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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會可以休矣

促轉會可以休矣

對於轉型正義欠缺核心理念,是當前促轉會最大的問題,也是最諷刺的一件事情。(資料照) 黃丞儀/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理事 日前行政院政委兼發言人羅秉成針對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抨擊促轉會延任一事,表示台灣經歷漫長的威權統治,且民主化三十年後才展開轉型正義工作,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緊接著,民間真促會再提出三個問題就教於羅政委。從雙方的交鋒可以看出民間和政府對於轉型正義的認知,有著極大的差距。這樣的認知差距或許就是為何民進黨政府執意延長促轉會任期,而民間真促會卻期期以為不可的主因。 二次大戰後各國在處理戰爭或威權統治遺留的政治迫害時,大略粗分為兩種模式:審判、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審判模式由國內司法或國際組織(如國際刑事法院)來進行,目的在追究加害者的責任,採取嚴格的證據法則。其缺點是曠日廢時,而且往往受到「戰勝者正義」之譏。為了追究個人刑責,還必須打開追訴權時效的限制,招致違反法治原則的批評。因此,八○年代以後,「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模式漸興,以專門委員會進行事實調查,撰寫調查報告;並根據調查報告,決定後續的政策走向。 過去許多人將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重點放在「以特赦換真相」,也就是只要當事人願意講出真相,過去犯罪的刑責便可以獲得赦免。但事實上,在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發源地阿根廷,成立於一九八三年的「全國失蹤人口調查委員會(CONADEP)」並沒有特赦的設計。而智利在一九九○年成立的國家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也沒有特赦的權力,因為皮諾契將軍早在一九七九年就通過特赦法,赦免自己與其他軍人的刑責,民主化後的艾爾溫政府始終無法廢除該法。就算在南非,「特赦換真相」的主要目的在於撰寫調查報告,讓民眾知道種族隔離時期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質言之,採取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模式的國家,都將重點置於總結報告的調查、撰寫和公開。 與審判相較,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模式的好處在於:不只是司法者要處理過去的大規模人權侵害事件,這更是全國都必須共同面對的課題。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在調查的過程大量聽取受害者和加害者的陳述,像南非甚至在電視頻道公開播放,等於進行了一場國民教育。真相究竟能不能夠重建,除了仰賴既存檔案或當事人陳述外,更重要的是全國人民是否接受這些事實。欠缺社會信賴的事實調查,終歸各說各話。從對話中發現事實、重建事實,進而產生集體療癒的效果,是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模式打算帶動的大規模社會運動。 台灣在二○一八年設立的促轉會,花費了非常多的力氣在檔案搜集和整理、建置資料庫上面。然而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模式來看,這種陷溺在史料搜集當中的狂熱,忽略了國家設立轉型正義機構的核心目標:帶領社會進行對話和討論。檔案的搜集是長時間的,自從人類有歷史以來,就不可能完整地把各個時間點發生的文書檔案上窮碧落下黃泉地蒐集完畢。若以為「檔案沒有蒐集完就無法重建事實」,更是誤解轉型正義。很多事情,檔案上面沒有記載,難道就不存在嗎?反過來說,檔案裡面記載的事情,完全沒有虛構或錯誤的部分嗎?就像當事人的陳述,可以盡信嗎?如果沒有經過對質,沒有經過其他資料(如書信、文字紀錄等)的檢驗,往往變成無頭公案。歷史學家有追求客觀真實的職業取向,但國家追求轉型正義需要從更宏觀層次來關照。 在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模式的想像中,真相並不是透過無窮盡地檔案搜集來完成。