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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相關文章 - (錢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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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投給想要殺了你的我
還有比這更荒謬的選戰訴求嗎?!大選接近尾聲,沒想到死刑存廢竟然會變成現任許多立委「攻擊」對手的訴求。「死維拉」搖身成為最佳救援投手?我們該慶幸這個議題終於有成為公共議題的一天,還是悲哀現任民代毫不掩飾自己任內虛偽的過去? 死刑是國家殘忍的殺人,舉槍從後面對著束手就縛,趴在地上的人的心臟開槍,如果一槍還沒讓心跳停止,就補上幾槍,直到他斷氣為止。有時候還要搶著分屍,取走他的內臟與器官,說這是他最後的救贖。 眾所皆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要求各國趕緊將死刑廢除,第7條也說明酷刑是非禁止不可的刑罰。2009年完全執政的國民黨立法院,同意批准《公政公約》,一條都不保留的通過,還特別制定《兩公約施行法》,明定這是所有政府機關都要遵守,效力優先於其他法律的人權基本法。這可都是這些坐五望六(甚至是坐六望七),號稱幾連霸的現任立委的「政績」。 遭錯判仍蹲在死牢 因為廢除死刑需要準備時程,所以《公政公約》第6條暫時允許也特別提醒只能限定在最嚴重的犯罪才能使用死刑,但為免誤解,這條最後一項也特別強調,締約國不得援引這個暫時允許的規定,來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很明顯的,廢死是締約國的條約義務,更是立法委員將之內國法化的「守法義務」。通過至今超過六年了,這些立委不只沒有督促主管機關把死刑全數廢除,卻反過來指責主張廢死,要求政府守法的候選人?立委白紙黑字通過的法律,卻自己說話不算話,這若非文盲,就是偽君子! 更別說這幾年我們才開始正視台灣司法判決粗糙的品質,許多殺人案件後來被確定都是冤案,國家不只是冤枉了人,甚至還殺錯了人。江國慶被錯判為殺女童的兇手,政府賠償家屬上億元;被判死刑關了十幾年的蘇建和案三人,終因再審無罪確定,他們十幾年的青春被以幾百萬元打發;同樣被判多次死刑的徐自強,最近也獲改判無罪;更別說連檢察總長都認為判決有問題,但最高法院還是不願承認司法體系判錯的鄭性澤,還蹲在死牢裡。冰山一角,究竟還有多少冤枉或不應該判處死刑的死囚,面臨國家的生命威脅,想來頭皮發麻。 立委成死刑維護者 你以為這些冤案不會臨到你頭上?但你可能不知道江國慶只是被派去軍中看顧福利社與智能異常的同僚;蘇建和等三人只是剛好與真兇王文孝一同去打撞球;徐自強剛好將住處借給親友住;鄭性澤則是跟身上有槍的角頭大哥一起去唱KTV。你有把握你的人生中不會遭遇這些「不幸的巧合」? 六年前告訴台灣社會,並要求政府廢除死刑的這些現任立委,現在突然全變成死刑的維護者,中部甚至還有立委從一開始競選連任就只標榜她支持死刑,好像殺人比其他事都重要?真不知道當年她是否反對兩公約批准審議案?心口不一的人可否當立委,我不知道,但我只知道,當有人的競選訴求竟然是「請投給想要殺了你的我」!沒有比這再荒謬不過的事了。而標榜進步價值,真正想保護你我不受國家暴力摧殘的人,反而為了媚俗,選擇閃閃躲躲,不敢大聲說出廢死的人權意義與轉型正義價值,也同樣讓人感到荒謬與無奈。 或許該檢討的是這個國家選民的素質,誰叫我們長期容忍某些人位居國會廟堂,造就這樣令人不解的台灣力量?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錢建榮
2016-01-12
徐自強與鄭性澤
