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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總部占黃金地段志清大樓 今判應還國家

救國團總部占黃金地段志清大樓 今判應還國家

2017-02-10  11:0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位於台北市黃金地段松江路的救國團總部「志清大樓」房產,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但長期遭救國團占用,七年前國有財產署興訟索討此國有地,最高法院今判決救國團無權占用志清大樓1至5樓、地下1、2樓共6900平方公尺(2087坪)樓地板面積,應返還國有土地,還須回溯從100年8月5日起,按月給付租金76萬7029元至返還房產為止,至今天為止應支付5138萬元,全案確定。 救國團所在的志清大樓。(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救國團總部目前使用志清大樓的三至五樓,一、二樓則由救國團等三家公司一起使用,中央社使用六至八樓,榮工公司使用九至十四樓,本案國有財產署訴訟標的是一至五樓、地下室一、二樓由救國團占用的部份。由於該棟大樓位處捷運站旁,附近各大金融機構、證券商林立,土地價值不斐,屬北市黃金路段之一。 國有財產署主張,政府擁有志清大樓土地將近6成使用權,救國團無權占用志清大樓1至5樓、地下1、2樓共6900平方公尺(2087坪),訴請返還房地,並追討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每月97萬元。 台北地院認定救國團擁有志清大樓近3成所有權,判國產署敗訴;北院根據教育部89年答詢內容、行政院81年專函,認定志清大樓68年由救國團、中央社出地,與榮工合建而成,三方協議依持分比率管理、使用,迄今仍有效,故救國團有合法分管約定的使用權源,非無權占有,判國產署敗訴。 但高院認為,救國團在41年10月31日成立後,隸屬國防部總政治部,58年12月23日解除雙方隸屬關係,後來教育部將本案志清大樓無償提供救國團使用,雙方成立借賃契約,因年代久遠,已無法查證當初有無訂立使用期限,現在國有財產署提告要求返還志清大樓,救國團提不出合法使用權利的證明資料,即屬無權佔用,應將大樓返還國產署。 救國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採信高院判決見解無誤,今駁回救國團上訴案確定。
楊國文 2017-02-10
中投欣裕台附隨組織停止執行案 國民黨敗訴

中投欣裕台附隨組織停止執行案 國民黨敗訴

2016-12-23  15:1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民黨不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決議,認定中央投資與欣裕台兩公司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要求禁止處分財產而聲請3件「停止執行」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處分並無不當,今均駁回,仍可抗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言人許瑞助舉行記者會,說明駁回國民黨申請停止。(記者方賓照攝) 這是繼國民黨提確認中投和欣裕台公司股權並非不當黨產的聲請停止執行案,本月17日遭北高行駁回後,國民黨再度遭打臉,第二度敗訴。 不過,國民黨針對永豐銀帳戶、九張台支等共8.2億資產被凍結,聲請停止執行案,上月初已獲北高行裁准,黨產不服提出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仍駁回定,此外,北高行本月17日裁定黨產會在本案訴訟確定前,應停止將中投、欣裕台股權收歸國有。黨產案訴訟至今,可說是各有勝場。 黨產會認為,國民黨是中投與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權的唯一股東,可隨時指派公司的董事和監察人,也可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實質控制兩公司包括人事、財務經營等事宜,依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認定兩公司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而發要求禁止處分兩公司財產,並於4個月內向黨產會申報財產。 國民黨不服,指控黨產會做成該行政處分是違法的,並無法律效力,11月2日,國民黨、中投、欣裕台公司均向北高行提出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案。
楊國文 2016-12-23
周占春掌法官學院 司法院:周司改經驗豐富

