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新北便衣警察傷人事件

新聞報導,二名新北便衣警察誤認黃男為通緝犯,毆傷黃男後逮捕之。黃男認為警方執法過當,對警方提告傷害、妨害自由等罪。警方表示:因黃男特徵接近李嫌,兩度詢問對方姓名未獲回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遭拒,加上台南殺警案後,員警警覺性較高,導致雙方拉扯間受傷,但並無動手。新北警方針對誤認通緝犯一事向黃男道歉,並將當時埋伏查案的二員警函送法辦,釐清有無違失;兩名員警也反控黃男傷害。

新北市黃姓男子被警方誤認是通緝犯,上銬打得全身是傷。(黃家提供)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同法第四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方誤認黃男為李姓通緝犯,要將其逮捕前,警方究竟有無依法出示證件、表明身份?警方有無具體表明來意?有無要求黃姓男子出示證件以查證身份?還是如黃男所言,警方一邊罵類似三字經、一邊衝上前直接揮拳打他,造成他右眼縫四針、左耳流血,滿頭挫傷紅腫?此外,警方有無黃男所述:制服員警到場後,仍放任便衣警察繼續毆打,直到現場圍觀鄰居聚集才停手。在派出所時,便衣警察對之加上腳鐐、邊罵「你不是很行嗎?」以及用力偷捏他的下體等行為?

本案新北警方應提供完整密錄器或現場監視錄影,以釐清事實發生經過及真相。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一條之規定:「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已明白揭示警方行使職權之界線。我國為法治國家,並非警察國家,不得以維護秩序為名,恣意侵害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權。警方行使職權,應依法令規定,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不得任意為之。

本件黃男並非通緝犯,且黃男手無寸鐵,與台南殺警案兇嫌主動持刀攻擊警察,完全不能相提並論。警方是否教育訓練不足?是否未遵循法令規定程序執法?是否執法過當?是否恣意藉故修理犯罪嫌疑人?警方均應正視及面對,不能一再以台南殺警案為由,無限上綱擴張警察權力。恩恩爸要求提供完整電話錄音,遭遇一波三折,新北市府九月認定國賠不成立,拒絕賠償,記憶猶新。本件新北市政府警方將如何處理,值得關注。

(作者為執業律師)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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