錢建榮/桃園地院法官 大法官釋字五八二號解釋的主角徐自強,被訴共同擄人勒贖殺人案纏訟二十年,距釋字五八二號解釋公布也超過十年,日前首次獲台灣高等法院改判無罪。預想檢察官不可能承認起訴錯誤,勢必提起上訴,之後還是要看最高法院法官的態度。 不久之前,倒是有件確定死刑的判決︱︱鄭性澤殺警案︱︱檢察總長代表偵查體系認了錯,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指出確定判決違法採用鄭性澤遭警刑求後未久,在檢察官前同有違反自由意志的自白筆錄,希望審判體系重新考慮判決的合法性,無奈最高法院不願承認錯誤,還是駁回檢察總長的上訴。 很多人說,徐自強案是審判體系的反省,若真是如此,也僅限於高等法院的下級審,從鄭性澤非常上訴案被駁回可以看得出來,最高法院還陷在包裝成「司法威信」的面子之爭裡。最高法官腦袋想的不是刑事被告可能被冤枉的生命或自由,而是前輩或同事的確定有罪判決怎麼好意思推翻,開啟非常上訴不就承認原來的法官判錯了,尤其當初曾參與鄭案事實審的受命法官與審判長,現在可是分居一、二審法院的院長。 所以徐自強的死刑確定判決,是靠大法官解釋推翻的,即使因而重新開啟再審,法官還是曾維持死刑判決,後來雖改判無期徒刑,上訴之後,最高法官還指責事實審,怎麼可以推翻之前確定死刑的共犯被告(黃春棋、陳憶隆)之犯罪事實,以此為由撤銷發回,不是質疑事實審證據不足或違法,更沒有自為無罪判決的勇氣。 面對檢察總長對鄭性澤案違法判決的質疑,尤其是不正訊問自白的繼續效力:警察刑求鄭性澤取得自白,一個多小時後,換成檢察官到鄭性澤戒護就醫的醫院訊問,刑求的警察都在,鄭性澤不敢翻供,只能再次自白。檢察總長質疑,既然法官排除警詢自白筆錄,為何容許這份檢察官面前的自白筆錄?也就是鄭性澤被定罪的唯一一份自白筆錄。因為鄭性澤在幾個小時後,坐著輪椅被推去現場模擬時,終於鼓起勇氣,向在場的檢察官喊冤,說他沒有開槍,從此開始,鄭性澤始終否認開槍殺警,而殺警的羅武雄已在現場與警察槍戰時被擊斃。 依據媒體報導的駁回理由,最高法院不去討論檢察官製作第一份筆錄時,是否承繼了警方刑求所營造的強暴、脅迫等不正訊問氛圍,導致鄭性澤的心理強制與壓迫是否仍延續,而影響其陳述的自由意志,反而倒過來,用距離刑求更遠的檢察官第二次偵訊筆錄,因為鄭已翻供否認殺警,可見有自由陳述的能力,足見在醫院的第一次筆錄未違背其意願。這是甚麼邏輯與法理?繼續效力討論的是警詢不正訊問的效力往後延續到何時,最高法院卻用被告後來已翻供來反推先前的自白有任意性?如此所有翻供否認犯罪的被告,先前的自白筆錄豈不都有效?更別說這是在嘲笑被告意志不堅嗎?要嘛別畏懼警察報復,第一次見到檢察官就該翻供,撐到第二次偵訊才翻供,算你自己意志薄弱活該? 被王文孝不實在的「他白」牽連的蘇建和等三人,十餘年後再審無罪確定(這可不是最高法院確定的無罪判決)。蘇建和當年在汐止分局刑求逼供下,仍然不承認犯罪,但移送到檢察官訊問反而自白殺人,因為他撐不住崩潰了,他以為所謂的檢察官只是官階更高的警官,若再否認下去,不知道還要遭受甚麼凌虐折磨。 認清法院的人權保障功能 這可能才是人民認知的檢察官,甚至恐怕也是許多檢察官自許的角色。人民能否清楚分辨檢警角色的差別,以及檢察官在一般人民心中的印象是否只站在警察這邊,檢察官真的有勇氣在眾人皆曰可殺之際,反過來去調查子弟兵警察是否對被告惡形惡狀?別說檢察官了,就算是法官,真的敢於檢驗檢警偵辦案件有無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看鄭性澤案的確定判決,連直接認定警察構成刑求,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第一項都不敢明說,只拐個彎說:「本件係屬殺警案,承辦警員與被害警員在感情上有相當密切關係,本院就警詢自白是否出自被告之自由意志有合理之懷疑,而不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反正(好在?)還有檢察官的第一份自白筆錄可以採用嗎?既不得罪警察,也能定被告的罪。 再看看徐自強案,歷經二十年、更九審,才終於有法官敢不採信共犯於檢警面前的「他白」,否定警察蒐證、檢察官起訴的證據。如果最高法院形塑的審判文化始終傾向檢警,以維護治安為職志,你要一個遭受國家暴力刑求的被告怎麼敢鼓起勇氣找檢察官、法官申冤?誰知道檢察官、法官會不會幫著警察,讓被告更生不如死? 法官唯有自白,數十年來,以最高法院為首的審判體系所追求的「司法威信」,只是鞏固檢警公權力的國王新衣,而非建構在人權保障之上。如此才能明白,為何徐自強要拖過二十年才能換得無罪判決;而鄭性澤為何不敢在第一時間向檢察官喊冤?