周占春掌法官學院 司法院:周司改經驗豐富

2016-11-01  14:1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司法院長許宗力今正式上任,即推動重要人事案,除宣佈秘書長由前法官學院院長呂太郎、副秘書長由士林地院長林勤純出任外,受矚目的是,司法院以「司法改革經驗豐富」等理由,拔擢曾將前總統陳水扁被聲請羈押,卻裁定無保釋放的台北地院法官周占春出任法官學院長。 台北地院法官周占春出任法官學院長。 (資料照,記者劉志原攝) 法官學院院長是培育我國法官的搖籃,該職位也是司法院一級主管,要求其操守、法學素養均佳,重要性自不待言。 司法院指出,相中周占春擔任法官學院院長,考量周是司法官訓練所第廿四期結業,且歷任一、二審法官的資深法官,也曾任司法院人事處長;司法院多年前為落實所推動的金字塔組織結,鼓勵資深法官留在一審充實審判品質,周占春時任人事處長,且任期未滿,他即以身作則請調台北地院,負責重大金融案件審判多年,司法改革經驗豐富,甚具憲法和人權意識,是接任法官學院院長適當人選。
楊國文 2016-11-01
馬以南門神案 中化裕民判罰2900萬

馬以南門神案 中化裕民判罰2900萬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任台北市長期間,大姊馬以南任職的中化製藥、中化裕民公司分別標得北市府聯合醫院等採購案,遭法務部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兩千萬、兩千九百萬元,兩家公司不服抗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處分於法有據,近日分別判中化、中化裕民敗訴;兩案都仍可上訴。 馬英九任台北市長時,大姊馬以南任職的中化製藥、中化裕民標得北市聯合醫院多項採購案,外界質疑馬以南是「台北市生技製藥的大門神」。(資料照) 馬市長任內 兩公司標得採購案 馬以南在二○○四年二月起擔任中化子公司中化裕民健康公司董事,中化裕民二○○五年三月至○六年十月間,得標北市聯合醫院多項採購案,總金額五八三六萬元。由於馬英九時任台北市長,外界質疑馬以南是「台北市生技製藥的大門神」。 違反利益迴避法 處分於法有據 法務部調查認定,馬以南和馬英九是姊弟關係,中化裕民不應和受馬英九監督的北市聯合醫院有藥品採購交易行為,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第十五條等規定,裁處該採購案總金額同額的罰鍰五八三六萬元。 中化裕民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馬英九未影響聯合醫院讓中化裕民得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發回重新裁處。 法務部扣除憑證單據缺漏的十五項採購品項,重新認定交易總金額為五七四五萬多元,再依修正後的「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基準」規定,改處中化裕民兩千九百萬元罰鍰,但中化裕民再度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中化裕民長期參與投標藥品採購案,應知悉法律相關規定,於十月六日判中化裕民敗訴,應裁罰兩千九百萬元罰鍰。 此外,馬以南於二○○一年起到二○○八年五月間擔任中化副總經理,中化在二○○一年十月到二○○四年十二月間,陸續標到台北市立仁愛醫院、台北市立慢性病防治院等兩家醫院的兩百六十件藥品採購案,總結算金額達六○九八萬元,由於同樣在馬英九市長任內,法務部也認定,中化明知不應和受馬監督的市立醫院有藥品採購交易行為,卻知法犯法,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處罰鍰兩千萬元,中化不服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於本月十二日判中化敗訴,應如數繳納罰鍰。全案仍可上訴。
楊國文 2016-10-24
樂陞案董座許金龍交保 高院3度發回北院更裁

