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行政區劃法草案,立法院長韓國瑜敲下議事槌。(記者陳逸寬攝)
立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行政區劃程序法」,明確訂立行政區新設、廢止或調整程序,擴大民眾參與決策。三讀後通過的附帶決議也要求,行政院應於明年七月一日前實施,內政部應儘速研擬相關子法,並於每三個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進度。
三讀條文明定,行政區劃係指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應配合國土整體規劃,並綜合考量人口規模與成長趨勢、自然與人文資源分配、山川、湖泊、海岸及海域之分布、族群特性及人文歷史脈絡,以及都會區、生活圈或生態圈等歸屬關係、選舉區劃分等。
條文明定,除內政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可提出行政區劃計畫外,人民與民間團體也可提出建議案。主管機關提出草案前,必須廣徵意見、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必要時得辦理民意調查。
條文也明定,涉及直轄市、縣市的行政區劃計劃,由內政部審議通過後,報行政院核定;鄉鎮市區行政計劃則由縣市政府審議通過後,報內政部核定。經核定後應在收到公文次日起三十日內,將行政區劃計劃發布,並公告實施日期。
在審議程序上,條文規定,審議行政區劃計劃時,應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行政機關之代表組成「行政區劃審議會」。人數為十一人至廿五人,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且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涉及原住民族地區者,原住民族專家學者及當地部落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審議會會議結束後三十日內,於該機關網站公開會議資料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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