錢建榮
2015-09-14
暫停執行死刑才有審慎可言
作者:錢建榮(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日前一篇「臺灣非廢死不可嗎?」,批駁英國在臺辦事處胡克定代表對於我國死刑政策誤解甚深。文末結論:「維持死刑,審慎使用」仍是目前最適當的死刑政策,表達了法務部不可能廢除死刑的立場。就此而言,歐盟國家以為這個簽署兩公約的政府有朝向廢死的打算,的確「誤解甚深」。 專業問題專業對答,我們檢視陳次長本文的說明,赫然發現法務部對於死刑的無知與操弄態度。陳次長首先提及恢復執行死刑的後四年期間,暴力犯罪發生數下降率,相較暫停執行死刑期間的暴力犯罪發生下降率相差無幾,不否認我國暴力犯罪減少,係因政府改善治安,與暫停執行死刑並無必然關係。同樣的,也就與執行死刑並無必然關係,既然如此,政府何必執意執行死刑? 接著陳次長強調《公政公約》規定死刑限於重大犯罪使用,並禁止酷刑,但並未廢死,因此我國加入兩公約,並無廢死義務。另謂法院三審定讞的死刑犯,無故未執行即屬違法。但事實上《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明定,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暫允許在未廢除死刑前限於最嚴重犯罪使用的規定,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亦即廢死是締約國的條約義務,更是我國將之內國法化的「守法義務」,法務部自己還說兩公約施行法的位階高於一般法律,當然也就高於訂有死刑的法律。 2013年我們還依據兩公約施行法,履行國際與法定義務,邀請10位國際獨立專家審查我們的國家人權報告,專家提出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56點提醒我們,由法務部草擬的國家報告,自己也承認死刑就是《公政公約》第7條禁止的酷刑,專家建議要履行《公政公約》第六條的廢死義務,首要決定性步驟就是立刻遵守聯合國大會的相關決議案,先暫停執行死刑。然而法務部不僅沒有暫停執行,反而在專家離臺未久即執行6位死囚死刑,去年、今年又分別執行5人及6人的死刑。全然不理會具有拘束力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至於所謂「法院定讞死刑犯,無故未執行即屬違法」的說法,更是以表面上的依法行政欺瞞民眾,也突顯法務部不清楚「裁判權」與「執行權」分屬司法與行政權的憲法意義。死刑犯判決確定是事實,但所謂依法行政原則要求的是,執行刑罰必須依據法律及憲法,法務部長是否忠於法律,符合法定程序去執行死刑才是重點。檢驗政府是否依據法定程序執行處罰,決定執行者是否抱持謙卑謹慎的態度,才是反映政府是否誠信對待所有人民的表現。 過去草率執行的杜氏兄弟、劉炎國等案不說,也不談依法執行之下無辜被冤殺的年輕生命江國慶。依據《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試問:法務部這六年間殺掉的32位死囚,有哪一位曾經過總統依據赦免法,決定是否特赦或減刑?沒有!這樣違反《公政公約》的執行,才真正是違法執行死刑! 最後,陳次長還是訴諸民意,卻也承認「死刑不足以遏阻犯罪」,但強調廢除死刑會讓民眾感到害怕不安,並鼓勵犯罪行為。事實上不論是捷運殺人或隨機割喉的主角,都坦承是沒有勇氣自殺,才想利用國家的死刑來處決自己生命,如果臺灣沒有死刑,或許捷運上不會喪失四條寶貴性命,小妹妹也不會命喪冷血刀下。換言之,廢除死刑不見得鼓勵犯罪,相反的,正是因為死刑而鼓勵了這些殺人犯行。民眾的安全感來自於國家對於治安的維護、社會福利的推行,教育文化的落實,以及加強對於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只想以執行死刑來維護人民安全感的政府,絕對是個怠惰的政府,更是對於人民生命教育最負面示範的政府。更別說民意是可以操弄的,法務部所謂的民調設計,根本刻意忽略配套完整的問題,其結果可想而知。 廢死沒有最佳方法,但所有廢死國家,都先經過一段長時間的暫停執行死刑。只有暫停執行,才是忠實履行法律義務的表現。沒有國家如臺灣,左手宣示未來廢死,右手卻不斷製造死刑及執行死刑的。而一個六年來已經屠殺32人的政府,更別說總選在為了轉移社會或政治焦點時殺人,再怎麼大言不慚的說「審慎使用死刑」,也不會有人相信的。
錢建榮
2015-06-17
法官都當不好 也能當大法官?