樂陞案董座許金龍交保 高院3度發回北院更裁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日商「百尺竿頭」收購樂陞科技股票涉內線交易等案,院檢槓到底! 台北地檢署二度聲押樂陞董事長許金龍,昨凌晨仍獲台北地院交保,檢方昨天傍晚第三度提起即時抗告,高等法院昨漏夜審理後,採完全不同北院見解,認定依檢方事證,許有逃亡、串證、湮滅證據之虞,北院昨雖裁定給予2千萬交保,卻未敘明其認定理由,「尚嫌率斷」,今晨零時第3度撤銷北院原裁定,發回更裁。 樂陞案三度羈押庭,法官28日清晨維持裁定許金龍(左)交保。檢方昨天傍晚第三度提起即時抗告,高等法院昨漏夜審理後,今晨零時第3度撤銷北院原裁定,發回更裁。(記者朱沛雄攝) 法界預料,北院今日將第4度召開許金龍的聲押庭,許金龍和律師若未釐清檢方指控其逃亡、勾串等疑點,羈押可能性恐急遽升高。 高等法院今晨裁定指出,許金龍涉證交法等罪,是最低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涉案金額龐大也自承其經營的樂陞在日本和中國均有轉投資事業,隨時有坐擁不法利益,而放棄台灣殘局,另行在海外發展,因此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尤其本月23日檢方偵辦後,許可能因涉案升高而有逃匿之心,認定北院以許並無他國護照或在國外置產,且親人均住在台灣,即認為許無逃亡之虞,乃「尚嫌率斷」。 針對許有無勾串可能,高院認為,許否認犯行,尚有其他共犯未到案,檢調仍可能對可能的共犯積極偵辦時,若許交保在外,自得藉通訊軟體連繫勾串共犯,並非北院指稱可透過監聽等手段防範,因此許有勾串共犯而隱匿事證的危險。 此外,高院也採取完全不同於北院的見解,認定許案發後主動聯繫重要證人黃姓男子,乃試圖探詢檢調約談情形,目的並非僅止於朋友間的互相關心,且黃男在檢調訊問時對於百尺竿頭公司的設立及負責人變更為日籍人士的緣由、過程均證述甚詳,而此攸關許的利害關係,北院裁定理由並未說明,「即屬速斷」。 高院綜合事關事證,質疑北院未就許金龍有無逃亡、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進行調查,即認為僅以2千萬元給予交保,並限制出境處分,即可替代羈押,妥適性值得商榷,認定檢方指北院裁定不當,乃有理由,因此今晨第3度撤銷發回北院更裁。 檢方偵辦樂陞案,從上週六起首度聲請羈押許金龍不成,許獲北院裁定1千萬交保,檢方二度聲押仍未成,再獲北院裁定交保,但交保金額1千萬加至共2千萬元。檢方繼續抗告成功,高等法院兩度撤銷交保裁定,發回更裁,北院仍予交保,檢方昨天再提抗告,今晨又獲高院認同,撤銷北院原裁定發回更裁。
楊國文 2016-09-29
雙子星弊案收百萬 高院斥賴素如敗壞官箴判9年

雙子星弊案收百萬 高院斥賴素如敗壞官箴判9年

2016-08-31  10:1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黨主席辦公室前主任、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被控利用市議員職權,向太極雙星團隊索賄1500萬元、並收取前金100萬元,護航太極雙星取得雙子星大樓開發案,高等法院痛批賴「敗壞官箴,犯後飾詞狡辯」,今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賴9年、裭奪公權9年,還可上訴。 高等法院痛批賴素如「敗壞官箴,犯後飾詞狡辯」,今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賴9年、裭奪公權9年,還可上訴。(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前北市議員賴素如因雙子星案收賄,二審被判九年,律師宣判後無法接受,表示很遺憾,將上訴。(記者楊國文攝) 高院上午宣判時,賴素如本人未到庭聆判,無法得知她對判決看法,賴的律師受訪指出,從蒐證錄到的對話中,並未提及賴有收賄的約定,高院仍重判賴9年徒刑,「很遺憾」。一審則重判賴10年。 審理時,賴素如均否認收賄,但合議庭認為,若屬贊助款沒有退回必要,且同案被告太極雙星金主程宏道、顧問賈二慶討論付款事宜的電話均遭監聽,白手套彭建銘也坦承交付賄款,因此認定賴收賄屬實將她判刑。 因涉入此弊案,賴素如遭國民黨停權,前年底改依無黨籍身份參選台北市議員,但僅得7226票落選。
楊國文 2016-08-31
王如玄夫漏報房貸被罰定讞 提再審仍判敗

