這下子徹底戳破侯友宜一直宣稱的「21年來都合法」的彌天大謊。若是合法,邱敬斌與汪禮國何需關說台北市主管官員?侯本人與其陣營又何須要求媒體高層不要報導?政論節目不要討論此議題?
pfge
20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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