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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教案拖延審判,失職法官應送評鑑
作者:吳秉叡(立法委員) 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被控市議員選舉期間涉嫌賄選,遭南檢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後,竟然歷時一年多,橫跨三個年頭(103年至105年)台南地院才終於在昨天(25日)一審宣判李全教當選無效,李全教如因此失去議員和議長身分是他咎由自取,但該案一再違反選罷法六個月內審結的規定,對台灣司法的傷害才是更令人痛心的。 李全教於民國103年競選市議員期間涉及賄選,台南地檢署趕在103年12月31日對李全教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依選罷法第127條明定,一審應在6個月完成,民事訴訟法三十七條更明白規定,申請迴避者如果明顯意圖延滯訴訟者,法官可以不受理迴避,直接進行審判,而台南地院明明就很清楚李全教是為了拖延訴訟才一直提出迴避,竟然還完全配合,每一次都受理,然後分別等地院,高院裁定迴避無效,實際訴訟就這樣拖過一年還沒進行審判,「這不是公然包庇,什麼是公然包庇?」 更匪夷所思的是,台南地院行政庭長郭貞秀表示,選選罷法規定是「訓示規定」不是「強制性規定」,還公開表示,李全教案一審不可能在半年內審結。台南地院被質疑時還公開對媒體說「選罷法規定不必然要遵守」,實在離譜。 本人在去年10月當面質詢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選舉法庭應先於其他訴訟,各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我也強調法律規定不是寫「得」而是寫「應」,就是要避免拖延訴訟,議員任期只有四年,如果不按照選罷法規定審理,審完民代可能都已經卸任了,但林錦芳仍然不願正面回覆台南地方法院法官是否違法失職。 本人主張,李全教賄選案是全國人民矚目的案子,卻延宕一年多才終於一審判決當選無效,台南地方法院的法官把我們的選罷法、法官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都視為無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37 條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而台南地院明明就很清楚李全教是為了拖延訴訟才一直提出迴避,竟然還完全配合,每一次都受理。 依據法官法第三十條規範法官個案評鑑之機制,其中第六項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者,得送評鑑 。本人認為有這麼明顯違法的事證,足以將台南地院承審三法官送法官評鑑委員會,以正視聽,否則未來違法賄選者,將繼續以申請迴避審查拖延審判,司法公信力也將蕩然無存。
吳秉叡
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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