王如玄夫漏報房貸被罰定讞 提再審仍判敗

2016-04-03  17:5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前勞委會主任委員(勞動部長前身)王如玄丈夫、檢察官黃東焄漏報840萬貸款,遭監察院開罰180萬元,黃打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又提起再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不符再審要件,予以駁回。 王如玄丈夫、檢察官黃東焄漏報840萬貸款,遭監察院開罰180萬元,黃打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又提起再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不符再審要件,予以駁回。(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此漏報財產疑雲在今年初總統大選前爆發後,原已升任司法院政風處長新職的黃東焄,已請辭下台,歸建高檢署檢察官。 黃東焄是於98年間任職高檢署檢察官時,向監察院辦理98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後,遭監院查出漏報以太太王如玄名義購買健華新城軍宅,而向銀行貸款的840萬元債務,遭監察院認定涉故意申報不實,而以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等規定,裁罰18萬元罰鍰。 事後,黃東焄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出行政訴訟抗罰指稱,原本不知此貸款案,經他詢問,才知太太在98年3月和莫姓男子簽訂軍宅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並在同月下旬向遠東商銀辦理擔保貸款840萬元,但實際購屋者是王如玄的胞妹王如慧,借貸事宜都由王如慧承擔,太太認為事不關已,才未告知他,並非故意漏報公務人員財產資料,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裁罰於法有據,判黃敗訴定讞。 黃東焄仍不服聲請再審,堅稱事先不知該筆貸款,並非故意漏報,台北高等行政院認為黃並未提出新事證,且原先判決並無錯誤、或判決理由有不備之處,日前駁回再審聲請。
楊國文 2016-04-04
228受難求償 首位外籍遺族獲賠

228受難求償 首位外籍遺族獲賠

受難者身分不限於本國人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二二八事件日籍受難者遺族三年前向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求償,內政部以台日兩國沒有國家賠償法「平等互惠」的先例、且日本至今尚未賠償台籍慰安婦為由駁回申請;受難者遺族青山惠昭來台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決二二八基金會應賠償受難者之子青山惠昭法定最上限金額的六百萬元,法院認定原先立法要旨、二二八條例的「受難者」身分等規定,不限於本國國民身分。本案還可上訴,若全案依此定讞,青山惠昭將成為首位因二二八事件獲賠的外籍受難者家屬。 二二八事件日籍受難者遺族青山惠昭(左二)來台打行政訴訟官司爭取賠償昨獲勝訴,他昨在立院召開記者會表示,這是對人權和正義的劃時代判決,希望台灣政府勿再上訴。(記者王藝菘攝) 行政法院判決賠六百萬元 高齡七十三歲的青山惠昭帶著其父遺照出庭,聆判後表示:「我的內心非常澎湃,感覺都快流淚了」、「這項判決意義非凡」,在他住的日本沖繩相同遭遇的受難者遺族還有三人,相信近期也會跟進求償,「這不是我一人的案件,是大家的案件」,也象徵大家應「為和平而努力」。 二二八基金會執行長廖繼斌表示,上訴與否,將送交董事會討論、決議。 青山惠先是日本沖繩人,一九三三年跨海到台灣基隆社寮島(現為和平島)的沖繩人部落居住,後來和日籍女子渡慶次美江結婚,一九四三年在台生下青山惠昭(即所謂的「灣生」),青山惠先於一九四七年在台遇上二二八事件失蹤,經日本法院宣告死亡,青山惠昭三年前向我國政府請求,應承認其父是二二八事件的外國受難者,並求償六百萬元。 前年十二月,我政府承認青山惠先為二二八事件首位外籍受難者,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審查小組最初依「普世原則」同意賠償此案,但內政部函文主張,台日兩國沒有國家賠償法「平等互惠」的先例,且我國國民向日本求償如慰安婦案均未受賠償等理由,持反對看法,最終該基金會駁回此申請案。 遺族青山惠昭:快流淚了 去年青山惠昭跨海來台打行政訴訟,表示「希望台灣政府可以早日還給我們一個真相,莫讓歷史繼續成為遺憾」。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二二八條例原名「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名稱中的「補償」,雖更名為「賠償」,但條文中第二條的「受難者」定義未曾變更過,並無任何文字係專指我國人民、而不包括外國人的規定。 判決指出,二二八基金會是獨立機關,雖然內政部是其法人主管機關,但二二八條例並無排除外國人適用規定,平等互惠的主張即不合法。合議庭判決認定,二二八基金會應賠償受難者之子青山惠昭六百萬元。
楊國文 2016-02-18
趙藤雄改口全認罪 新竹眷改案也坦承行賄

