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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相關文章 - (陳英鈐)
陳英鈐相關文章
笨蛋!問題在總統
臺灣憲政體制乃「形似半總統制的實質總統制」(湯德宗大法官語)。無論依紙上憲法(law in books)的半總統制,還是事實憲法(law in action)的總統制,任命行政院長及其他官員屬於總統權限(釋字627)。1月16日選後,新立委就職不成問題,有疑慮的是新、舊總統權力如何無縫接軌。解決總統職務移轉,新、舊內閣問題迎刃而解。總統權力移轉出狀況,內閣換不換都有問題。政權和平移轉首先涉及馬團隊要不要提早下台,或選出看守總統。其次,立法院如何善盡監督功能。 為解決形式合法與實質正當的矛盾,法國前總統戴高樂的例子極具參考價值。1969年戴高樂發動公民投票,聲明若其修憲案被否決,將辭職以示負責,公投形同對戴高樂個人信任投票。結果52.87%的投票反對,戴高樂兌現諾言,立刻辭職。在公投中呼籲投票反對的參議院主席Alain Poher則依法國憲法暫行總統職權,與戴高樂任命的總理Couve de Murville共同看守政府,直到新選出總統龐畢度就職為止。 法國前總統戴高樂演說。(法新社) 2012年總統、立委合併選舉後,馬總統多次向外界表達,他的第二任任期在2012選後已經展開,並於2012年2月6日任命陳沖為新閣揆。若依誠實信用或禁反言等法律原則,馬總統任期至2016年1月16日已實質結束,往後再無統治正當性。基於憲法忠誠義務(釋字632),選後馬團隊應在憲政民主基本原則(釋字499)架構下,儘速和平移轉政權,減少空窗期帶來政局動盪。 2月1日新任立委就職後,吳副總統應即辭職,由馬總統提名候選人,立法院補選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5月20日屆滿為止(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7項)。副總統一選出,馬總統即辭職,由副總統繼任總統,暫行總統職權至5月20日(憲法第49條)。若馬總統願意仿效戴高樂,為信任與責任政治立下典範,可依上述程序,提名新總統當選人繼任副總統與總統職,新民意即透過新總統任命新內閣(狀況一)。若馬團隊不願讓新政府提前上任,要依上述程序找到一個可為新、舊政府接受的看守總統並不容易(狀況二)。是否有必要新任命僅三個月壽命內閣,更充滿不確定性。 若馬、吳不願辭職,顯然新、舊政府無法肝膽相照,勉強送做堆三個月,恐怕肝膽俱裂(狀況三),想想李登輝總統、郝柏村!這比單純由新立院監督舊總統政權移轉(狀況四)更糟。狀況三下,一旦新行政院長與舊總統對重大政策有歧見,例如兩岸事務,到底誰說了算?依釋字627號,舊總統仍擁有軍事統帥權、公布法令權、締結條約、宣戰及媾和權。這些權限與過渡行政院長重疊交錯,如何劃分豈能在三個月內說清楚! 無論以上一到四哪種狀況,新立法院皆應仿效美國制訂「總統職務交接條例」,並設立「政權移轉監督特種委員會」。並透過立法權、預算審議、對條約與協議等重要事項的質詢與決議(釋字329&520)、對法規命令的監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62條)等等,確保政權和平移轉。(作者為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
陳英鈐
2016-01-14
柯P應該提起特殊假處分
國民黨議員徐弘庭暗諷台北市長柯文哲和戴季全有「特殊性關係」,柯當場拍桌震怒,隨後向議長吳碧珠表示,為情緒失控致歉。台北市議會國民黨團則要求柯為其拍桌對議員公開道歉。個人則認為,議員假借質詢,在議會恣意人身攻擊,根本不受言論免責特權保障。柯市長拍桌固然失當,然委曲不能求全,唯有向行政法院提起假處分,才能制止議員食髓知味,以羞辱首長為職志。 徐議員假借馮光遠的案例,誤以為議員可以在議會肆無忌憚。殊不知,議員領的是納稅人民的公帑,並非人民,沒有主張人民所享有的言論自由餘地。(馮光遠回應的報導請點我) 國民黨議員一席話,讓柯文哲市長拍桌,也讓我們有個機會看看他與馮光遠之不同及議員言論免責的相關說明。(記者簡榮豐攝) 議員在會議所為言論,雖享有不對外負責之特權,然不可無限上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165號已經闡明,議員言論免責特權「既在使地方議會議員順利執行職務,自應以與議案之討論、質詢等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為限,始有免責之權,如與會議事項無關,而為妨害名譽或其他顯然違法之言論,則係濫用言論免責權;…故地方議會議員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縱使對議員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作最大程度之界定(釋字435),也不能包括議員無的放矢,以攻擊他人人格,藉以激怒市長的此種言論。 過去臺北市議會曾經就銀行法48條的適用,是否足以作為台北市銀行拒絕提供市議會關於個人之資料,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因而有釋字293號。柯市長和徐議員就「特殊性關係」是否屬於議員言論免責特權保障範圍,同樣可以聲請大法官就釋字165號做出補充解釋。然地方議會與首長衝突履見不鮮,柯市長既以建立新政治為號召,應仿效德國行政訴訟行之有年的地方自治團體機關訴訟(Kommunalverfassungsstreit),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遏止議員就無關會議事項,發表污辱他人人格的光怪陸離言論。若行政法院不受理,再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做出暫時處分(釋字685)。 柯市長就本案提起特殊權利救濟,不僅事關往後台北市府會關係能否基於理性問政,機關相互尊重。對於其他縣市的府會關係,也有示範效果,這才是柯P新政最重要的貢獻。 (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
陳英鈐
2015-09-18
法之不存 課綱焉附?
