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由高虹安的涉貪案件,來看台灣的司法制度,不禁感慨是不是有以下這一環節的不夠健全,導致人民對司法不信任的因素之一。
尤其看到高虹安的律師陣容,不是前檢察官就是前法官,而且據報導光是一夜的偵訊費用就已經花了90多萬的台幣,不僅讓人想到民間對司法的嘲諷,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以加拿大為例,一般要當法官或檢察官,至少先要有律師資格15年,表現優異才能獲得律師公會的甄選推薦,要被任命也必須40歲以上。
不是依老賣老,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而且法官是終身職,對於這麼有影響力的公職。除非有足夠的社會歷練,專業實務經驗和成熟的機智,才能夠做出理性的思考、溝通、與正確的判斷。
可惜台灣剛好相反,只要大學相關科系畢業,通過考試就可以分派任職,而且不論是中途離職或退休後,就可以轉業當律師,如此長期以來的荒謬與草率,對於社會和人民都是不被認同與信任。
如果政府及政黨,對於這個層面的疏忽與不重視,甚至不能破釜沉舟地給予改變的話,恐怕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們,沆瀣一氣及裡應外合的情況,是無法避免,甚至為虎作倀也在所不惜。
目前台灣民間正在推動的陪審制,如果不先重視這根本的問題,恐怕也是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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