大法官被提名人、士林地方法院院長林俊益。 作者:錢建榮(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立法院突然排定本週要審查新提名的四位大法官人選,只有兩天的審查時間,然後週五就要投票。相較於執政黨立委在服貿協議的「半分鐘」審議前,至少還召開好幾場公聽會,果然,兩黨對於影響人權保障與憲政秩序如此深遠的大法官人選,全然無感更無知。 這也難怪,閱讀四位大法官提供給立法院的「自傳」,尤其分別來自檢察與審判實務界的兩位人選,與其說他們「檢審實務」經驗豐富,不如說「檢審行政」經歷完整。當過司法院刑事廳廳長,現任士林地院院長林俊益的自傳,談起他刑事審判經驗,除了交互詰問,還是交互詰問,還不忘提醒立委,他為此記了好幾個功,卻忘了《法官法》早廢除了「記功嘉獎」這種將法官矮化為行政公務員的獎勵制度。 至於他究竟審理過甚麼樣的審判案件,寫過甚麼具有憲政意義與人權關懷的裁判書,不是略而不提,是因為從沒寫過,所以一件也講不出來。至於出版的專書及文章,不是將前人的文言文古書翻成白話文,就是實務判決的堆積與技術性法條演繹,全然看不見憲法的高度,更找不到他對於人權的仰望與社會關懷。法務部次長吳陳鐶也一樣,講來講去的偵查經驗全是檢察長期間,底下檢察官做的事,到底與他有甚麼關係?更別說著作都是老掉牙的十幾年前產物。 林俊益院長最「黃金」的年代(別誤會,當然不是說他十幾年前在士林地院當法官,發起集資打造「黃金船」致贈當時院長的事),就是任職刑事廳長的那四年多。看他自傳中洋洋灑灑、神采飛揚的說著「他」推動哪些法案與司法行政作為。 但這些司法行政經歷與成果,哪樣不是長官交代,上命下從的工作,換了任何一位廳長,也做一樣的事。更別說這些司法行政經歷,有些根本是他前任廳長規劃的,而推動被告的接見交通權及刑事補償法法案,其實是大法官釋字654、670號解釋的功勞,從來就不是他主動發想創設;其他推動人民參與審判是司法院長的政策,原住民的強制辯護措施則是立委的強力要求,才不得不做;至於兩公約配套的發送一般性意見書給全國法官參考,更是筆者在人審會上向司法院長提出的建議,怎麼也變成他的創意與政績?而所謂提審法或國際司法互助,因為設計失當,根本看不見成效。連洪仲丘以生命換來,「一九八五行動聯盟」催生的軍司法一元化,竟也變成他的功勞?其他所謂保障被害人權益等制度,明明是人家法務部的事,而且做得還零零落落,也能被說成他的成就? 也休怪林院長要「借用」這些經歷,否則若扣除這些看似豐富的司法行政經歷(包括推動交互詰問喔),他在審判上的表現貧乏得可憐。不過,誰又能忽視他在審判上最大的貢獻:判決馬英九總統的台北市長特別費無罪!由他主筆的判決理由,一方面不同意原審無罪判決所採的「實質補貼」大水庫理論,因為這會有利即將涉訟的陳水扁總統;他方面卻無視一半特別費進了配偶口袋的客觀行為,只簡單一句:因「誤認而缺乏主觀之犯意」(但輪到陳水扁就不會誤認?),就變成無貪污犯行,護航馬總統成功。 面對如此重大的法律爭議問題,既然不同意一、二審的法律見解,卻反於實務常情,不撤銷發回,而是上訴駁回無罪確定。為甚麼?因為馬總統才剛選上,若是撤銷發回,不幸改判貪污有罪,總統也別當了。多麼「體貼呵護」的判決,馬總統在最後任期提名他為大法官「泉湧以報」,難道不是將公器私相授受?雖然林院長辯稱這是上訴不合法的形式判決,卻自相矛盾只為夾藏不利於陳總統的實體理由。對馬總統放水,但卡住陳總統。騙得了外行人,卻瞞不住內行人。 大法官維護憲法與人權,要有敢於挑戰立法權的決心,大法官更不時需要處理憲政敏感議題,所以論者有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政治法院」。然而,一個習於司法行政,服膺上級指示,唯命是從,審判乏善可陳的法官,怎可能會是適任的人權大法官?司法院推薦「被告」提名判他無罪的法官,面對如此嚴重的倫理衝突,法官竟還大剌剌接受(餽贈)?我們還有法官倫理嗎?更荒謬的是立委諸公卻全都視而不見,準備配合大放水、大放送?讓人不免懷疑,朝野私下究竟存有多少暗盤交易?這到底又是給臺灣社會甚麼樣的示範?