民進黨執政的四個直轄市要求教育部重新公告高中歷史一○一課綱,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表示,若重新公告一○一課綱,同時存在兩個課綱會違反現行規定。依後法優於前法(Lex posterior derogat legi priori)法理,高級中等教育法(後法)於一○二年七月十日公布,並自一○三年八月一日實施後,高級中學法(前法)與高級中等教育法規範相同事務,已經實質廢棄,以此授權為基礎發佈的一○三課綱根本不應自一○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廿一條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高級中等教育法乃整併高級中學法與職業學校法而來,三者係規範同一事項之新、舊法規。高級中學法形式上未經廢除,純係立法技術問題。行政院一○三年九月四日已決議廢除「職業學校法」及「高級中學法」,並函請立法院審議。依照行政院發言人的意見,截至目前為止,立法院並沒有審議高級中學法,所以高級中學法仍然有效,如果這說法成立,那麼針對同一事項為規範的高級中等教育法就必須暫停適用,可是立法院並未立法暫停,為何教育部可以自行暫停適用高級中等教育法? 高級中學法縱使未經形式廢棄(formelle Aufhebung),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生效(後法)後,高級中學法第八條第二項(前法)已經不能再規範同一事項,產生實質廢棄(materielle Aufhebung)效果。母法既已在一○三年八月一日失效,當然無法自一○四年八月一日起,授權一○三歷史課綱這個子法產生規範效力。惟一○三課綱已經行政院公告,產生規範外觀,行政權和立法權又無力自行解決,只能期待司法權捍衛法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一○四年度全字第六十六號已經認定一○三課綱為法規命令,高中生可提起確認一○三課綱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由行政法院間接宣告一○三課綱違法。若窮盡救濟途徑,還可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學生對於捍衛法治已經做出巨大貢獻,接下來是法院該挺身而出的時候了。 (作者為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
陳英鈐
2015-08-09
抗賄選 議長選舉宜記名投票
正當各界呼籲憲改強化議會功能之際,台南市議長卻因賄選嫌疑遭收押。若無法杜絕議會賄選,不論內閣制或回復立法院閣揆同意權的呼聲都將淪為請鬼開藥單。除了司法勿枉勿縱以外,議長選舉改採記名投票,藉由黨紀產生黨的集體擔保,增加賄選成本,乃對抗議會賄選不得不然的選擇。南市議長李全教。(資料照,記者蔡文居攝)或許有人認為地方議會長期為地方派系把持,不足以作為中央是否朝責任內閣制發展的比較依據。買票並非台灣特產。改革者常以德國單一選區聯立制的內閣制作為憲改標竿,殊不知統一前的西德於一九七二年總理Willy Brandt不信任投票案中,受到前東德特務買票滲透。當年Brandt推動東進政策,試圖與東德和解,引發基督教民主黨主席Rainer Barzel發動倒閣,社會民主黨為抗議秘密投票,集體留在座位上拒絕投票,杜絕跑票疑慮。投票結果Barzel以兩票之差飲恨。德國統一後,從東德特務機關的解密檔案發現,兩個同黨跑票議員皆從東德拿到五萬馬克賄賂。Barzel後來憤怒表示,原來Brandt靠東德扶持才得以繼續掌權。與此相反,德國總理向聯邦眾議院提出的信任投票方式則法無明文。在記名投票與黨紀加持下,一九八二年德國基督教民主黨總理Helmut Kohl自導自演信任投票,果真不獲國會通過,Kohl趁機解散國會,改選獲勝。立法院長與直轄市議長本應如同英國國會議長,由各黨協商取得共識後產生,無記名投票選舉只是形式,目的在於透過儀式確保其中立性。議長一經當選即應退出政黨活動,客觀中立主持議事。可惜立法院仍無法展現英國議會風範,地方議長藏汙納垢者,更幾經法院確認。立法院長或地方議長既然一時之間無法避免涉入議會政治,退而求其次,也應該如同德國總理信任投票,或美國眾議院主席選舉,由記名或唱名投票產生。議長賄選是否屬實,仍需法院審理後方能確定,立法院則應即刻刪除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議長以無記名投票選出之規定。憲政改革請自議會自律,議長選舉改採記名投票開始。(作者為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公法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陳英鈐
201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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