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論文抄襲爭議談程序正義

 

近來多起碩士論文涉及抄襲爭議,其中有經大學主管單位審定,仍無法停止紛爭,反而衍生程序正義的問題。由司法實務上通行的「先程序、後實體」與「無程序正義、無實體正義」理念,可知程序正義極其重要。然程序正義之實質內涵為何,頗值探究。

程序正義,英美法稱為「正當法律程序」,其概念最早出現在一二一五年的英國大憲章;一三五四年更明示:「任何人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其土地或住所,不得將其逮捕或監禁,亦不得剝奪其繼承權或將其處死」。嗣美國憲法第五條也有類似規定。論者將之簡稱為程序正義。

我國憲法並無「正當法律程序」用語,只在第八條稱「法定程序」。大法官就「法定程序」一九九五年即詳予闡釋。綜其要旨為:

一、正當法律程序,就程序法而言,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如犯罪嫌疑人除現行犯外,其逮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同一行為不得重覆處罰、當事人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審判過程以公開為原則及對裁判不服提供審級救濟等是。倘有違悖,即應認為有違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

二、正當法律程序,行政法上稱為憲法上之正當行政程序。如懲戒案件審議、土地徵收等,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予以最後陳述機會等,又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機會,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等是。

以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重要內涵,現已大都具體顯現在民、刑事與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訴願法中。另大學對學生所為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致學生權益受侵害時,本於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應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自應有憲法上正當行政程序的適用。

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蘇宏達。圖片來源:中央社

 

據上,相關論文抄襲爭議,經大學主管單位審定而撤銷碩博士資格,自應符合憲法上正當行政程序及相關程序法規,諸如其組成之委員會是否獨立公正,迴避規定是否完備,是否給予完整陳述之機會,相關事證是否充分調查等是。如有疑議,自待將來行政救濟程序查明,以符合程序正義即憲法上正當行政程序的要求。

(作者是台灣北社理事)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北社評論)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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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葉賽鶯

葉賽鶯
葉俊麟之女。曾任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法官。2008年成立「文化公益信託葉俊麟台灣歌謠推展基金」,並致力於台灣歌謠的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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