錢建榮
2015-06-10
被告豈有聽判的義務
鄭捷案果然符合「社會預期」判了四個死刑。先不說以一條命如何抵償四條命的問題,當日宣判的插曲是,新北地院合議庭執意提解被告到庭聽判,即使被告在言詞辯論終結那天明白的表示他不願聽判。為此看守所還強制押解被告到法庭,引發律師團質疑是否為了「製造新聞畫面」給眾多在旁聽席等著聽判的媒體。 審判長樊季康特別代表合議庭反駁表示,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本來就應以提訊被告到庭聽宣判為原則,且「法律並無規定宣判時,被告表達不願到庭,法院就不能提被告到庭」,還說被告必須知道他所犯的罪刑應受法律制裁,法官也有義務告知被告違法行為必須受到《刑法》制裁,反批律師團「誤解法令」。 原來「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應以提訊被告到庭聽判為原則」,包括我在內的絕大多數法官,鐵定是第一次聽到這種說法。不僅如此,我腦中第一個閃過的念頭是:最高法院自為判決陳水扁總統有罪時,也沒有提解他來聽判,一、二審也沒有強制押解陳水扁聽判。這下子可糟了,扁案又多了一個違法理由! 樊法官為了解釋他們的強制行為合法,還特別強調「法官有義務告知被告違法行為必須受到《刑法》制裁」,就不知道當社會矚目案件宣判無罪時,樊法官是否也有強制檢察官到庭聽判,告訴檢察官:「國家起訴無辜被告必須受到社會指責的制裁。」 只是當事人的權利 每回審理的案件在辯論終結時,我總會跟當事人說「宣判時可以不用來,判決書會寄給你(們)」;刑事案件對於在押被告,更是慎重的確定是否沒有意願再被提解到庭聽判,還給被告親自簽名確認。原因無他,為免當事人為了聽判奔波勞累,在押被告的提解勞費與不便(被告是要上手銬甚至腳鐐的),反正主文會公告,隔日上網也可以查得到,不然之後也會送達裁判書,上訴或抗告期間是從送達之後才起算。簡言之,沒有親耳聽到判決不會有害當事人,聽判只是當事人的「權利」,從來就不是「義務」!《刑事訴訟法》第312條還特別規定「宣示判決,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這更說明是否聽判是被告可以自由決定的權利。 樊法官另強調「法律並無規定宣判時,被告表達不願到庭,法院就不能提被告到庭」。這句話凸顯法官不尊重被告身為人的立場,將人矮化為法官手中的囊中物,因為法律沒有禁止,所以法官可以為所欲為?這不僅對於法律保留原則沒有正確認識,更是不尊重人性尊嚴。被告不願到庭聽判的理由很多,可能因為太忙,也可能因為不好意思,更可能是出於對法院的失望或抗議,更別說在押被告每回出庭的人身不便與「被囚犯化」的標籤,更容易讓被告卻步。 總之,所謂矚目案件的被告有聽判義務的說法,不僅違法,更是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且不是每個人都願意成為矚目案件的被告,相信樊法官以往承辦的其他重大矚目案件,也不致強制被告到庭聽判,但何以獨獨本件如此?這種濫用裁量權為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的作法,也違反平等與比例原則。 對了!最高法院至今已有十幾件殺人死刑案件的言詞辯論,這可都是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吧。君不見宣判時全都沒有提解被告到庭聽判。在樊法官的「沒有誤解」法令的認識下,全是違法宣判的案件,這該怎麼辦才好?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錢建榮
2015-03-11
維護財團與法官的司法院?
