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用舊檔案要錢,開價3100萬

簡言之,想用舊檔案要錢,開價3,100萬,不過法院不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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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22號判決(本月宣判):

原告主張:

「原處分令原告將系爭檔案原件(註:威權統治時期政治檔案)移歸國家檔案,即與比例原則相悖…倘被告(註:促轉會)基於促進轉型正義公共利益所必要,而將原屬原告財產權之系爭檔案原件移歸國有…應補償原告…每筆100萬元,共計3,100萬元…」

法院認定:

「原告為我國二二八事件之主事者,並為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非常時期主導國家權力之執政者…原告係因當時非常時期黨國不分之體制,而保有於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本應於非常時期結束後,移交上開資料由國家保存…此本為原告身為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所應負之社會責任與義務…難謂原告因此受有特別犧牲。是原告主張其因原處分受有特別犧牲,被告應給予合理之補償3,100萬元,難以採據…其先位請求撤銷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備位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100萬元,俱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出處: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108%2c%e8%a8%b4%2c1522%2c20220414%2c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522 號判決

LAW.JUDICIAL.GOV.TW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522 號判決

< 資料來源:一個律師的筆記本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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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怡凱

陳怡凱
陳怡凱律師,台大法律系、法律研究所畢業,現服務於元鴻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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