趙藤雄改口全認罪 新竹眷改案也坦承行賄

2015-12-10  16:5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被控涉林口A7、桃園八德等合宜住宅弊案,一審被判刑4年半,日前他聲請加庭辯論,結果高院下午庭訊中,趙藤雄大翻供全部認罪,除林口A7兩案外,連一審判無罪的新竹眷改案,都一併認罪坦承期約行賄,引起震撼,趙並請求高院減刑給予緩刑。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審理合宜住宅弊案,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出庭應訊。(記者王敏為攝) 新竹眷改案 一審判無罪 高院合議庭追問趙藤雄,是否因他所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是3年以下的罪,依規定是二審定讞,因此聲請加開辯論庭期?趙只用跳針式回答「我是真心認罪、認錯」,庭後,記者詢問他認罪原因,趙臉色嚴肅未表示意見。 法界認為,趙除非獲緩刑,否則獲高院判有罪定讞,就必須入監服刑,因此今大動作認罪,還算合理。 趙請求高院減刑給予緩刑 合宜住宅弊案審理以來,趙藤雄都拒絕承認行賄,但曾指出,是迫於前營建署長葉世文的刁難和要索才給錢,原本此案已訂於本月18日宣判,但日前,趙藤雄突然遞狀聲請再開辯論,表示願意認罪,合議庭訂今天下午加開庭訊,果然趙藤雄當庭改口全部認罪,連一審判無罪的新竹眷改案,都承認有期約行賄。趙藤雄並請求高院減刑給予緩刑 一審被重判19年的葉世文,日前也聲請加開辯論,今被提訊出庭,葉指稱願繳回1600萬元犯罪所得,請求高院審酌減刑。下次庭訊訂下周一開庭,並訂宣判日。
楊國文 2015-12-10
最高行政法院:花縣議會處劉曉玫停權無效

最高行政法院:花縣議會處劉曉玫停權無效

2015-10-13  17:5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花蓮縣議會紀律委員會,以民進黨籍劉曉玫議員涉對何姓議員人身攻擊為由,建議停權3個月處分,今年8月經縣議會臨時大會公決確定將她「停權」,暫停縣議員所能行使一切職權,劉曉玫指該停職使她成為全台第一位被議會停權的議員,是台灣民主難以抹滅的荒唐紀錄,聲請假處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議員行使職權有獨立性,和議會是平等關係,停權將造成無法行使職權的「重大損害」,認定停職無效,今裁定她自即日起到11月5日止,可出席花蓮縣議會的會議確定。 花蓮縣議員劉曉玫。(資料照,記者王錦義攝) 劉曉玫今年8月10日被議會臨時大會停權後,她認為,縣議會做成停職過程中,未依正當法律程序給她陳述機會,有重大且明顯的瑕疵,而且她是人民選出的議員,出席議會是其應有權利,不應剝奪,其功能也具有不可替代性,認為將她停權不得出席縣議會,已造成「重大損害」,且有急迫性,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應有權出席縣議會的會議。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劉曉玫即使3個月不能出席會議,和她同一選區的議員還有8人,可以行使議員職權,認定沒有急迫性,裁定駁回。劉曉玫不服,緊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劉是民選議員,代表選民行使職權,具有獨立性,在停權期間,當縣議會開會她無法行使職權,造成法律上不利益,已構成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二項的「重大損害」,具有急迫性。 此外,該停權決定是花蓮縣議會紀律委員會通過的會議結論,並不是花蓮縣議會所訂的自律規則,停權決定合法性有疑義,符合定暫時狀態的必要性,因此今逆轉改判在她提出的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自即日起到11月5日可出席花蓮縣議會的會議。
楊國文 2015-10-13
假處分戰 遠雄、北市府上膛

