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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恐怖的合法屠殺(一):不求事實只求口供的法庭
論者指出,台灣在戒嚴時期的軍事法庭,其特徵是:犯法與犯罪無關,法官唯一的任務是運用法律條文編撰一件符合上級旨意的判決書。圖為白色恐怖追思會中受難者遺族獻花致意。資料照片 郭本城/自由作家 法律的好壞,不在「法條」的本身,而在「訴訟法」的執行。不在如何處罰犯罪,而在如何確立犯罪。古代的政治思想沒有人權的觀念,所以自古以來,始終不能產生證據主義的訴訟法,中外皆然。於是酷吏的酷刑就代替了訴訟法,最終完成「合法的屠殺」。 上個世紀中期,台灣在戒嚴時期的軍事法庭,也就等同詔獄法庭,其特徵是:犯法與犯罪無關。法官唯一的任務是運用法律條文編撰一件符合上級頭目旨意的判決書。即令是皇親國戚,只要陷入詔獄系統,被控「誣以謀反」都會凶多吉少。 法官在偵查報告時不追求事實,只追求口供。一個人明知道一旦「誣服」謀反,即使全族都有可能被「合法的屠殺」,沒有一個活口,而仍「坦承不諱」的「自動招供」,這便是酷吏的最大功能。 美國記者約翰根仕在《在鐵幕內》一書中有一段敘述:「他們使你達到體力和精神完全崩潰的程度,到了那種境地,你對於生命與命運全不顧惜,你只渴望一個結局,一個可以解除你痛苦的任何結局。但這種完全崩潰之來臨,正當你認識你是毫無抵抗者,沒有法律和權威可為你保障,而係將永久陷入你的審判者的掌握。這正是他們自始便要你深信不疑的。他們最先說明你的罪行,然後勒取你的承認,以為憑證。」 有一位台北市挑挽業公會的理事長,8、9歲懵懂年齡時曾參加共產黨的兒童團,50年後他不經意的跟朋友說,共產黨在長江上建了一座大橋。前者是參加判亂組織,後者是為匪宣傳,屬於判亂行為,判處死刑。 自從羅馬法頒佈以來,再野蠻的國家,她的法律都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不溯及既往」,也就是今年公佈的法律,效力不能追溯到去年。可是當年的大法官為了使特務的殺戮「合法化」,也就是能夠執行「合法的屠殺」。於是在第65次會議上做出決議,認定法律可以溯及既往,即令在這項條例頒佈前50年加入過共產黨,也等於現在加入。這是泯滅天良的幫兇行為,促使屠殺合法化。使特務集團能夠肆無忌憚的持續並擴大「合法的屠殺」。 有一個真實故事:一個人在情治單位被拷打的奄奄一息,被送到台大醫院急診,那人的女兒千方百計探聽出爸爸的下落,並設法把病歷影印一份,當面呈堂。軍法官和檢察官都啞口無言,逼問她這些資料的來源,要判她洩漏國家機密的重罪。 之後,雖然沒讓她坐牢,卻做了明確的解釋:「檢驗單固可證明他在調查局受過毆打,卻不能證明被調查員毆打,可能人犯互毆,亦可能自行撞傷,所提證據不足採信。」更因為他女兒「居心險惡,企圖誣衊政府,陷治安人員於罪」,對他父親判刑更重。 這是利用職權的官官相護,隨意誤判就摧毀一個家庭、枉死一條生命,這種法官現代稱為「恐龍法官」,或叫「腦殘法官」,當年就是「詔獄法官」。他們心中沒有天秤,不在乎人民生命,只在意效忠主子。他們便宜行事、枉顧道義,手操生死大權做合法的屠殺。台灣在戒嚴時期「檢調是一體的,法律在他們手上」,小老百姓被殺、被剮完全束手無策。台灣在長達38年的白色恐怖期間,專制的政府豢養的特務,運用「詔獄系統」造成「合法的屠殺」,不輸給歷史中任何一個朝代。
郭本城
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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