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南投縣長候選人許淑華的論文抄襲案

民進黨桃園市長候選人林智堅因被檢舉碩士論文抄襲,台大宣告撤銷學位,而林智堅自行宣佈退選。

政治人物出來選舉,往往三代會受檢驗,學歷論文是其中之一。李登輝選總統時,曾被指為其美國的博士論文,是別人代筆。而馬英九選總統時,有人指其博士論文,有一千多個文法錯誤。蔡英文選總統,其博士論文,被指為造假。然而,他(她)們總統都幹得好好的。

等而下之,政治人物在職進修取得碩士學位,其學位論文被指抄襲,可能是歷史共業。有人敢說,顏寬恒的美國碩士學位,是認真讀的?

除了林智堅外,高雄市長補選時,國民黨候選人李眉蓁的碩士論文,也被指為抄襲。在最近,包含南投縣國民黨候選人許淑華、議長何勝豐,民眾黨的立委蔡壁如的碩士論文都被檢舉抄襲。有關政治人物的碩士論文抄襲案,似乎形成和特別費一樣,成為歷史共業。

先談談許淑華的論文吧。

依據當初檢舉許淑華論文抄襲的蔡培慧的記者會全文及許淑華的答辯(參見:[一刀未剪] 承認論文確實有瑕疵! 許淑華稱引用未發表文章”未著名出處” 坦承個人疏忽全交學校回應 民進黨南投參選人蔡培慧嗆:學術論文審查本來就是必要|【焦點人物大現場】20220802|三立新聞台 – YouTube)

我想說的是許淑華的辯解中說的「未經公開發表作品的引用」。這在著作權法是完全說不通的。

著作權法第 52 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依這條規定,引用必須:

  1. 限於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未公開發表的著作,不能主張引用。
  2. 屬於片斷,而不是整篇。23-71%,不是片斷。
  3. 必須引用之處與自己創作之處可以區辨,不能將他人著作當作自己著作使用。
  4. 必須合理範圍,達到 23 至 71%,絕非合理範圍。
  5. 必須引用之處與自己創作部分有關連。沒有引註,是將他人著作當自己著作使用,沒有關連性。
  6. 必須詳細註明出處。

以上這六個引用的要件,必須全部具備,才能主張「引用」。許淑華連一個要件都不具備。更何況被引用之著作的作者,本身是公務員,基於職務上創作,在創作那一刻,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規定,即屬國家所有。該作者沒有授權的權限。拿國家有著作權的著作,作為個人畢業論文目的使用,而且屬於自己監督和主管範圍,這沒有問題嗎?

許淑華的抄襲案,比林智堅還嚴重。林智堅的台大論文,無涉國家著作權,而林智堅的中華大學的論文,沒有証據証明,這些教授,包含林智堅的共同創作,有簽同意書,同意移轉給中華大學,由中華大學移轉給竹科。而即使有簽移轉著作財產權同意書,也是在交期末報告,論文內容範圍確定後,才有有移轉著作財產權的問題,此時林智堅的論文,已經口試完成。

林智堅退選了,也許是民進黨的利空出盡,林智堅的犧牲打,也許接下來,是藍白陣營開始頭痛了。

林智堅宣布退選桃園市長。圖片來源:中央社

 

原文出自魯直論壇,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 資料來源:《芋傳媒》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