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日—想起國際人權入憲

 

台灣第3次政黨輪替的第2度世界人權日、美麗島紀念日來臨前夕,《促轉條例》終於三讀通過。但這將是另一段人權跋涉的開始。(圖/張家銘)

台灣第3次政黨輪替的第2度世界人權日、美麗島紀念日來臨前夕,《促轉條例》終於三讀通過。但這將是另一段人權跋涉的開始。(圖/張家銘)

台灣第3次政黨輪替的第2度世界人權日、美麗島紀念日來臨前夕,《促轉條例》終於三讀通過。但這將是另一段人權跋涉的開始。由於228及白恐統治,有著族群針對性、以及漫長而刻骨的傷痛,而加害的藍營政權始終傲慢無感,所以,人權2字在台灣人心中,成了政治遭遇的代名詞,需要永恆的奮鬥。

國際人權除了政治面以外,還有社會、文化、經濟等領域。

人類在二戰後,發展出諸多新興人權,聯合國1948年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1976年又生效了兩公約,用以完整落實人權宣言,並賦予法律拘束力。台灣民主轉型中的7次憲改,都只修改憲政體制,無一針對國際人權清單進行增修;最近立委黃國昌倡言憲改,也秉軸於國家正常化,未言及將國際人權入憲的話題。台灣雖然在2009年訂定《兩公約施行法》,立法院也仿照《兩公約施行法》的立法例,通過類如《消除對於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保護國際公約施行法》…...等等,但是比較可惜的是,這些施行法僅賦予各公約相當於國內法律的位階,尚未達到《憲法》的層次。

新政府有志於人權立國,2017年10月30日,陳副總統出席「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開幕式,盼望國際社會能看到台灣在人權發展上的努力與進展,那麼下一波憲改時,是否思考對人權的深化與保障,推向更高的標準?

中華民國《憲法》第2章列舉的人民基本權利,從1947年施行以來已然捉襟見肘。百姓如果遇到姓名權、隱私權、婚姻自由、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註1】等爭議時,只有聲請「大法官解釋」一途。況且,《憲法》第2章並未細分對不同權利主體—例如:弱勢的婦女、兒童與少數族群......等之保障。

而兩公約中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家庭兒童權及母職保障、工作條件與休憩權、適當住屋權等諸多項目;《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提到禁止強迫勞動、緊急狀態不得扣減基本權利、少數族群文化權等等。猶有犖者,該公約在保障表意自由權之同時,也有禁止鼓吹戰爭與仇恨性言論之繩墨,這在屢遭紅軍「藉言論自由,行動亂之實」的台灣當今社會,十分受用。筆者長期拜讀台大法學院教授張文貞-有關《憲法》與《國際人權法》匯流的論述,他提出的3種具體模式【註2】中的第一種,就是把國際人權清單直接列入《憲法》。

【註1】
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前者明文規定於《憲法》第21條。至於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則無《憲法》明文保障,僅由《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依據《憲法》第22條作其概括保障。所謂「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的爭議,例如:幾年前,色盲生不准考警校等是。

【註2】
(1)將國際人權清單及內涵「直接憲法化」。
(2)將《國際人權法》及其主要原理原則予以「包裹憲法化」。「包裹憲法化」,例如:在《憲法》中賦予人民向國際人權保障機關(國際法院、或人權法院)提起訴訟的機會。又例如:在《憲法》上明文給予《國際法》一個整體的優先地位。
(3)透過立法方式,將《國際人權法》之內容予以「準憲法化」。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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