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出發點是:釐清為何發生政治權力濫用導致大規模人權侵害事件的出現。這個釐清的過程,有些國家稱為「靈魂追尋(soul-searching)」的過程。因為它的重點不在於拼湊各種資料,或是用這些資料來指責他方,而是邀請社會裡的所有成員,一起來思考,究竟當初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我們當中會發生這些不合理、甚至違反正義原則的迫害?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追求社會對話,嘗試建立各方可以接受的基本事實,進而在這樣的基礎上展開責任檢討和社會和解。換言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調查範圍是國家暴力形成的結構,它必須指認什麼樣的因果歷程造成這些慘劇。單純檔案的拼湊無法直指這些病徵的起源,反而很可能歧路亡羊,陷入各自的解釋。 正由於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重點在於社會對話和基本事實的建立,大部分國家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都不會是常設的。漫長而無止盡的調查,不僅無法給人民一個確切的答案,更不可能帶來社會互信和真誠反省,只會陷入相互指責,甚至把轉型正義機構視為特定政黨的「選舉提款機」,無助於民主體制的健全發展。 台灣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在設計之初,獨步全球,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採取這種「預備立法」的模式,讓國會通過法律設立一個「草擬轉型正義相關法案」的準備機關。進入實際運作的階段,促轉會無力帶動社會進行討論,更不可能透過社會對話建立基本事實。它準備提出的總結報告注定四分五裂,各自成篇,無法指認因果歷程,終將只是一個形式上的結案報告。過去三年,促轉會沒有從社會成員共同接受的政治價值來進行責任釐清,交出來的報告不可能為社會和解奠立什麼基礎。如果只是單純蒐集檔案、草擬法條,既有行政機關也不是不能做到。對於轉型正義欠缺核心理念,是當前促轉會最大的問題,也是最諷刺的一件事情。 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模式並非完美,許多國家到現在都還在反省當初是否遺漏了什麼。像是阿根廷在二○○八年廢除了相關的赦免法,帶動了新一波的起訴,共有七百多人被告,超過五十人以上定罪。智利在二○○三年成立新的委員會調查政治因素的非法拘禁和酷刑,一年九個月內就完成了另一份調查報告。智利國會則在二○○九年設立了國家人權機構(National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重啟認定被害人的程序。南非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雖然在三年內提出總結報告,但二○○六年政府另外成立一個委員會執行賠償和尋找失蹤人口的任務。直到現在還有不少南非公民認為當初應該剝奪白人財產權,起訴種族隔離政府的官員,他們認為南非真和會的特赦無助於正義的實現。這些都是持續進行中的社會對話和民主工程,不會因為一個機關結束工作就終止。 轉型正義的工作可以常態化,但是轉型正義機構像是真相與和解委員會都有落日期限,必須在短時間內迅速完成總結報告。一旦總結報告完成,才有辦法進行歷史評價,制定相關政策。例如智利將過去的刑求場所或秘密監獄轉化為人權教育場址,並在首都設置大型人權博物館。德國除了設置前東德國安部史塔西檔案局外,在兩份聯邦議會的調查報告完成後,繼續透過「聯邦處理東德獨裁政權基金會」處理相關工作。 台灣的促轉會似乎迷失在部門化、瑣碎化的工作,變成製造「政績」的官僚機關,失去了引領宏觀願景和帶動社會討論的能力。一個無法進行「靈魂追尋」的轉型正義機構,繼續延長它的存在,只是製造更多的書面資料而已。台灣人民值得一個真正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但台灣人民或許已經錯過了那個機會。
黃丞儀 2021-03-22
立法院應即彈劾馬總統

立法院應即彈劾馬總統