錢建榮/桃園地院法官「依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為保障人民的司法受益權,並使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分案作業更加透明,以杜絕紛擾,司法院於研議後,認為案件分案後,並無保密之必要,…刪除保密程序的規定。」這是司法院二○一二年三月間毅然廢除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的新聞稿。司法院長還說,這是落實他「4C政策」中「透明化」(crystal)的必經過程。言猶在耳,司法院卻在隔年十月悄悄大幅修正《法庭錄音辦法》,更名為《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並將施行將近十年允准當事人基於閱卷權得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規定刪除,修改為必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為前提(第八條參見)。修正理由認為,法庭錄音內容非僅當事人之錄音資料,也包括其他在場陳述人員之錄音,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當事人與其他在場人員之錄音資料分離,而提供拷貝錄音資料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於是搬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認為錄音如做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必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同意。當事人聲請錄音光碟通常為的就是與法庭筆錄核對其正確性,這當然符合錄音目的的使用。但上述修法雖也明定不得做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卻要求當事人須經其他在場陳述之人的「書面」同意,才能取得錄音光碟。別說開完庭之後,當事人根本不可能去找敵意證人及取得書面同意,訴訟對立的他造當事人則是能多刁難就多刁難一點,如何奢望其同意?更別說當天假如剛好有參觀法庭的學生們發問,你叫當事人事後去哪個天涯海角找到他們的同意?無怪乎這項修法會被指為「假保護第三人之名,行掩飾法官開庭實況之實」。濫用個資法又一惡例這當然又是一起國家濫用個資法,以掩藏公權力行為應公開透明的實例。主角卻換成了司法院?保障人權最後一道防線的最高司法行政機關。變本加厲的是,司法院無視當事人、律師界及立法委員對於這個荒謬修法的抗議,更在去年底「加碼」欲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四草案,如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其他法律上利益外之使用,要以刑責相加,最重處三月有期徒刑。前後夾擊,目的就是阻礙法庭的公開透明。身為法官,我可以理解當事人公布法庭錄音對於法官審案造成的壓力,更能理解法官、檢察官擔憂法庭錄音光碟若遭「斷章取義」,被用作評鑑,甚至懲處的證據之焦慮。尤其近來幾起對於法官、檢察官評鑑成功的案例,都不可或缺地倚賴法庭錄音為據。然而,「公開法庭」是公平法院原則的要素之一,更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一環,也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明定保障的程序基本權。諸多法官對於法庭全程錄音且當事人人手一份的現象很不以為然,過往公然違抗《法庭錄音辦法》,就是不准當事人複製法庭錄音的聲請實例所在多有,這種現象以民事庭法官最為嚴重。事實上,司法院之所以敢明目張膽走倒退路,阻礙法庭透明化,早從司法體系內部動作頻頻不難看出端倪。停止上下交相賊的修法早在二○一二年十一月間,司法院民事廳就利用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例行性的法律座談會,非常異常地針對文義上並無疑義,只要當事人繳納費用即應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的《法庭錄音辦法》規定,提案討論,刻意做球給與會民事庭法官;依照高等法院資深法官群的審查意見決議通過,認為這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有悖,不應准許,決議的理由後來就成為司法院上述修法的理由結構。接著是最高法院發難,民事專業的楊鼎章院長,也突如其來在二○一三年七月間提案:當事人為比對筆錄記載是否正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內容,應否准許?(奇怪,十年來不都是這樣做的?)最高法院民事庭作成一○二年第十次決議,竟說法庭錄音含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聲紋及情感活動等內容,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涉及其人格權等基本權之保障,《法庭錄音辦法》關於交付錄音光碟的規定,逾越《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的授權,法院得不予適用。三個月後,司法院順勢配合修正,將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規定刪除,改為現行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這究竟是最高法院法官(決議)與高等法院庭長、資深法官(高院座談會審查意見)聯手,藉由制度性的內部司法行政決議,對司法院「施壓」,或是司法院授意資深法官發動,上下交相賊的「配合演出」?看倌們自有定論。更誇張的是,這些來自於司法行政高官、民事庭法官閉門造車想出來,或甚至個案裁判中曾表示的謬誤見解,例如:將公開法庭中陳述者的聲音,硬拗成受個資保護的「聲紋」(還有情感活動?);對於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命令適用範圍的誤解;濫用比例原則的衡量;以及無視於刑事庭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容許當事人、關係人對於法庭錄音的利用規定。都讓人對於司法長官、民事法官的憲法素養與人權保障觀念,不敢恭維。其實,司法院、資深法官們意在言外的就是,不讓外界取得法庭錄音,監督法官的開庭過程、問案態度及程序合法性!才是這個修法及未來《法院組織法》要列入刑責的「超出目的外使用」之意圖。不止上述錄音辦法或《法院組織法》的修正,近來包括《食安法》的刑事沒收,或是民事支付命令的制度檢討與修法爭議,司法院的最高指導原則早已從「司法為民」轉向為「只為法官」,甚至極力維護有利財團、銀行利益的這些陳舊制度。有這樣與人民為敵的司法院及最高法院,基層法官何須敵人?