假處分戰 遠雄、北市府上膛

北市也可聲請反制 雙方拚速度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北市府責令大巨蛋停工,遠雄表示要訴願與聲請假處分救濟,法界人士說,若遠雄聲請假處分訂「暫時狀態」要求繼續施工,因本案是重大BOT案,台北地院應會以「最速件辦理」,法官通常會傳對方即台北市政府出庭,聽取主張後,儘快裁定;另一可能性是,台北市政府也可以聲請「假處分」,即要求遠雄不准繼續施工來反制。   遠雄3招抗停工 市府怎因應   高等法院庭長周盈文表示,台北市府和遠雄的BOT案是私法上的契約關係,是單純營建契約關係,屬於「私經濟」性質,與向政府機關訴願的行政程序應該無關,因此訴願非正確作法。 周盈文認為,此案若聲請假處分,無脫產問題,遠雄必須計算出剩餘工程款的金額,提供做為擔保金;另一種情形是,台北市政府也聲請假處分,要求遠雄不可以施工,那也必須計算剩餘工程款提供擔保,研判金額可能很龐大。 但上述兩者聲請的假處分是相衝突的,屆時司法裁定將出現「拚速度」現象,即A法官若裁准遠雄假處分,B法官則應裁定「駁回」台北市府的假處分聲請案,反之亦然。 前台北地院審判長吳孟良指出,法官審酌假處分裁定,有無訂「暫時狀態」必要時,會由聲請人「釋明」內容,即說明若不准假處分,將可能造成損害情形為何,是否有「難以回復」的情形等,這些都將是法官裁定考量的重點。
楊國文 2015-05-21
空軍中士蔡學良案逆轉 二審「認定非自殺」判國賠

空軍中士蔡學良案逆轉 二審「認定非自殺」判國賠

蔡因槍枝走火意外死亡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空軍中士蔡學良七年前在靶場中槍身亡,軍方卻以含槍自殺結案,蔡母質疑死因,訴請空軍司令部國家賠償六百萬元,一審認定蔡自殺身亡,判蔡母敗訴;高等法院昨判決大逆轉,認定蔡學良檢查故障步槍,因走火意外死亡,全案屬「步槍走火意外死亡」,並非口含槍管射擊自戕死亡,靶場的督導長官失職,改判空軍司令部應賠償一百四十八萬多元。蔡家可上訴,軍方不得上訴。 空軍士官蔡學良案,蔡母(左)質疑兒子死因訴請國賠,一審認定蔡自殺身亡,判蔡母敗訴;高等法院昨判決大逆轉,認定蔡學良因槍枝走火意外死亡,改判空軍需賠償一百四十八萬多元。(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本案翻盤重要關鍵,是高等軍事檢察署法醫中心諮詢委員,也是軍事檢察官指定鑑定人法醫吳木榮,證稱蔡學良的上、下唇有明顯瘀血,應是槍管碰到的位置,因此槍管位置應在牙齒切緣附近,不在牙齦後面,所以研判不是「口含槍管」射擊造成,而是「接近射擊」,認定是槍枝走火。 靶場督導長官怠忽職守 另,軍檢以蔡留遺書認定是自殺,高院訪查發現,蔡平時熱心、孝順,查無自殺動機;死時身上雖找到寫著「只是今天突然想死」等話的紙條,認為並非遺書,只是抒發不佳情緒,排除自殺。 九十七年五月九日,防空砲兵指揮部中士蔡學良,隨部隊至台東太平營區靶場,進行T65步槍實彈射擊,卻中槍身亡。翌日,東部軍檢署法醫相驗,指稱蔡口含T65槍管飲彈身亡,以含槍自殺結案。 空軍司令部判賠148萬元 蔡母認為兒子不可能飲彈,認為靶場指揮官兼射擊線安全軍官的連長高中良、安全督導官少校劉世偉,有怠忽職守過失行為,訴請國賠六百萬。 空令部答辯稱,高、劉雖有監院糾正文所指疏失(蔡母所指),但蔡是自殺死亡,和二人過失沒因果關係。 北院也以蔡的「突然想死」字條,和鑑定「自為死亡」結論,認定蔡自殺,判蔡母敗訴,她不服上訴。 高院認為,射擊時,第一靶位的許姓士兵槍枝故障,還留一顆子彈在槍膛,高中良違反規定離開射擊線,走上前廿五公尺看靶,劉世偉未依職責予以制止,擔任軍械士的蔡學良,前往第一靶位檢查故障步槍,卻因步槍走火,遭極近距離射擊,子彈射入蔡微微開啟的口內上牙齦處,造成口內槍傷,因腦爆裂傷害致死。 高院認定,高、劉違反安全規則行為,有怠於執行職務的過失,負一半過失責任。
楊國文 201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