馬英九總統任內躁進的兩岸政策,造成台灣政局動盪,率為有目共睹之事實。即便任期將屆,坊間輿論莫不擔心在最後幾個月會有出人意表的舉動。果不其然,馬總統在民意支持度低盪谷底,下屆總統大選即將展開之際,大舉突破民間對於「看守總統」的期待,宣布即將於七日出訪新加坡,與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會面,「鞏固兩岸交流的既有成果」。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 馬總統基於個人的歷史使命,意欲完成兩岸領導人會面的破冰紀錄,這是他的政治價值選擇,可以理解。但是如同過去這幾年,論者一而再、再而三的忠告提醒,總統並非個人,而是憲政機關,一舉一動均須符合憲法的規範要求。馬總統應該記得,他在就職時,曾經依據憲法第四十八條宣誓: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遵守憲法,盡忠職務」這八個字,不是說假的。「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也不是虛晃一招。請問:總統可以秘密與對岸聯繫嗎?總統可以未經任何憲政程序,就自行決定與對岸最高領導人見面嗎?這是總統的私人出遊行程嗎? 憲法寫得清清楚楚,立法院有議決「國家重要事項」之權,行政院也必須在行政院會議上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重要事項」,先行議決。雖然增修條文已經拿掉立法院不同意「重要政策」時可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的權力,但是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可以「議決國家重要事項」的條文,並沒有遭到凍結。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也明確規定了:「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這裡的報告和質詢,絕不是像現在這樣,總統已經決定好要出發了,日期也都訂好了,行政院院長和總統府秘書長去立法院挨罵一下,虛晃一招,就可以過關。 大法官在2001年處理陳水扁政府停建核四案時,曾經透過第五二O號解釋再次肯認「針對所發生之重要事項或重要政策之改變,上開條文復課予行政院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之義務」。而且大法官明確指示,如果不能透過協商達成解決方案,「各有關機關應循憲法現有機制為適當之處理」,例如行政院院長自行辭職、立法院提出不信任案,若不信任案通過,行政院可以呈請總統解散國會。大法官說,這是「代議民主制度下解決重大政治衝突習見之途徑」。 中華民國總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會面,這是1949年以來未曾有之政治變局,更是總統代表統治權所行使的高度政治行為。如果連屬於低度政治行為的通商、通航,都需要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應經立法院決議」,那麼會引發龐大政治效應的兩岸最高領導人政治性交往,難道不屬於憲法規範層次的「國家重要事項」,因而應循憲法規定先由行政院於院會議決,再提出於立法院,尋求多數立法委員的支持,以符合民主政治的課責原理? 從目前已知的情勢發展來看,總統並沒有事先將此一「重要事項」交由行政院院會討論、甚或議決(如果有,請公布會議記錄)。國會的參與決策權更是形同虛設,所有行程都訂好了,才叫行政院院長和總統府秘書長去立法院報告,簡直視中華民國立法院為橡皮圖章。這種情形在審查服貿協議時,就已經上演過一次,其結果就引發了佔領立法院的大規模公民運動。但馬總統絲毫不以為意,繼續我行我素,再次將憲法當成具文,違反「國家重要事項」必須依循的憲法程序。 馬總統這種恣意的政治行為,不但違反就職誓詞所言「遵守憲法,盡忠職守」,更已達到應予彈劾的程度。依據增修條文第四條,只要過半數的立法委員提議,經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就可以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彈劾案。雖說大家對於現在的司法院大法官也不抱持任何期待,畢竟全數均為馬總統所提名。但是,彈劾案的提出本身就是一項重大的政治警訊。在彈劾案審理期間,總統應該停止受彈劾之行為,以免發生不可回復的損害。所以,目前的關鍵就在於立法院是否能夠即時提出彈劾案。 距離國會改選不到百日,國會議員是否能夠代表台灣民意,就看此刻。如果要爭取連任,立法委員應該充分反映民意,也不用聽取行政院院長的報告了,反正都是敷衍,浪費時間。立法委員應迅速提出彈劾案,以示警訊。縱然部分國會議員不打算爭取連任,台灣人民也可以在二個多月後,透過不分區的政黨票,對國民黨加以懲罰。馬總統貪圖一時快意,不只會為自己帶來極高的政治風險,成為中華民國史上第一個遭彈劾解職的總統,恐怕也將徹底毀掉他曾經擔任過黨主席的中國國民黨。這項「制裁」,不可謂不嚴厲。違背誓詞,有此下場,足昭殷鑑。
黃丞儀 201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