錢建榮
2015-02-09
桃園航空城公司裡的魔鬼
若非桃園縣府高官藉勢核銷吳志揚縣長經費的新聞爆發,外界甚或桃園縣民,恐怕根本不知道有「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這隻不倫不類的怪獸存在。據報導,早在2011年間,桃園縣府局處首長帶著航空城公司總經理到中國「考察」,用航空城公司的經費採購,也要該公司核銷。公司經辦人員要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就被總經理斥責:「這是大老闆要報銷的!」之後那位不願配合的員工被航空城公司開除,至於他早在三年前就向調查站提出的上述檢舉,三年來至今沒有下文! 董監事全是縣府官 弊端只是冰山一角,最重要的是找出制度細節裡的魔鬼。看看「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與組織架構,該公司從事的就是桃園航空城徵收用地的開發與招商業務,除了董事長與總經理找了兩位看似學者的人充數外,其餘所有董事、監事,全是桃園縣一級主管與大園鄉長、蘆竹市長。這些人一手掌有公權力,另一手卻在私經濟的公司裡,將徵收自縣民的土地拿來說是促進經濟發展。但監督在哪裡? 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全由桃園縣政府獨資五億元經營,殊不論這在其他已升格的五都政府組織條例中,找不到類似的規定。因為很難想像,當中央政府獨佔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的照顧事業後,地方政府還有什麼實際需要,必須設置事業機構來履行? 內政部對於航空城土地徵收案的「公益」審查是否形同放水,或許還有賴司法機關事後審查監督。但眼下內政部對於桃園縣政府獨資成立的「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看起來怕是已然放水,而且難有司法權監督節制。 首先,航空城土地徵收案至今未合法完成,但早在2009年,內政部就同意備查《桃園縣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允許桃縣政府設立航空城公司。原先縣府是以「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或投資開發基金投資」,此種以特種基金,專款專用的投資方式才能受《預算法》控制,但是2011年該組織條例修法,卻讓桃園縣政府「得以公務預算、基金或資產等投資」,無底線的拿縣民納稅所得投資航空城公司,這樣逸脫《預算法》的行為,縣議會或中央機關真能有效監督? 監督機制蕩然無存 其次,公司董監事部分,原來由行政院指派董事二人、監察人一人的規定也被拿掉,改為董事、監察人由縣府全權決定,導致現行所有董監事竟全是縣府一級主管兼任,包括副縣長在內?本來縣政府應該是航空城公司的監督主管機關,卻全都成了被監督的對象?我們實在難以理解地方自治主管機關內政部,究竟是如何准予桃園縣政府備查這個公司的組織條例? 當今依法行政原則最大的挑戰就是如何防杜國家遁逃至私法領域,躲開公法原則的拘束(例如《政府採購法》),藉口私經濟行為的交易自由,恣意濫用、販賣公權力。須知所有拘束國家公權力的法律監督,代表的就是人民的監督,如果連最基本的監督機制都蕩然無存,這何嘗不會成為制度性的官商勾結? 思想史家稱為「法國大革命化身」的西耶思(Sieyes)在1788年法國大革命前夕出版的《論特權》書中提到:「那些層出不窮,看似盲目的事件與惡法,其實早在背地裡,讓廣大群眾不自覺地走回險惡的環境。人民已經被剝奪了原有的一切,如今一無所有,只剩用敬意讚揚這些為國效力者的權力。 這是他們用來激勵那些有能力作出貢獻的人,僅剩的辦法。你們現在還想搶走他們身上最後的資產,要他們交出僅存的敬意,卻無助於他們人生的幸福?」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錢建榮
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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