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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相關文章 - (葉昱呈)
葉昱呈相關文章
兩度釋憲:黨職非公職
一九五二年九月廿九日大法官釋字第七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不得認為公務員」。另,一九五三年七月十日大法官釋字第廿號解釋:「省黨部、省婦女工作委員會均係人民團體,其主任委員及理事,自非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謂公職」,足以顯示國民黨黨職年資併計公職年資違法、違憲。 令人詫異的是,早在一九五三年時,大法官已解釋政黨係人民團體,黨工非屬公職,而連戰、胡志強、關中、吳伯雄、林豐正等國民黨大老,都是在一九五三年大法官釋憲後退休,為什麼黨職年資還能併計公職年資?政府是否應向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國民黨所屬黨工之退休金,原本就應由該黨經費自行支付,倘移由國庫負擔,不啻是「國庫通黨庫」,因此,政府不僅應追討不當黨產,對於全體納稅人共同支付的黨工退休金,也應由國民黨負責賠償國庫損失。 政府目前正進行年金制度改革,是否應優先停止發放「黨職併計公職年資部分」之退休金?並追繳過去不當得利,始符合轉型正義。 (作者為公務員,屏東市民)
葉昱呈
2016-08-17
李姓上校姓黨還姓國?
據媒體報導,海軍金江艦飛彈誤射事件,國防部已掌握明確事證,係某位國軍李姓上校向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通風報信。報導若屬實,足以顯示台灣的軍隊尚未完全國家化。 依據「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訂定之「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與國防安全或利益有關之『情報通報』或心理、實體破壞及洩密案件調查等內容」,皆屬於國防秘密情報類範圍。 而雄三飛彈誤射事件發生後,蔡正元馬上於臉書發表飛彈擊發時間、船艦名稱、飛彈型號、射程等訊息,由於上述訊息攸關落海飛彈機密安全、飛彈電磁參數是否遭中國偵獲等國防安全秘密,檢方及軍中保防系統,應立即徹查軍中戰情系統是否於回報情報過程中外洩訊息?李姓上校向蔡正元通風報信的動機為何?國防部更應該給社會各界一個合理的交代。否則,有此同袍,還需敵人?軍隊國家化更不能因此事件而倒退嚕! (作者為公務員,屏東市民)
葉昱呈
2016-07-05
誰叫馬英九有洩密前科
◎ 葉昱呈 立委柯建銘曾向北檢告發馬英九洩密,該洩密案是二○一三年八月卅一日晚間,黃世銘向馬報告監聽案情,離開官邸後,馬立即通知江宜樺、羅智強進入官邸,並將得知的偵查內容洩漏給兩人。 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人員出境,應於出境二十日前檢具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及會晤之人員等書面資料,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提出申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密、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據以准駁。是以,馬英九既然先前即有「洩密紀錄」,總統府自得參考申請人過去之保密情形,駁回其赴港申請案。 (作者為公務員,屏東縣民) ◎ 林潔羽 一大堆人在談洪素珠,令人討厭!不過是一個偏激份子的個人行為,媒體何必無限上綱呢?反而是前總統馬英九要去香港演講的事情,感覺上被刻意忽略。我認為,以前常把「依法行政」掛在口上的馬先生,卸任不到半個月就不願意依照規定在行前二十天申請,蔡英文總統若核准了,以後政府要如何要求大家守法?只是一個再普通不過的演講,又不是領諾貝爾獎,需要社會付出這麼大的「負面教育」代價嗎?我覺得媒體應該要負起社會教育責任,糾正、督促馬前總統不要再亂了! (作者為家庭主婦,新北市民)
葉昱呈
2016-06-13
農舍要合甚麼法?
農委會調查發現,有七成五以上的農舍違規使用,為導正農舍亂象,擬限縮農舍起造資格。但上述違規農舍,皆已取得使用執照,興建前也經過層層條件審核,違規率仍居高不下,顯然中央法令與現實狀況有極大落差,以下謹就常見之違規樣態分析如下: 農舍。(資料照,記者游太郎攝) 一、農舍設置混凝土圍牆:以目前的治安環境而言,許多農民皆於田區設置菱形網圍籬,以防範農產品遭竊,但現行法令對於攸關人身、財產安全的農舍,反而不准許設置比較堅固的混凝土圍牆,實在不合情理。 二、農作面積不足:農民興建農舍,將農舍蓋在農地中央,導致農舍周圍形成不完整之環狀坵塊,如再增設農業資材室、農機具室等農業設施,所剩餘面積,不僅難以利用農機耕作,且農舍周圍即使種滿果樹,亦將孳生蚊蟲,嚴重影響居家環境品質,因此,現行農地面積兩分半(二千五百平方公尺)即可興建農舍規定,並不恰當,宜將興建面積門檻提高至五分(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以符合實際。 三、農舍門前停車:因鄉間公共運輸系統不完善,家家戶戶大都以汽車為代步之交通工具,但法令卻規定農舍基地外的農業經營面積,不准做為停車場使用,試問汽車不准停在自家門口,難道要停到馬路邊? 所謂「苛政猛於虎,惡法之害更甚於苛政」,對於不合時宜的中央法令,應儘速檢討修正,讓法令規定更貼切人性,避免引人入罪!(作者為公務員)
葉昱呈
2015-04-19
普通公文 附件機密
衛生福利部長蔣丙煌表示,衛福部將越南代表處轉知的文件以電郵寄給地方衛生人員,是屬於內部流通的非正式文件,沒有必要用公文密件,但是屏東縣衛生稽查員卻將文件外洩給頂新公司,這是嚴重的行政疏失。但事實真是如此嗎?依據行政院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臺八十八經字第三四七三六號函頒「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廿七點規定:機密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機密性資料以外之敏感性資料及文件,如有電子傳送之需要,各機關應視需要以適當之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機關業務性質特殊,須利用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機密性資料及文件者,得採用權責主管機關認可之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從整起文件外洩過程觀之,越南代表處傳回大幸福生產情形調查報告,是以加密方式傳回外交部,但文件到了衛福部,食藥署南區管理中心科長蘇秀琴卻未編列密等,僅以普通公文的「附件」給屏東縣政府,試問王德原的便簽及蘇秀琴的公文都沒列密等,是否已違反上述「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廿七點「未經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之機密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之規定?難道這不是文件外洩原因的根源?且是極嚴重的行政疏失?(作者為公務員)
葉昱呈
201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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