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是我被提名為下屆監察院長的自我期許。圖為監察院。(資料照)
終結監察院並非全然不可行,但關鍵在於能否凝聚全民共識,我的淺見,將來有適當時機可由總統召開國是會議,邀集五院代表、朝野政黨代表、民間人權團體與弱勢團體代表及憲政學者,共同研議憲法修正方向:監察院若予廢除,監察權應如何轉移?審計權歸屬何處?國家人權委員會何去何從?陽光法案又該如何落實?或可參考民主國家三權分立的國會運作。經由國是會議形成具體結論,之後進入修憲程序。因修憲不僅須經立法院四分之三委員同意——若朝野無法合作,根本難以通過——還須交付公民投票,取得全體公民過半數同意;若缺乏凝聚全民共識,如此高門檻的公投案幾乎不可能通過。回顧歷史,李登輝總統當年順應民意廢除國民大會、推動總統直選,正是朝野政黨與民間力量合作,透過國是會議凝聚共識,才得以一舉完成。
在監察院尚未廢除之前,我認為更迫切的課題是推動監察院的改革。許多人誤以為監察院未能發揮應有功能,也不清楚監察院存在的意義。我被提名為下屆監察院長之後,仔細瞭解了監察院的相關資料,發現監察院自民國一〇九年八月至一一五年五月間,受理人民陳情案件近十萬件,成立彈劾案二二七人,提出糾正案五二〇件,要求改善案一三〇〇件;平均每年受理案件逾一萬五千件,每位監察委員每年辦案量超過六〇〇件,除辦案之外,尚須參與彈劾案件之聯席審查,工作負荷之重可見一斑。監察案件的調查往往需要深入查證,且彈劾成案者多為高階公務人員,甚至不乏檢察官與法官遭彈劾,足見台灣社會對司法不公與行政不法確實存有相當民怨。監察院既是人民伸冤的最後救濟管道,也是追求社會公義、保障人權的重要憲政機構,如何提升其辦案效率與品質,應是監察院改革的核心。
我作為醫療工作者,發現醫院服務品質不夠好時,應是設法找來更好的醫師,提升醫院設備改善醫療品質,而不是將醫院關門放棄了病患的照顧。就如同我們發現台灣治安不好時,應該是提升警察素質、改善裝備、增加警政署預算,而不是廢掉警政署啊!
我希望,若能通過立法院同意,順利進入監察院,能推動以下重大改革:
第一,設置發言人,並定期召開監察院記者會,提高監察院之透明度與公信力;遇社會高度關注之重大案件,即時召開記者會,向全民公開說明已成案案件之進展與辦案結果。同時,我們也會兼顧辦案期間不公開避免外力涉入原則及個人隱私權之保障。
第二,鼓勵媒體與公民監督團體,定期評鑑監察委員的表現。過去立法院已有公民監督團體對立法委員進行評鑑,我認為此一外部評鑑機制同樣適用於監察院,有助於整體辦案品質的提升。
第三,在監察院內部建立辦案標準流程與時效追蹤考核機制,自我要求提升服務品質;同時訂定自律公約,要求全體監察委員以更高標準行使公權力,辦案不分顏色只分是非,確保超然獨立行使職權。
第四,積極爭取合理預算,增加調查官及調查員等專業人力,協助委員提升辦案效率,並設法提升調查人員的素質,強化在職教育與人權教育的推廣,並經常邀請專家學者提供建議,精進辦案品質。
第五,推動公務人員訓練中心及文官訓練所的課程納入人權公約講座,由國家人權委員或邀請人權學者參與公務員進修課程,提升政府部門對人權保障的重視,並多舉辦人權相關議題的民間座談與會議。
第六,在監察院內成立修憲工作小組,由具備法學專業背景的委員組成,就修憲內容提出具體建議,包括監察權與審計權應如何轉移、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定位、若新憲採三權分立體制國會結構與功能應如何調整運作等課題,讓監察院在修憲進程中扮演積極參與的角色。
「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是我被提名為下屆監察院長的自我期許。我誠摯希望能超越黨派立場,以無私之心為台灣社會與人民奉獻,將餘生投入監察院的改革工作,使監察院成為民眾所信賴、所依靠的最後伸冤與人權保障之地;我深深期盼改革後的監察院,能真正成為上帝應許公義得以彰顯之所在。謝謝大家,敬請指教!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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