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版權的賠償金計算

 

高虹安的博士論文總共被下載了超過125萬次。這應該是世界紀錄了。網友大量下載高虹安的論文,誤以為這可增加資策會的求償金額,最後讓高虹安賠不完。

網友會這麼認為,可能因為我先前的一個說法。在此,我要再詳細解說違反版權的求償方法,並修正我先前提出的計算方法。

美國的版權法提供三種求償方法:

1、原告的實際損失

2、被告的侵權獲利

3、法定的賠償金額

在著作權的訴訟,原告可擇其一對被告請求賠償。

前兩種方法的求償金額與下載次數有關,但每次下載的求償金額不能漫天喊價,必須經過法庭認可(包括陪審團票決)。

若資策會能提出一個法庭認可的金額,再乘以下載的總次數,那就是最終的賠償總金額。若不考慮下載動機,網友這兩天的努力會讓資策會發大財。

問題是,若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未涉及侵權,網民不會大量下載。在資策會提告之後,辛辛那提大學可辯稱這120多萬次的下載,目的不是為了正常的閱讀,因而拒絕賠償資策會。

依據我對美國法制的了解,對手的說詞符合常識推斷,極可能得到陪審團的認可。網友這兩天的努力,大概無助於增加資策會的求償金額。

儘管如此,這120多萬的下載次數,是一場自發性公民運動的成果,表達台灣網民對高虹安的不滿,也希望辛辛那提大學能有個明快的處理。

另外,在美國違反版權還有第三種求償方法,也就是「法定」的損害求償,最低750美金,最高三萬美金。這個求償金額以「作品」數量為計算單位,而非同一作品的「下載」次數。

法定求償方法還有資格限制,即作品要有版權登記。就算資策會的版權在美國有登記,網友的大量下載也不會增加求償金,因為下載的是同一本著作。

這是我最後的結論:若資策會選擇前兩種方法,最後求償的金額與下載次數有關,但對手可拒絕承認下載次數,而且極可能被法庭接受。若資策會選擇第三種求償方法,賠償金額按著作計算,與下載次數無關。

我這個結論還有一個例外:若辛辛那提已經知道高虹安的論文涉及侵權,但仍拒絕下架,繼續供人下載,可能形成惡意侵權。資策會可據此請求懲罰性賠償,金額視惡意的程度而定,沒有上限。

先前我在電視上的說法未盡精確,特別再發文澄清。

< 資料來源:翁達瑞Facebook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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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翁達瑞

翁達瑞
曾任教多所美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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